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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 述,本 章 内 容,1.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1.2 建设工程监理的形成与发展 1.3 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任务和程序 1.4 建设工程监理的体制,监理是指一个执行者为了使某项活动达到一定要求,依据该项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对从事这项活动的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控制、咨询、指导、服务等功能。 监理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有明确的监理者,即监理活动的执行者。监理者是监理行为的主体,一切监理活动都是由监理者组织实施的。,1.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1.1.1 监理,第二、有明确的被监理者和被监理行为,即监理的对象。当一个人或组织从事被监理范围内的活动时,他本身就成为被监理者,他的行为也就构成被监理行为。被监理者和被监理行为共同组成监理对象,被监理者是被监理行为的主体。 第三、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即监理的依据。监理者和被监理者双方有共同的行为准则,才可能在监理和被监理的活动中达成共识,实现共同的目标。监理者必须依据行为准则行使监理的权力,而被监理者必须按行为准则进行活动,接受监理。,所谓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1.1.2 建设工程监理,1.1.2.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造,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监理必须由监理企业实施,即只有监理企业才能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执行者。除了监理企业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也要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属于监理性质,因此不能作为监理者。监理企业是独立于业主建设管理行为和承建单位建设承建行为之外的第三方中介服务组织,它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理。,1.1.2.2 建设工程监理概念的要点,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1. 具有服务性 监理企业是在接受业主委托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理的。工作的实质是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业主是监理的委托方,也是监理企业的客户和服务对象;监理企业是监理的受托方,负责处理业主委托的事务。业主和监理企业之间要订立监理委托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1.2.3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2. 具有独立性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理企业虽然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提供服务,但他并不是业主的附属物,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独立于承建活动。 所以,监理企业是建设活动中,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建单位甲已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它是独立的法人单位。,3. 具有公正性 保持建设工程监理独立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的公正性。 建设工程的监理依据,不仅是业主的意图,还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监理企业不仅要对业主负责,还要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负责。当业主和承建单位发生矛盾时,监理企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合同为依据,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4. 具有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严格遵循工程建设的科学规律,坚持科学性的原则,提供高技术、高智能的服务,才能为社会所接受。 监理企业应该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组织;监理人员要求具备相当的学历,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综合的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并经权威机构考核认证,注册登记。,1. 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1.1.2.4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 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保修监理三个方面。 1. 设计监理 设计监理指对工程建设设计活动进行的监理,包括工程勘察监理和工程设计监理两部分。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行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在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具有重要意义。,2. 施工监理 施工监理指对工程建设施工活动进行的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主体部分,具有监理期长,内容多,关系复杂等特点。施工监理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从施工招标、正式施工、直到竣工验收。在施工阶段,监理企业除了要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外,还要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进行监理。,3. 保修监理 保修监理指对工程保修活动进行的监理。工程保修是工程施工的延续,在现代工程施工承包中,对工程使用过程实施保修,是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用户的正常使用,监理工作也应该延续到保修阶段,对施工单位的保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由业主委托的监理企业作为执行者,监理企业是独立于工程建设行为以外的中介组织,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都不具备这些特征,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执行者。 1. 建设工程监理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区别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通过制定法规和执行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宏观控制,保证工程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1.2.5 建设工程监理和政府、业主监督管理的区别,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对业主和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承建单位、监理企业等,都必须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工作,自觉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性、强制性、宏观性的监管行为,不需要谁委托,而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性、服务性的监管行为。在这一点上,建设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管理的性质完全不一样。,2. 建设工程监理和业主监督管理的区别 业主作为投资方,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为了保证投资效益,当然要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工程建设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业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技术经济力量,他可以在总的控制之下,将一部分权力授予监理企业,由监理企业代行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后,业主的监督管理是一种决策性的监管行为,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日常性的监管行为,他们之间构成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受托的关系。,1.2 建设工程监理的形成与发展,建设工程监理是随着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发展、演变而逐步形成的,是工程建设管理专业化分工的产物。我们可以从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演变过程深入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原因。 工程建设管理在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以下几种方式:,1.2.1 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原因和条件,1.2.1.1 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原因,(1)自建方式 自建方式,指业主自己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全部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方式,即业主自行设计、自行施工。 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专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情况,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建设。,(2)发包方式 发包方式,指业主将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设计、施工单位的一种建设管理方式。即业主自己不直接从事设计、施工工作,而是交给专门的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在这种建设管理方式下,业主称为发包人,设计、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也叫承包单位或承建单位。,采取这种建设管理方式,虽然将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了设计和施工单位,但是业主仍然要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所以,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只有当业主将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又将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监理企业时,建设工程监理才存在。,(3)成套合同方式 成套合同方式,又称为一揽子承包方式、交钥匙方式等,指业主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工作委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方式。 采用这种建设管理方式,业主只需要向总承包单位讲明投资数量、投资方向和基本要求,其他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都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完成。竣工后,由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一次性移交给业主。,成套合同方式的最大优点是简化了业主的工作,业主不仅不直接从事设计、施工工作,而且也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但是,总承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将设计、施工业务发包给其他承建单位外,还必须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此时也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监管,二是委托监理企业监管。 所以,在成套合同方式的条件下,建设工程监理依然存在。