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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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郭声波近世不少学者对于历代地亩数已有逐渐否定的趋向,归纳起来大体有4种观点。第1种是:历代尺度绝对值不同,不能以今亩制推算古代地亩;第2种是:历代皆有大量合法免税地、非法隐匿地及其它漏检地,导致官册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严重不符;第3种是:有些时代的地亩数是按人计算的应授田数,而非实际耕地的统计数字;第4种是:即使是统计数字,也因为采用的是折亩法、估种法、估产法或其它非面积实测方法,顷亩紊乱不清。这种趋向的影响,实际上已超出了经济史范围,而涉及到众多相关学科。就以历史地理学而论,研究历史农业地理,不能不讲耕地面积,但是在文献资料中,除了官册地亩数,就再也没有其它数字更能反映耕地面积了。如果这些数字完全不可信,那么不仅耕地面积,它如产量、垦殖指数、复种指数等计量分析研究也更谈不上了。如何解决这一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呢?笔者以为,虽然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地亩统计方法不尽相同,但只要是经认真统计而得出的地亩数,在尺度演变、登记原则、折算关系等方面皆一定规律可寻,而非一群杂乱无章的数字。若从全面地、深入地、科学地分析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地亩数入手,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还是能够寻找可以作为研究、推算基础的基本数字的。著名农业经济史专家何炳棣先生多次指斥古代地亩统计方法的弊病,但他极为推崇汉代尤其是西汉的地亩数。他说:“元始二年的一系列全国性的土地数字虽然是孤立的数字,但每项都相当合理,各项之间质量也很相称。”所以他没有完全否定宋以前地亩数的统计价值,仅认为从南宋开始,特别是明清,由于普遍实行折亩和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本文分别称之为折亩法、估种法和估产法),并且大量存在各种合法免税地和非法隐匿地,导致明清和近代土地数字严重失实。他的论据之一就是对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自明初至清末顷亩数字最有问题,亩制也极紊乱,所属州县一般皆根据久远习惯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的。尽管如此,清代三百年间这些一向不注意顷亩的省份新开辟的土地是照章折亩才升科的” 以上均见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前言及第三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梁方仲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0附记。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年版。笔者手边正有一些有关明清四川地亩数的统计的资料,经分析,得出的结论却与何先生和梁先生的论断不同,兹发表如下。(一)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也有一定的估算规律,不会导致亩制极度紊乱。以种估产方法,现尚缺乏明代详细资料,而就目前收集到的宋代和清代材料看,宋代较为多见,清代则仅为四川盆地周边某些山区少数民族所采用。北宋熙宁九年,泸州淯夷平,“收到邑(夷)人山地一万余,曲鼻地埠一万八千五百三十亩,除林箐外,约下种七千五百四十三石”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七兵马。,估种率约每石4亩(粟),基本符合当时“广种薄收”的情况,亦与笔者在贵州榕江县苗族地区调查结果(每石约种5亩)约略相似,说明估种法是根据单位面积多年平均播种量计算的,只要在生产技术、土质、气候等条件相近,各种作物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估种都是大致相当的,没有太大的出入。