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练习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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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部分试题 (20022006),1、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答案】B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管辖 【详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是规定了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而没有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民法通则 第14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2、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 【考点】专利侵权;专利案件管辖 【详解】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应作为第三人,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4、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诉意见13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应选C。,5、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考点】管辖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性考查各种程序管辖适用的试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选项B是错误的。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内容,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选项B是本题的答案。 【答案】B,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使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考点】地域管辖 【解题思路与依据】该题直接考查民事诉讼法有关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选项A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选项C属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23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选项D是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由海难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故选项A与B是符合题意的。 【答案】AB,7、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答案及解析】:C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8、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答案】: 1.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 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4.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5. 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7.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 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9、居住在甲市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万元。年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依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乔小伟与钱财旺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但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乔小伟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所签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故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修理厂为共同被告。,()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乔小伟为客户李有良修理捷达车,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被告乔小伟居住在甲市区,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即合同履行地位于甲市区,被告乔大伟居住在甲市区,被告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县。故甲市区、甲市区、甲市区和甲市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市区、甲市区、甲市区和甲市县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权争议解决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0、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11、A市兴隆公司采购员与B市北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C市签订了1份买卖刚才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兴隆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钢材必须与同年10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B市火车站,到站地为A市邻近之县西县,然后由供货方以汽车运至A市,交货地点为A市。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兴隆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是否有效? (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3)兴隆公司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1)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合同协议管辖的内容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有权协议上述法院管辖,但其协议管辖的内容却明显违法。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诉法第25条规定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兴隆公司与北达公司协议同时选择了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违背了上述要求,只是管辖法院无法确定,显然属于无效协议。 (2)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A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A市,因而合同履行地为A市。至于合同中出现的验收地、到站地因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兴隆公司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B市,合同履行地在A市,故兴隆公司可以选择B市或者A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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