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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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 风险概述1. 广义的: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盈利和损失)2. 狭义的: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3.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者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三者的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4. 举例: 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 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车毁人亡是损失。 因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损失。 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没有风险因素,冰雹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损失。(唯一一个没有风险因素的)5 . 风险的种类。(重点)分类包含举例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地震、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虫灾以及各种瘟疫等社会风险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政治风险进口国发生战争、内乱而中止货物进口、因进口国实施进口或外汇编制、对输入货物加以限制或禁止输入、因本国变更外贸法令、使出口货物无法送达进口国等(国家之间的)。经济风险企业生产规模的增减、价格的涨落和经营的盈亏等。技术风险核辐射、空气污染和噪音等。按风险的标的分类财产风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家具等会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风险(物的风险)人生风险人会生、老、病、死、残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主人面临的碰撞风险等(财产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投机风险比如股票按风险产生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雷电、霜害、地震、暴风雨等(所有自然现象都属于)动态风险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的改进、消费者爱好的变化。(跟社会有关的)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基本风险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一个人干不了的)非个人行为特定风险火灾、爆炸、盗窃(一个人能做的)个人行为引起6、风险的特征:(1)风险的不确定性(指个人):A.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性。B.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C.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3)风险的普变性(4)风险的可测定性(指群体)(5)风险的发展性第二节 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2、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识别(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五个环节。(顺序千万不能错)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5、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6、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7、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8、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1)避免。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2)预防。如定期体检。(3)抑制。如安装自动喷淋设备以抑制火灾事故等。9、财务性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投保人与保险人不能为同一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未满18周岁除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死亡除外投保人交钱的当事人主体保险人赔钱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出事的关系人收益人领钱的2、基本权利基本义务投保人索取赔偿金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金或返还金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4、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5、从风险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6、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7、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A.经营主体不同。B.行为依据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试用的原则不同。E.保障功能不同。F保费负担不同。8、保险与救济: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9、保险与储蓄:储蓄则以本息返还为受益期限。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1、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保承包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交强险唯一的2.再保险: CCTV(原投保人) (原保险人和 再投保人)A B(再保险人)3、.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如何判断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之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之和计算各有赔偿、互不相干比例赔偿、追偿有效举例CCTV(值15亿):A保10亿;B保5亿CCTV(值15亿):A保10亿;B保20亿图A和B相邻不相交A和B相交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1、保险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2、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3、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在保险业逐步发展成熟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和增强之后衍生出来的一项功能。4、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5、社会关系管理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2、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3、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4、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5、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属海上保险。6、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7、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保险的雏形。8、“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都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9、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10、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11、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12、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13、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4、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15、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16、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17、保险密度反应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18、保险深度反应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上述5个知识点必考2分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给钱的)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不可更改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实现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6、补偿性保险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而合同。7、给付性保险合同:各类寿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8、定值保险合同: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9、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见前表。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所有合同都有的)和附加条款两大类。5、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基本条款)与任意条款(附加条款)。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数轴2、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3、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4、保险单: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和保险单三者效力相同且最高。5、暂保单: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6、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非纸质的)7.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1、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最基本)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2、保险合同的终止:A.自然终止。B.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C.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D.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E.因解除而终止。3、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过程中保险公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6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1、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2、有权解释:A.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B.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C.行为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仲裁解释:仲裁机构。3、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A.协商(和解)B.仲裁C.诉讼。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A告知: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形式:(1)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由业务员进行)B保证: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2) 默示保证:海上保险,例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即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C弃权与禁止发言:禁止发言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3.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背下来。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1.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A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B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C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2.