此外,梓州路等地也有估种情况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引北宋毕仲衍:中书备对云:“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利州路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成、利、夔3路合计23万顷,核之北宋四川耕地数五六十万顷(详拙文四川历史农业地理概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一九八九年三期)明显偏少,当系据产折亩之故。而梓州路更无亩数,则只能据播种量计算税额。清康熙十年,四川全省在册地约有1.53万顷,估种地仅成都、龙安2府1663石 蔡毓福等:(康熙)四川总志卷一贡赋。;雍正六年清丈后,全省在册地45.9万顷,估种地仅茂州(原属成都府,雍正六年改直隶州)和龙安府6920石 黄廷桂等:(雍正)四川通志卷五田赋。;嘉庆中,全省在册地46.98万顷,估种地仅茂州、石泉、汶川、松潘、理番等地7083石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三食货二。这些地区以荞麦、青稞纳税,当然只能以荞麦、青稞估种地,当时康藏地区东部上、中地荞麦、青稞种1斗收10斗,下地收7、8斗,平均亩产约0.5石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五田赋五。亩产据现况估计。,据此可知康熙时估种地约83顷,雍正时约346顷,嘉庆时约354顷,仅及同期全省在册地亩数的0.070.5%。何况因其刀耕火种,多荒少熟,不少地方“历来并未认纳粮赋” 邓存咏等:(道光)龙安府志卷五武备志。,没有必要弄虚作假,所以,即使存在较大的系统错误和随机误差,对全省地亩总数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根据清代估种地比较固定的情况,估计明代估种地区也不会太大,因为大量的估种地容易作弊,又难核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允许广泛采用。这也是清代估种地极少的原因。估产法在明清四川则是普遍存在的。明初四川有一次土地统计。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说:“洪武五年六月,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统计结果不太清楚。但何炳棣先生认为,朱元璋根本没有动员全国州县大举精测全国耕地的意愿,明初的所谓丈量仍然是基于自实原则,“有些通志,如万历八年四川总志仅列国初夏秋税粮而丝毫不及洪武期间顷亩数字。从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开载的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土地数目之少或根本没有土地数字,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这些省份未曾编造鱼鳞图册”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二章。据何先生的上下文意,明代初年,四川地亩的自实原则已普遍从据种折亩改变为据产折亩。笔者大体上同意这一看法,但是何先生为证明这种自实原则“最有问题”而举出的唯一的1个例子,却是不敢苟同的。他说:“川北的保宁一府,土地总数从宋代的一百一十七万多亩大幅度地降到明初的四十几万亩,其主要原因显然是土地种型登记原则的改变;但是这一府十一个州县,每一州县在洪武朝都只有几万亩,江油只有一千亩有奇,有力地说明当时土地陈报草草到荒谬的程度”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二章。实际上不仅保宁府,现存四川各地方志记载的明代前期地亩数都很少,如夔州府只有37万余亩 吴潜等:(正德)夔州府志卷四田地。,顺庆府营山县不到3万亩 王廷稷等:(万历)营山县志卷三田赋。,说明地亩数减少是全省普遍情况。然而究其原因,除了何先生所未提到的合法免税地和非法隐匿地的存在外,明初四川人口较之宋代大大减少,也是不可忽视的。北宋崇宁年间,四川人口即使未计女口也有500多万,经过宋末数十年战乱之后,人口陡减,洪武二十六年统计仅140万,至弘治四年亦不过260万 据明史卷四三地理志四。,正如正德时四川人杨慎所说:“经元师之惨,民靡孑遗,积以百八十年,犹未能复如宋世之半” 李宣玉等:(同治)重修成都县志卷一六杂志类引升庵遗集。查升庵全集无此语,当为佚文。那么明初四川地亩数较之宋代有大幅度下降,又何足为怪呢?何先生不提人口大量减少造成的影响,而仅仅归咎于土地登记原则(即自实原则)的改变,显然有失偏颇。