,(4)菲迪克(FIDIC)方式 菲迪克方式,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有:根据公开招标规则的国际惯例选择承包商(即国内的承包单位或承建单位);采用FIDIC标准和条件;由业主委托工程师(即国内的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件进行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监理是随着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发展、演变而逐步形成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各项业务不断分工、分立的过程。 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工程建设业务的不断分工,是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主要原因。,(1)工程技术高度发展 (2)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完善 (3)工程建设制度规范 归纳上述三点,可以把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条件概括为:工程技术高度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成为必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完善,使建设工程监理具备法定地位;工程建设制度规范,使建设工程监理有了工作依据。,1.2.1.2 建设工程监理形成的条件,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工程建设处于小生产状态,基本上属于自建的管理方式。 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开始传入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建设了大批工程项目,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2.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1989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19901992年,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计委正式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同时宣布建设部1989年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废止。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由2001年开始施行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部最新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理活动,加强了对监理企业的管理。,1.3 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任务和程序,(1)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2)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 (3)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4)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1.3.1 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可以概括为: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现场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实现质量、工期和投资的有效控制,达到建设工程顺利而高效进行的目的。 从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业务上看,还可以把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总结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所谓“三控制”,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工期控制;,1.3.2 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所谓“两管理”,即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所谓“一协调”,即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协调。 (1)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有:按照ISO9000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各类因素进行控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进行统计分析;质量成本分析等。,(2)建设工程工期控制 建设工程工期控制也叫建设工程进度控制,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 建设工程工期控制的主要内容有:运用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的计划方法编排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建设中的各类资源;对工程进度计划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调整,及时纠正偏差,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正确处理不可避免的工程延期中的各种问题,尽量避免工程延期带来的损失。,(3)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主要有:正确进行投资决策,正确估算投资数额;控制设计标准,搞好设计概算;认真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准确编制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正确处理工程索赔事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认真审核工程量,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收集、整理施工的各种变更资料,正确办理工程结算。,(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择适当的标准合同条件,协助业主和承建方协商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合同履行创造条件,促使双方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对双方履行合同提供咨询,协调履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合同的变更,协助办理有关手续。,(5)建设工程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监理组织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对所需的信息进行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流通,使决策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 监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目标控制,而控制的基础是信息,只有在信息的支持下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有:明确建设项目监理工作信息流程;建立建设项目信息编码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建设项目信息的处理。,(6)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协调;承建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协调;承建单位和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业主和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大纲 (2)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3)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4)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5)实施监理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7)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8)监理工作总结,1.3.3 建设工程监理的程序,1.4 建设工程监理的体制,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及管理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职责、权力的划分,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总和。 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就是要明确这些部门、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应该执行的法规、制度。,1.4.1 建设工程管理的体制,1.4.1.1 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概念,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如图1.1所示。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由一个体系、两个层次组成。 所谓一个体系,是指从机构、手段、法规上形成的完善的建设工程管理系统。 所谓两个层次,是指在上述体系中,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角度上讲,存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1.4.1.2 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构成,图1.1 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建设工程监理体制,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微观监督管理中,监理单位、项目业主、承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职责、权力的划分,以及监理法规制度的总和。 这套体制要解决的是:在实行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这样一种制度下,如何处理项目业主、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什么形式、什么手段实现建设工程监理制等问题。,1.4.2 建设工程监理的体制,1.4.2.1 建设工程 监理体制的概念,图1.1既是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构成图,也是建设工程监理体制的构成图。图的整体体现了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体系,上半部分表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宏观层次政府监督管理,下半部分表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微观层次建设工程监理体制。 工程项目是项目业主、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对象,正是有了工程项目,这三个方面才可能走到一起,联系在一起,围绕工程项目的建设共同工作。,1.4.2.2 建设工程 监理体制的构成,与建设工程监理体制有关的三方行为主体,都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运行的。 承建单位是工程建设任务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建设工程监理体制中的被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和业主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执行者,它和业主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接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图1.1 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1.4.3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制度,1.4.3.1 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4.3.2 与建设工程 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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