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A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B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C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3.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谁心疼,谁投保,谁具有保险利益)4.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B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5.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A为自己投保;B为他人投保:(1)亲密的血缘关系、(2)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以其具有的债权为限。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1. 计算时选相对少的。2.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且以实际损失为限。3. 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A实际损失;B保险金额;C保险利益;D赔偿方法4.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A保险代位原则,B损失分摊原则。5. 保险代位原则: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缺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6.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7. 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8. 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9. 委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10. 损失分摊的方法:A比例责任制;B限额责任制;C顺序责任制第四节 近因原则1.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类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质检的因果关系中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2. 例如:暴风吹到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对此,我们无论运用上述哪一种方法都会发现此案中的暴风、电线杆被刮倒、电线短路、火花、起火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财产受损的近因是暴风,也就随之确定了。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经营环节第一节 保险销售1. 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2. 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即:准保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顺序不能错)3. 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4. 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5. 可供采用直接销售渠道的保险公司运用的具体方法有:A直销人员销售;B直接邮寄销售;C电话销售;D网络销售(作为“第四媒体”)第二节 保险承保1. 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A核保;B做出承保决策;C缮制单证(承保人作出承保决策后,对于同一承保的投保申请,由签单人员山治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送达投保人手中。缮制单证是保险承保工作的重要环节);D复核签章;E收取保费。(顺序不能错)2. 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这是对投保财产自身风险的检验。对投保财产的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例如: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是否牢固;船舶、车辆的发动机的保养是否良好。第三节 保险理赔1. 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A重合同、守信用;B主动、迅速、准确、合理;C实事求是2. 立案条件: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备。第四节 保险客户服务1. 保险客户服务时指保险人在与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接触的阶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品质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以及基于客户的特殊需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2. “孤儿”保单是指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保单。“孤儿”保单服务具体包括保全服务、保单收展服务和全面收展服务三种。第六章 财产保险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1、 狭义的财产保险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险)2、 财产保险的种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21个字适用于其他)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保什么)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赔什么)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多少)与保险价值(赔多少)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交多少)与保险期限(保多久)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怎么陪)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A可保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专项资产、投资资产、帐外或已摊销的资产、代保管财产等;如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等。B特约可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字画等(背下来) 需提高费率:矿井及矿坑的底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C不可保财产:国家的、违法违规的、已投保全额的。2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共4项)3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暴雨、洪水、台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4项+12项)4.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包含:抢劫和盗窃(企业有安保的义务)5.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不包含那12项(比基本险多保的那12项)6.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二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只考固定资产)7.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8.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1)保险价值 损失 施救费用 = =保险金额 赔偿 投保财产施救费用(2)不得超过保险金额9.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一般按照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1)存放在固定地址。(2)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3.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对一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了解一下)A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务。B货币、票证、有价证劵、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材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C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D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娥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E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及光盘F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村房子啊里面的财产。G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H其他不属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和投资保障型的家庭财产保险列明的家庭财产。4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A.火灾B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C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D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E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5.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重点记的)A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B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被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C保险财产本人缺陷、保管不善、编制、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等造成的损失。D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E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7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6.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7.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3年或者5年,最长期限为20年。(财产险最长的,必考。)9.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中途退保,需按日扣除应收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唯一一个没有现金价值的)10.室内财产的赔偿:赔偿方法是全陪,赔偿方式是第一为限赔偿方式。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A碰撞、倾覆。B火灾、爆炸。C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D累积、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自然风险)。3.机动车风险免除: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4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风险免除: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损失免除:自然磨损、腐朽、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5.按责免赔:负事故全部责任(包括单防事故)免赔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5%。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唯一一个强制商业保险。6.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7.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A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B保险期限内无赔款。C按期续保。3. 享受“五赔款优待”的标准: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再上一保险年度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第五节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1. 国内货运:保单从出发点出发开始,到达终点终止。(间可以转卖,提货单提货。)2. 海上运输:保单从出港之前最后一个仓库开始,到达终点港后第一个仓库终止。(间可以转卖,仓单提货。)3.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4.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基本了解)A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5. 综合的保险责任:6. 对于全程是公路运输货物的,因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 国内货物运输工具: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其中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8.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臂力计算赔偿。