何况他前所举北宋117万多亩土地数字实为整个利州路数字(见前注),明代保宁府版图较之宋代利州路几小一半,地亩数焉得不“大幅度下降”?实际上,洪武年间1120万亩之全川民田数已与盛元时略相当 洪武地亩数见万历会典卷一七户口四。以罗福颐:传世古尺录所载“量地尺”(32.65Cm)为准,1明亩0.962今亩,1120万明亩折1078今亩。元延祐年间四川编户民田数约1276万元亩,折1110万今亩。详见拙文元明清时代四川盆地的农田垦殖。,与兵燹后农业恢复速度是相称的,而且人均拥有8亩,已属正常耕作状况下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因此无论采取的是何种统计方法,洪武地亩数应该是基本可信的,并没有因为未实施面积实测(即编鱼鳞图册)而导致大幅度下降。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刮起的丈量之风也吹进了四川盆地。尽管其目的在于均税,而不是索求耕地精确的亩数,然而根据有些县份首次出现鱼鳞图册及土地等级划分的情况来看,四川不少地区确实实行了比较认真的履亩清丈。比如在洪雅县,就出现了“田亩数载鳞簿,就一乡有鳞长,而各家归户册”的田、户异册情况 陕嗣宗:筑堤御水议,(嘉庆)嘉定府志卷四四艺文志。,这和明初只有黄册的情况迥然不同;又如在井研,一份未见著录的明末井研县志略残卷云:“井研田非沃野,强半山谷,水泉之利全无,故十日不雨,禾稼枯焦。绝无上田,并无中田。万历十一年清丈后,田止下等、下下等” 王配京:井研县志略碑记,(嘉庆)资州直隶州志卷二八艺文志。这些地方的官府对本地土地状况都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显然不可能是像以前那样仅仅根据业主的自实。如果不要求核实地亩情况,业主自实只需上报大致的估产地亩数就行了,至于田土的位置、大小、形状及等级,若非官方的履亩清丈,则很难描述在鱼鳞图册上。因而可以肯定在已经实行过履亩清丈的地区,不管是否仍然采取了估产方式,官府得到的地亩数字应该是比较接近被丈土地的真实情况的,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丈量的本旨均税。清初四川各地方志普遍载有“旧税额”,一般即万历清丈时制定,可见当时全川税制确有一次调整,而未引起骚动,说明万历税制还是比较合理的,其原因就在于它基本上是建立在弄清真实地亩基础之上。笔者曾据万历粮额数推算出当时四川盆地的纳税土地数约为3061万亩(折今2945万亩),揆之以人均地亩(约10亩),当时的农业生产状况及元明清各代地亩数,都是大致协调的 详见拙文元明清时代四川盆地的农田垦殖。井研县志略反映的土地等级划分,实际上至迟到北宋就已有之。当时四川各路皆有“水利田”、“山田(多系雷鸣田)”和一般田(包括畲田),大约就是上、中、下3个等级的雏形。明代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的等级划分:“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不过至少在四川并为完全按照这种机械的方法分级,比如井研县在万历清丈前后都只有下田(地),没有把近郭田列为上田,可见四川一些地方从明代起就已采取依灌溉程度或肥瘠外观等与收获量密切相关的因素来划分土地等级的方法(如前引井研县志略),而且分出的等级不一,不是所有州县土地都分3级,多者分至5、6级,少者1、2级,甚至还有未分级者,到清代雍正清丈之后,始渐趋统一,即田、土各分3级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土地分级和估产法有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象明代那样据田土的灌溉程度或肥瘠外观来分级,已经十分接近于据亩产量分级,可能到万历清丈后,就开始向据产分级过渡了(详后)。土地分级后,尽管仍然采用估产法来统计地亩,土地数字的性质则已有了根本的不同。比如:有3块面积皆为6.3亩,亩产分别为1石、2石、3石的耕地S1、S2、S3,用收获量粗估顷亩,可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不分等级的情况下,设系统误差率为5%,则S1估为6亩,S2须折合为4亩,S3折合为2亩,3块地原本18.9亩,现粗估为12亩,误差率达36.5%,与之相应的税制则是固定的1种,按30税1原则,就是每亩均征1斗,共征1石2斗,这种方法笔者称为“折亩定税”,实际上也就是据产折亩定税法。据何炳棣先生研究,此法在南宋以后,直到明清,在中国最大的两个农业区华北平原和黄淮平原较为普遍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三章。