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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对注册资本作虚假登记,实际出资300万元,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问题:当债权人对某公司的股东进行追索时,股东是否可以主张以实际出资为限负出资责任?,第四节 商业名称(商号),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同时,商业名称能够维系和表彰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成为商事主体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2004年,狗不理集团公司经营效益再创历史新高,是经营史上效益最好的一年。2005年2月28日,随着拍卖槌重重落下,政府最终以1.06亿元的高价卖掉了天津狗不理集团,成交价格远远超出了原先的市场预期。 然而,狗不理集团总资产1.17亿元,负债8000多万元,其中包括2000多万元金融债务和6000多万元其他债务,后者主要是货款、工程款。“狗不理”商号的价值可见一斑。,二、商业名称的特征,1.商人性。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2.专有性。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标志性。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也是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4.稳定性。商事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商号。 5.单一性。商事主体通常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三、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1、商业名称与商号 商号与商业名称含义相同,企业名称是商号中的一类。商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称其为字号。商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应称其为字号,例如北京的“全聚德”,天津的“狗不理”。,2、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其商业名称中核心要素即字号是“海尔”,商标也是“海尔”。,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3、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具备商业名称; 5、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四、商业名称立法,1. 商业名称立法目的 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 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 民法通则等,五、 商业名称选用和登记,(一)商业名称的结构 1.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 3.行业。 4.组织形式。,第一,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名称: (1)经申请并获同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华”、“中国”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词的使用 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华”、“中国”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选用名称的要求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第二,字号。,字号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商业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字号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2)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上海法院:“资本家”不得作商号 “孔乙己”、“阿Q”又如何?,“凤翔改改”不能作商号?! 20世纪70年代,山西凤翔县有一个村妇叫“张改改”,很愚笨。在公路旁摆摊卖水,她不识字,没有文化,不认识钱。水2分/碗。为了家里人省心,就教她,拿着2分硬币来比。别人来买水,只是收与2分同样大小的硬币,1分和5分均不受。后来,“改改”便成为愚笨和傻瓜的代号。人们又称凤翔人为改改,即凤翔改改。 2000年,当地经商农民樊忠虎觉得“改改”也蕴涵“诚实无欺”的精神,有商业开发价值,一心想用其为商号。,2000年5月1日,先斩后奏,他的“凤翔改改”蒸馍店先开张了,虽有嗤笑声、责难声 ,但格外引人关注。5月12日,凤翔县一位领导偶然看见了“凤翔改改”招牌,大为不悦,要求工商部门认真清理“不良文化”。几天后,樊忠虎向凤翔县工局申请开办“凤翔改改绿色农产品开发基地”。 经办人说,“凤翔改改”是“历史名人”,要使用改名,需要本人或继承人同意。他不辞辛劳,找到张改改的继子,继子欣然同意。为防再生不测,樊忠虎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樊改改”。 樊再到县工商局注册,不料又遭到拒绝:“凤翔改改”属不良文化,对人具有讽刺意味,对凤翔人人格有贬低。,2000年6月22日,樊向宝鸡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开庭审理,8月15日判决,维持工商局的决定。8月26日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4月,重审一审法院要樊变更被告,樊不同意。法院于5月驳回起诉。樊上诉,宝鸡中院于9月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01年5月申请“凤翔改改”、“风翔改改”和“樊改改”商标。2003年1月,获得商标。6月8日向省工商局注册“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公司”,7月获得执照。8月1日挂牌,第三,行业或经营特点。 行业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的工业或者商业的类别。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及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第四,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反映了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对交易相对人组织形式的了解,对于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来说意义重大。商事主体应当将自己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在商业名称中标明。例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商业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二)商业名称登记,1.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 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2.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创设效力。 排他效力。 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救济效力。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注册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如果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则依据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六、商业名称权,(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1. 公开性。 2. 区域性。企业名称权属于一种专属使用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一般而言,企业名称一经登记注册,企业即取得了该名称的专用权,在特定的地域和行业内享有专属使用权。