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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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委托策划、销售代理合同项目名称:甲 方:乙 方:签约时间:甲方(委托方): 长沙市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电话: 传真:0731-4495889乙方(受托方):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28层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7F法人代表: 陶 忠电话:0755-821251110755-83515988 传真:0755-25830020 0755-83515866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产权属于甲方的 天健芙蓉盛世一期 天健时尚空间 项目 委托给乙方作销售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 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策划及联合销售产权属于甲方的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36号天健芙蓉盛世一期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与兴华西路交汇处、天健时尚空间 项目之代理单位,该项目占地面积56066 18770.3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4000 76491 平方米,其中计容积率面积为230000 50680 平方米。项目详细指标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甲方于合同签署后10天内提供给乙方;项目销售房号、销售文件等资料甲方于距正式开盘日10天前提供给乙方,以保证销售策划及代理的顺利实施。二、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所委托销售的物业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并在长沙深圳主流宣传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公开销售广告、对外公开销售之日起15个月止。或整体销售率达95%止(以二者先发生为准)。代理期满后双方视销售合作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三、 甲、乙双方权责1、 甲方权责:1) 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所委托项目所有权的法律批文复印件,向乙方提供所委托项目之开发建设法定文件,提供项目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发售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预(销)售许可证及各项文件资料,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工作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承诺依本款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完全真实,并承担因上述资料的承诺所产生的对本项目客户的一切责任。2) 甲方协助乙方制订整体销售策略,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现场包装等所需的各项费用,费用额度由甲方根据销售情况确定。3) 合同正式签署后,甲方应在本项目合作期间的所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推广宣传品(含楼书、折页、媒体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中标识“联合销售:长沙市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字样”。甲方同意乙方在自有物料中宣传本项目。4) 甲方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执行方案确保工程进度。负责售楼现场清理、售楼处及样板房的装修、包装布置、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在距开盘日7天之前完成,以具备开盘条件;承担售楼处的固定电话初装费、水电费、通讯费(不包括声讯费、手机费)等日常费用;为客户提供看楼的交通工具。5) 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负责收取客户缴纳的所有购房款项、负责整体房号销控并将确定的每期销售实施方案交由乙方执行,与客户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6) 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准时支付,在无正当理由拖欠支付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的,需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如有拖欠要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7) 非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8)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需按联合销售方式销售,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销售。如发生甲方将所委托代理的楼盘整体转让予第三方代理销售,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代理售出部分(以签订合同为准)的代理费外,还应给乙方经济补偿,并承担因此对已交定金客户造成损失的各项责任。2、 乙方权责:1) 乙方承接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项目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二)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如乙方成立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委派物业顾问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2) 乙方制订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认可决策后组织实施,在正式开盘前30天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并制定开盘前的销售执行报告。3) 乙方根据项目销售工作进展与安排计划,向甲方提供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4) 与甲方在委托范围内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书面意见和建议。5) 乙方负责管理经甲方确认的销控表,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每阶段的资源调配应与甲方派驻现场的代表确认,合同期内保证每日有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乙方派驻现场销售人员的数量必须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销售后期保证整个项目团队不少于4名销售人员。