,尽管梁方仲先生说西南4省“还未找到折亩实例”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0附记。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O年版。,但从宋代川陕4路官方统计的地亩数过于偏少,以及明代大部分时间都只有1种税率来看,估种和估产折亩定税法在四川都应该是存在过的。另一种情况是将田土分出等级,S1即上田6亩,S2即中田6亩,S3即下田6亩,在“维持原额” 据何炳棣先生研究,自宋至清,官府制定税制均存在“维持原额”观念,见注22。原则下,税率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别制定,上田每亩征1斗,中田每亩2/3斗,下田每亩1/3斗,共征税仍为1石2斗,这样原税额可保持不变却无需折亩,这种方法笔者称为“定亩折税”。“定亩折税”较之“折亩定税”,缺点是税制较为繁琐,但优点是地亩数的性质从纯粹的纳税单位改为比较接近实际的单位面积,不仅亩制较稳定,而且易于核查,官府自然乐于推广。万历时四川一些州县已出现了多种税率,比如邛州就是按“田”每亩征条粮银0.02826两、“地”每亩征条粮银0.00549两计算的 吴巩等:(嘉庆)邛州直隶州志卷一八赋役志。估计这是从万历清丈后开始推广的,因为清初四川各地已经较多地实行了这种计税方法 黄云汉:四川财政汇编第一集上云:“清初招移粤、湘、赣等省黎庶入川垦种,田分民赋田、土司田、卫所归州县屯田、卫所管辖屯田数种,皆视其田之肥瘠,定税率之高低;故不仅民赋田与屯田、土司地有别,即此县与彼县,甲乡与乙乡,丙地与丁地之税率,亦各互异。”,应当就是从旧习相沿而来。雍正清丈后,则进一步全部改为“定亩折税”了,仅举1例,即可说明:(雍正七年宪德疏略)查得永宁道辖叙州府属,原无上中地亩则例以及田地则例,今昔尚未合宜者,经司道等公同商酌:如叙属之隆昌县原无地则,今首报有地,似应比照叙属下田每亩载粮一升二合,稍为末减;上地每亩载粮一升八勺零。又叙永厅属概为中下,山地五亩折田一亩,箐地十亩折田一亩,应照各州县一体按粮载丁,比照纳溪县载粮载丁之例:中田每亩载粮二升(下田、中地、下地税率从略引者)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即以前未按等级划分地则者和“折亩定税”者,皆属“尚未合宜”之列,一律改为“定亩折税”了。四川一直到解放后土改,都循此不变。官册中的地亩数,一直都是各等级地亩数之和,未再折亩 参见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一九八四年版)附表七和附表一。如嘉庆中华阳县在册纳税耕地面积共633,539亩,即为上田100,947亩,中田39,520亩,下田266,284亩,上地6,735亩,中地16,338亩,下地203,456亩。余皆如此。当然,从理论上讲,分级地亩数还不能完全反映实际面积,这是因为估产法本身不可能完全排除系统误差之故。然而系统误差总是上下波动的,既有把实际面积估计过小的,也有把实际面积估计过大的。如雍正清丈中发现,永宁道有200多户民赋田“按定粮册共缺粮六十四石八斗五升零,再三询问缘由,或系沟峡之田曾遇山水陡发,沃壤半为石砂,或系愚朴乡民不知亩数,因屡次自首随众报增,及至丈量,始知田少粮多”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所以从整省地亩数来看,这样的波动正负相抵之后,差额就很有限了,更何况系统误差本来就不可能太大。现在再看看在有可能作假的情况下,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又是怎样一种结果。在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至雍正清丈以前一段时间,因亟力招垦,管理放松,估种重新从川西北山区扩大到盆地周围,成为与“约略块段”并列的征税依据;雍正清丈后,大多仍改为据产定亩折税,仅川西北和川南部分山区保留旧制,但在官府势力所及之处,已开始“按种纳粮”,政府要求地方官“加意劝纳,一体报司,附册征税”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这样,业主在上报播种量时,就很可能作假隐瞒了。不过应该承认,这种由业主直接作假造成的在册地亩数少于实际地亩数,已经构成了“隐匿”行为,而不属于估种法本身造成的亩制紊乱,因为估种地皆以“石”为单位,未折算成“亩”,避免了折算过程中的作家可能。剩下的就仅仅是估种法的系统误差,而它又是可以为地亩总数甚少所掩盖的。