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职介和合理的费用,将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唯一可以超过保额的)第六节 责任保险1. 保险有两种确定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A内发生式(只要发生即可);B期内索赔式(既要发生又要提出索赔)2.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3. 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为其本身在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即为被保险人。4. 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5. 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与雇主有雇用合同关系的雇员。6. 常见的职业责任保险种类有: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7. 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例如,医院为医生投保,勘探设计院为设计师投保等。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1. 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A一般商业信用保险;B出口信用保险2.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3.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A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B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如: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海外工程承保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4. 保证保险的种类:A合同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保人不能按质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的经济损失。)B忠诚保证保险。C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第八节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种类种植业保险农作物保险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小麦种植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棉花种植保险、烟叶种植保险、甘蔗种植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如麦场夏粮火灾保险、烤烟水灾保险等。林木保险林木保险(目前,我国只承保单一的火灾责任)果树保险(一般可分为果树产量保险和果树死亡保险两种。保险期限是从坐果时起到果实打到可采摘成熟时止。果树死亡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以1年为限。养殖业保险畜禽养殖保险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淡水养殖保险(对因疾病引起的死亡一般不予承保)海水养殖保险对疾病、死亡风险一般需特约承保。第七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3.人身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第二节 人寿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生死两全)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定期死亡之和生存保险相结合储蓄性极强纯保费普通终身死亡限期缴费终身趸交终身保险危险保费储蓄保费纯保费(3000)=危险保费(150)+储蓄保费(2850)3. 按照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4. 个人年金是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5. 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6. 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7.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生存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8. 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首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9. 简易人寿保险:A低保额、免体检、交费期较短;B保险金额都有一定的限制。10. 简易人寿保险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11. 投保团体人寿保险的限制:A合格团体 B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C限制投保人数(保费双方承担,参保人数不低于75%;保费雇主承担,参保人数100%)D保额的限制(统一确定法和分类确定法)12新型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分红可分配盈余的70%给客户利差益(损)、死差益(损)、费差益(损)分设账户,独立核算投资连接具有账户功能,且非常灵活万能盈余的100%返还,收取手续费补充:投资连结:一种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13、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现金价值:A申请退保。B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情保险单(减保额)。C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减期限)D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交。14.人寿保险的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的。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称为纯保险费,纯保费包含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15影响定价的因素:经济和社会环境、公司的特点、市场的特点以及产品的特点。16经济和社会环境:投资收益率、债券及股票市场的状况、经济衰退伴随着失业率的增长将导致伤残率、退保率等的增长;人口及其结构变化将改变首先公司的市场状况。17公司的特点: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保费增长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股东权益对公司的重要性。18市场的特点:销售机构、销售队伍、营销培训、销售方法和目标市场等。19.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通常考虑死亡率假设、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五个因素。20死亡率假设:年龄、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和种族等。21失效率假设: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保险金额大小、保费支付方式的频率、性别、保单类型等。22、营业保费等价公司法:这一方法的基本公式是营业报废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法就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背下来判断题)23某年龄自然保费*(1+l利率)=保额*此年龄死亡率 同理:某年龄自然保费=保额*此年龄死亡率/(1+利率);见2%选98,见3%选97,见4%选96。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意外伤害伤害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意外被保险人实现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实施方式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风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期限分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按险种结构分类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即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3.不可保意外伤害:在犯罪活动中、寻衅斗殴、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4.特约保意外伤害: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极限运动、高风险运动)5.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6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找责任期限)第四节 健康保险1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包括前三种)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3. 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观察期,作用防止带病投保。4. 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5. 绝对全残:即该残疾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6. 原职业全残:如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认定为全残。7. 全部残疾给付金额一半比残疾前的收入少一些,通常是原收入的75%-80%。8. 长期护理保险:时间越长保费越高9.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呗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1.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2.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A委托人不通。B代理权限不通。C收入来源不同。D法律地位不同。第三节 保险代理机构1 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第九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述1.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是社会道德在保险代理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第二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1.指引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道遵循的职业道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7个道德原则:守法遵规、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2守法遵规、专业胜任是基础,诚实信用是核心。3.守法遵规都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4.诚实信用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灵魂。5.专业胜任要求其从业人员具备特殊的职业素质。6.客户至上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7.保守秘密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一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定义)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我的地盘听我的)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意行为,不配不退)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又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简单了解)(一)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 保险标的(四)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 保险金额(七)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收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 本人(二) 配偶、子女、父母(三) 前项意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余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档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止复效期)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第四十四条 以备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特殊规定)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形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 除北奥闲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务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必须是现金放在央行)(二) 又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必须被下来)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几种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制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知错不改整顿)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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