同一行业的企业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3. 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以转让性。但商业名称权的转让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商业名称权不能单独转让,商业名称权的转让仅能与营业(包括部分营业转让)一并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并且,商业名称转让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4、时间上的无限性。商业名称无时间上的限制,只有在商业名称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均有一定的时间性。,(三)商业名称权的取得,1、登记取得 登记取得,是指商号只有在依法登记后商事主体方可取得商号权,非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2、使用取得 使用取得,是指商号一经商事主体使用便可取得该商号权,无需履行商号登记手续。,(四)商业名称权的内容 1、设定权 2、变更权 3、专有权 4、使用权 5、转让权 6、出借权,吴自立等与吴良材眼镜公司企业字号权纠纷案 原告吴国城、吴自生、吴自立、吴莉莲诉称:原告吴国城系吴良材第五代后人,原告吴自生、吴自立和吴莉莲为吴良材第六代后人。吴良材眼镜公司创始于清朝康熙五十八年(即1719年),1806年传到吴良材手里后,加挂招牌“吴良材眼镜店”,从此“吴良材”品牌字号诞生。吴良材是“吴良材眼镜号”的开门鼻祖、品牌字号创始人。1926年,吴良材眼镜公司传到原告吴国城手中。此后经原告吴国城近30年的苦心经营,“吴良材”品牌闻名国内外,深受消费者的信赖。解放后,吴良材眼镜公司实行公私合营。后又经过多次变革,当年原告吴国城经营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如今成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2001年3月,原告吴国城的子女原告吴自生、吴自立和吴莉莲为扩大其先辈创立的“吴良材”品牌字号,开设了“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被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侵犯其“吴良材”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有关工商行政部门投诉,致使该店被迫关门。,四名原告认为,“吴良材”不仅是吴氏家族前辈的姓名,而且也成为吴氏家族进行经营的品牌字号,同时也是吴氏家族的一项无形资产。“吴良材”三个字已经成为吴氏后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私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国家赎买,但是,当时合营入股的仅是有形财产,不包括“吴良材”字号无形财产。因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仍享有所有权,有权继续使用。而被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却在擅自注册“吴良材”商标后,以商标专用权来排斥原告的合法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对“吴良材”字号的增值作出了贡献,原告同意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吴良材”字号。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字号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法人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有使用、转让企业名称的权利。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对字号也享有与企业名称相同的民事权利。“吴良材”虽是原告先辈的姓名,但是,自吴良材将其姓名作为企业字号之后,“吴良材”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它既是个体的姓名,又是企业的字号。作为姓名,它附属于吴良材个人,吴良材对其享有姓名权。作为字号,它成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附属于企业的,企业对其享有企业名称权。本案中,被告长期使用“吴良材”字号,“吴良材”作为字号已经脱离吴良材个人而成为企业名称、乃至企业整体的一部分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权随着企业整体的转让而转让,除非转让双方对此有特别的约定。,因四名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不享有使用权,所以,四名原告指控被告妨碍其使用“吴良材”字号就无权利基础;其次,1956年公私合营后,被告将包括“吴良材”字号在内的企业名称进行了登记,并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吴良材”商标,因此,被告对“吴良材”享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原告吴自生、吴自立和吴莉莲开设“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并认为侵犯其商标权等民事权利时,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这种投诉行为是被告行使其正当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具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五)商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处理 1、商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与处理 商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主体的商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而致权利行使发生的冲突。 一是在同一登记地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名称因相同或相似发生的冲突。 二是不在同一登记地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名称因相同或近似而发生冲突。,2、商业名称权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与处理 商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商号和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两种情况。,第五节 商事账簿,一、商事账簿的概念 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二、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一)强制主义原则 必须设置账簿,账簿种类、内容及记载方法有详细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商事账簿制作及其内容进行审查与监督。,(二)自由主义原则 商事账簿是否设置,纯粹是商人的自由。 (三)折衷主义原则 即法律上仅规定商事主体有置备商业账簿的义务,但并不规定商业账簿的记载内容、形式和方法,也未规定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三、 商事账簿的种类,(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表,四、商事账簿的意义 五、商事账簿的保管,不是商号法律特征的是( ) A 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 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C 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D 商号不具有财产性,答案: D,符合法律对商号选定的要求的是( ) A 商号应依次由行业或经营特点、字号、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B 商号应冠以商号主体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 C 外商投资的商主体的名称必须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 D 商号中的字号应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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