至于估产法,由于需要换算为不同等级的“亩”(虽然四川不少地方的农民直到后仍习惯以产量“石”或“挑”称呼地亩,但这是不上册的,凡正式入册登记,都要换算为面积单位),而有可能在换算过程中作假。雍正清丈前期,是由钦差官会同道元及州县所拨户书、弓手与业主一道丈勘,直接换算,一般不会作假;而到清丈后期,则允许地方官员自行丈量投册,问题就常常出现在他们身上。按规定,地方丈量是由各州县书差(即外业书吏)会同业主勘丈,同时造册登记,并向业主发给印票存照,载明业主、纳税地亩数、位置、等级及税额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这本原始地册由书吏保管,叫“私册”,是编造实征册(白册)的依据。其所载地亩数及等级因系官私当面换算,一般也是不可能作假的,因为把地换算多了业主不依,换算少了书差要担干系。但当业主行贿或书差敲诈时,就难免出现舞弊行为,不过程度都比较轻微,主要是因为风险太大,一旦抓住,是要严惩的。如在巴县,“时丈量田亩,差员刻意苛求,猾胥因而舞弊,(知县)曾白巡道陆赐书从容查丈,尽得其实”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一一六职官志一八。;在仁寿,“有与邻县争地界者,当会勘,乡保因阍人以贿请,(知县)怒,悉下狱。勘毕,各按其罪,由是吏民敛手奉法” 清史稿卷四七七叶新传,卷二九四宪德传。雍正时吏治尚属清明,猾胥们自然不敢过于猖獗,业主若要占点便宜,必然付出巨额贿赂,既然要价甚高,行贿程度也就有限了。所以说“实征册”大体上还是能够反映“私册”面貌的。另一种作假行为则常常发生在户书(内业书吏)身上。户书是掌管实征册和攒造上报册(或称“黄册”)的胥吏,梁方仲先生认为黄册是由州县官厅所造,而非书吏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总序。,恐不确切。户房专司赋税,本身就是县衙机构,知县本人是不会攒造黄册的,每年上报税册通常还是户房攒造。比如光绪年间丰都县民以本县实征数大于申解上省数,即联名控告户房侵吞事项,而非控告知县 广益众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第一六五号告白。,即可证。从此一事,既可见户书确有将上报数改多为少,以饱私囊事,又可见每州县每年上报数与实征数恒有定数,乡绅们大体还是知道的,如蒙混过甚,损害了乡绅地主利益,也是不易过关的。尤其是雍正清丈期间,谎报田土、赋税数额,更是不易作到。从雍正初年四川清丈纳税地亩数已达4400万亩 清史稿卷四七七叶新传,卷二九四宪德传。,而人口仅250万来看,人均纳税地有17.6亩,已达粗放耕作状态下人均地亩数的历史最高值。因此可以说,至少在土地清丈期间,由地方官吏作假而引起的官册地亩数的误差,确实是极其有限的。当然,笔者并不想美化封建官吏的品格,明清贪官污吏确实很多,他们的手段常常使用在其它不易被觉察的场合,就以户房吏胥作弊为例,常用的手法是:1、勒折抬尾,借银钱折算渔利;2、以完作欠,恣肆讹索;3、私征勒派,巧取豪夺;4、贿改粮册,任意推拨粮额;5、借游粮飞诬敲诈;6、收多报少,舞弊侵吞 见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六章第二节。这些手法中,仅贿改粮册和收多报少与地亩略有关系,但其性质也不过是在本州县总地亩数范围内的机械变动。也就是说,有些行贿户田土可能少报,另一些没有文化而又老老实实的人户,则可能被猾胥改多,而全州县田土及赋税总额不变,这样就不易被上级觉察。即使有篡改田土总额的,由于前所述及的原因,幅度一般都不可能太大。另一方面,正如梁方仲先生指出,封建时代对户口调查和户籍编造大多定期举行,而土地调查和地籍编造却只能在很长一个时期才举行一次,这就是土地清丈结束后很长时期内地亩数变化很小的原因。明万历清丈地亩管了几十年,清雍正清丈地亩数却管了100多年,直到同治年间发觉出入太大才作出重新估计,基本上都是依据旧册增补自首的零星新垦地,所以必须承认从雍正末到同治初的地亩数确实是不可靠的,但根据前述原因,这种情况也只能归咎于未能经常清查土地情况,以致隐匿地逐渐增多,而不能归咎于估产法本身。(二)清代四川地亩数并非全为估种地和估产地数,雍正清丈时,相当一部分州县有过面积实测。雍正清丈的背景是,康熙时期四川一直没有对土地进行认真勘丈,主要只是敦促业主自首。这种作法对促进移民垦殖、迅速恢复明末惨遭破坏的四川农业是很有好处的,但是随着“康雍复垦”的完毕,围绕土地问题的矛盾日益尖锐。一方面,因隐匿土地太多,至康熙四十九年政府所征钱粮甫及万历旧额十分之一,因而要求在5年内增催旧额十分之四五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对地方官员形成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土著与移民各居其半田土不知顷亩,边界均属混淆,此侵彼占,争讼繁兴 清世宗实录卷九三。