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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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案工作的重视。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义重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从制度机制上破解“立案难”的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护群众合法诉权。阜南县人民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研:一、近三年立案受理情况二、“不立案”的具体情形1、“不立案”的矛盾纠纷类型?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2、“不立案”通常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人为设置起诉障碍等方式。3、“不立案”后矛盾纠纷的具体流向、消解办法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们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熟悉当地法规,会给当事人建议和指导,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符合条件,他们会派律师免费为其打维权官司。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该受理你的案,就应该给其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据此,他们就可以上诉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如果法院不给裁定,敷衍你,到人大政法委去告法院。选择上访或者上诉。4、“不立案”的正负面影响?立案难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导致法院的职能弱化,对法院存在的依据产生根本性的动摇。不立案行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诉权,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极易引发激化社会矛盾。不立案可以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可以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提高了法院的结案率,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诉讼、上访的数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1、主观因素受到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法院对法官审案采取“调、撤、判”率考核的影响,由此引发对进入法院的案个事先拣选,如果认为有疑难复杂倾向的案件,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2、客观因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指导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于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一些特定案件处理上,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将不立案作为压制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工作手段。权力一体化背景下的诉讼障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权力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力共同体中名义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一体化,但因种种缘由,导致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归根结底还要依赖于行政权,使司法与政治以及公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当前权力环境下,甚至可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因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前提和生存空间,而使司法权常常事实地受制于行政权。因此,即便在权力共同体内部,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存在制约与被制约的事实关系。关于立案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在于希望减少原告败诉的几率,减少审判中出现错案数量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措施同时造成了立案难,同时很多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是当事人所无权调查的,本应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是在立案阶段就因为没有这项本应由法院作出判断的证据,而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民事案件不能依靠公权力解决。四、实行案件登记制的挑战1、潜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类型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多。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以及司法能力缺失的问题,登记制在充分保护诉权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数量增多。立案登记制不再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程度,法院对证据不足及没有证据的案件立案登记后,此时原告可能不愿意再提交证据,转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造成法院调查取证数量增多。3、驳回当事人起诉、管辖权异议数量增多。由于立案“宽进”,可能导致经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随之相应增多。4、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数量增多。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标准,在立案阶段更难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个人之间的不睦、对政府行为不满也会被恶意诉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无辜成为被告将成为可能。无理缠诉行为也相应增多。五、实行案件登记制的应对1、强化诉前和诉讼服务,特别是抓好立案窗口。如,诉前提示制度、预登记立案制度,法律人诉前咨询服务制度、导诉服务制度等。2、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亟待设立附设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的诉调衔接制度,诉前和诉讼分流制度等。3、推进法官职业化。首先,通过案件分流,用疑难案件、重大复杂案件选择专业法官。其次是职业化法官主体和独立审判问题。一方面是审判一线和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力资源精英化配置,另一方面要营造职业化的环境(法官审判独立和职业保障等等)4、加紧建立和改革科学的审判管理和法官考评机制。5、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院可以一方面通过民事程序制约,包括案件受理与起诉状送达阶段的防范措施,审理阶段的程序性防治措施,审判阶段的制裁性裁判行为另一方面刑事惩罚制裁和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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