(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户部亦云:“川省词讼,为田土者十居七八。”。故而自康熙末年羹尧起,历任四川巡抚皆要求清丈。雍正五年,遂准巡抚宪德所奏,遣给事中高维新、马维翰,御史吴鸣虞、吴涛到四川,会同松茂(即川西松茂道,今成都市北部、德阳市、绵阳市及阿坝州东部)、建昌(即上川南建昌道,今雅安、乐山地区、成都市南部及凉山地区)、川东(今重庆市、达县、万县、涪陵地区及黔江州)、永宁(即下川南永宁道,今泸州市、自贡市及宜宾、内江地区)4道官员分往诸州县丈量,所到州县则拨户书、弓手随往丈勘,禁止百姓阻扰 见清史稿卷二九四宪德传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户部。一时来势汹汹,人心浮恐。其中以御史两吴尤为激进,在他们主持清查的检茂、川东道,凡民间屋基、坟墓、界埂、水沟、园林等,皆入勘丈之列。这样的勘丈,显然只能采取面积实测,而不是估产法所能解决的。从这些钦差派的意图看,是想一举查清,根除积弊,把赋税完全恢复到万历旧额。这种作法突破了四川地方派原来的意图,所以不仅很快遭到强烈反抗,也遭到宪德等人的坚决抗议。勘丈未及1年,御史两吴就先后被宪德奏罢,而以两给事中继续主持,屋基等项不再勘丈 见清史稿卷二九四宪德传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户部。到雍正六年九月秋收时,可能因为勘丈速度太慢,也可能是钦差派作了让步,总之从这时起允许各地方州县自行丈量投册,近布政司田亩总册校对核算后,给业主发放印票存照。这样,到翌年四月,4道勘丈终于大体告竣,又过了1年,全省勘丈方告结束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从整个清丈过程看,以雍正六年九月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应当是以面积实测为主,后一阶段因允许地方官员自行勘丈,很可能有些地方还是老办法,仅派书差与业主共勘,以估产为主。全省面积实测的数目不详,但据宪德所奏,仅在永宁一道,由高维新主持的勘丈就丈出16249顷,占雍正清丈田土总数(包括叙州府、泸州、资州、九姓司、雷波卫及黄螂所)73287顷的22.17% 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永宁道总数据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附表七统计。,至于其它3道,也应有相当量的地亩数系面积实测。从雍正清丈的本来目的看,解决民间普遍尖锐的土地纠纷乃是重要动机,而要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就必须划清地界,精测面积,仅靠估种估产来判定顷亩,无异于养痈遗患。所以至少在钦差派主持清丈的4道(也就是纠纷较为激烈的地区),都很注意插桩立碑,挖沟划界,精量面积。从几份嘉庆至宣统间新都县(原属川西松茂道)民田买卖契约,也可以证明雍正清丈时颁发的票照所载之地库亩数基本上就是实测面积(如下表) 契例见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第二章第三节。契例等级过割实测面积原载粮(折银)嘉庆契灌溉水田0.5000亩1.000分道光契灌溉水田1.3455亩2.230分咸丰契灌溉水田1.4557亩0.100分同治契灌溉水田8.9145亩17.830分光绪契灌溉水田6.8882亩13.776分宣统契灌溉水田2.5000亩2.400分据民国新都县志第2编赋税,雍正清丈后上田(即灌溉水田)税率就定为每亩征丁条粮折银1.82分,迄清末不变。以与上表核算,诸契例过割时的实测亩数似乎都不符合据税率折算的官册亩数,道光契反超8.9%,咸丰契反超96.2%,宣统契反超47.3%,当含隐匿名地亩或畸零免税地,这属于另外一种情况,与勘丈方法无关;其余3契则正好都是顺差9.9%,差率并不算小,但还是不能说明实测数与官册数不符,因为民田过割时一般习惯以乡弓(或称“木金尺”)实测,乡弓尺度一般在5尺4寸至5尺8寸之间(据咸、同、光绪契),较官弓5尺长出816%,几乎正好抵销实测与官册数之差。由此可见,雍正清丈时核准的官册地亩数,确实有不少是经过面积实测的,不再是单纯的估产地亩数,因为在这些地亩数中,连系统误差都基本上消除了。(三)清代300年间四川新开辟的土地升科并未折亩。前已述及,雍正清丈前新垦地升科主要靠自首,因而数量极少。雍正清丈时,已经明确指出折亩定税是“未合宜者”,一律改为分级定税,顷亩依实数而不再折亩。迄清末,四川皆未见有折亩之说。比如在松潘厅黑河沟一带,乾隆四十五年详准开垦,至五十七年业主报垦,“经丈出地地千七百五十余亩” 清代钞档地丁题本五。,可见仍是勘丈地亩。鲁子健先生据15件揭帖题本中,奏报数据,整理出自顺治至乾隆末四川各地荒地报垦情况,皆分出耕地等级及勘丈面积,其起科税率仍为分级定税,这是否定“折亩说”最有力的证据 见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附表四(二)。总而言之,四川在明清时代无论是以种子还是以收获量粗估顷亩,就其被统计对象而言,误差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在万历清丈和雍正清丈时得出的地亩数,均较前代更接近于实际面积。当然也应看到,在明清大部分时间里,官册纳税地亩数确实与实际面积相差很大,但这样的紊乱状况不能归咎于统计方法本身,而当归咎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没有进行全面、认真的清丈或在很长时间根本就没有进行清丈,只是据旧册造报增减,导致隐匿地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是历代都存在各种不载入官册的合法免税地,如明代的赐田和清代的畸零地等。这些因素,即使改用面积实测统计方法,也难以消除。因此笔者认为,要获得较为接近实际耕地面积的数字,最现实的办法就是重视经过全面、认真清丈得来的地亩数,因为明清的清丈,本身就是针对隐匿田亩发起的,至少仅仅为了均平赋税,也必须非常注意清查隐匿田亩。雍正清丈就以清出了超出旧册殆及一倍(约21万顷)的隐匿田亩而名垂史册 见清史稿卷四七七叶新传、卷二九四宪德传。另四川财政考(佚名)页一亦云:“迨康熙、雍正年间,荒芜日辟,生聚日繁,岁入不供,乃有清丈之举。特简京员来川以督之,于是隐漏田亩出。”。所以客观地说,清丈期间及其后短期内的隐匿田亩确是很少的。至于合法免税地(清代畸零地免税规定是乾隆五年作出的,与雍正清丈地亩数无关),可以在清丈地亩数基础上结合有关资料进行合理估算,也可以根据当时一般生活状况和生产力水平,求得人均拥有耕地数年的逼近界域,以验证或修正清丈地亩数。雍正清丈直接留下了全省纳税地亩数;万历清丈虽未留下全省地亩数,却留下了据法定税率折算出的全省地税额 潘光祖:舆图备考全书;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四五摘录。是书虽刊于崇祯六年,然内中罗雄州系万历十五年前地名,可知所载粮额(即地税额)数万历清丈时制定。,据此可以返算出全省纳税地亩税。所以,以这两个数字作为统计基础,再适当结合当时非法隐匿地和合法免税地情况,基本上能够得出那个时代的较为接近实际的耕地面积。拙文元明清时代四川盆地的农田垦殖(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一九八八年四期),已就此作了初步的尝试。明清时代四川的情况是这样,其它各省还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呢?笔者掌握情况不多,不敢遽下结论,但从四川的情况来看,除了何炳棣先生选例甚多,研究甚彻的华北和华东地区确实因长期实行折亩法(但折亩也有一定规则,并非任意折亩,故亦不能完全否认折亩地亩数的统计价值)而致顷亩有所不清外,其它地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地亩数的性质和统计价值似乎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同样,除了明清朝代而外,上溯到元、宋、唐、汉时代,那时的地亩数的性质和统计价值,也似乎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都不能全盘否定。梁方仲先生说:“历代地亩,并不是完全依照实际面积的大小,而往往结合其他因素如收获、播种及劳动力等来作为亩量的折合,以便于统治阶级征税收租的估计,因此,用尺度来推算亩量是没有科学价值的,它并不能表明地亩的实际变迁标准”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附录一。这种对历代地亩数全盘否定的评价,比何炳棣先生的观点更为保守。无论从经济史还是从历史地理角度,笔者对两种观点都是不敢赞同的。(原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2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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