6) 项目销售团队组成形式: a、 现场销售队伍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甲方物业顾问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十分之三(对于甲方物业顾问成交单元乙方不计取该该成交面积相应代理费,但计入项目总销售率,该成交单元面积甲方支付成交金额的0.1%作为乙方培训、管理费用)。乙方委派一名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对现场统一规范管理及日常销售管理。甲方委派一名销售总监和一名现场主管,负责房号销控监督、买卖合同签约手续办理和销售档案管理,以及销售现场的行政协调和销售监管工作。乙方项目经理应提供一系列完善、可行的有关现场管理的文本文件交由甲方确认并存档。b、 销售队伍中甲方委派的物业顾问人事权仍然归甲方所有,其基本工资及佣金提成等由甲方负责,在销售管理中统一接受现场项目经理管理。如甲方委派物业顾问不能达到乙方关于现场销售的要求,乙方可对该物业顾问退回由甲方处理。但所退回人员应有现场项目经理的书面退回理由,并确保理由符合项目经理提供的所有的有关现场管理的文件,否则甲方可不予接受。7) 双方所有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管理制度。乙方负责双方销售人员的集体培训工作,以便保持对外资料的统一。乙方应将所有各个阶段的培训资料交由甲方存档备查。8) 乙方所负责的现场所有销售人员均须按照甲方所确定的售楼条件(各阶段房号、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或加价销售,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9) 禁止向客户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10) 乙方须按甲方认可之方式进行销售,如因以甲方未认可之方式进行销售而引起索偿要求(包括诉讼和非诉讼形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其过错行为所造成之甲方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11) 乙方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每周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报告以及详细的竞争市场、客户分析,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12)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标准为:如买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视为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如买家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物业首期房款(即不少于房款总额的20%),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且银行贷款全部支付到甲方账户后,视为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如买家选择建筑期分期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即全部房款的30%)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视为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后方可进行代理费结算),期间乙方须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督促业主提供甲方所须的所有资料。13) 乙方所有参加本项目的销售及工作人员的调整及更换,必须首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根据该项目所有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提请乙方调整及更换人员,更换原则是要更有利于销售,乙方应予以调整。14) 关于销售过程中出现与甲方销售人员的业务矛盾、客户纠纷、对销售人员的处罚等现场管理问题,由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按规定拟定方案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15) 乙方不得将销售策划代理权转委托。如发生乙方将销售策划代理权转委托,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各项责任。16) 乙方在代理期间内,需按照甲方要求,在催交房款、办理入伙及办理房地产证的事宜上,有义务配合甲方填写有关资料、电话及书面通知客户、督促客户领取相关资料,并做好业主本人签收登记工作。17) 乙方销售速度要求为(表一):阶段时间累计销售率阶段1正式公开销售日后3个月3040%阶段2正式公开销售日后8个月60%阶段3正式公开销售日后12个月85%阶段4正式公开销售日后13个月90%阶段5正式公开销售日后15个月95%注:1、销售率售出单元住宅总面积可销售单元住宅总面积(此处计算销售率以签订正式认购书为准,如未签订正式认购书直接签署买卖合同的则以买卖合同为准)2、正式公开销售指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并在长沙深圳主流宣传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公开销售广告,项目公开销售的行为。3、正式开盘后的15个月包含春节等法定节假日18)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次结算代理费用时,在所结算代理费内支付2010万元人民币与甲方作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甲方将根据(表一)销售进度分五个阶段免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本项目5060%后甲方开始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在销售阶段达到销售率50%、60%、70%、80%、90%及合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时,每阶段甲方返还乙方人民币42万元。若某阶段在约定时间内达不到该阶段的销售速度(销售率)要求,该阶段的履约保证金暂不返还;但如果乙方在下一阶段完成了该阶段销售速度要求,则甲方向乙方补回前一阶段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连续两期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阶段销售计划,或该阶段未能完成销售计划的5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剩余之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剩余之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19) 因乙方之行为造成的索赔或其它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四、 代理费及结算方式1、 代理费及结算方式1) 代理费率: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收取的基准代理费率以售出单元的成交额的1.0%计。销售阶段阶段代理费支付比例0销售率3040%基准代理费率0.630%销售率60%基准代理费率0.760%销售率85%基准代理费率0.885%销售率90%基准代理费率0.990%销售率100%基准代理费率1.0(注:1、销售率售出单元住宅总面积可销售单元住宅总面积(,此处计算销售率以签订正式认购书为准,如未签订正式认购书直接签署买卖合同的则以买卖合同为准;2、销售率实现的考核节点与销售进度时间节点相同。)2) 乙方每月应收代理费计算公式为:每月代理费累计成交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代理费(注:1、上述计算公式包含代理费率发生变化时,对前阶段代理费的补差计算;2、累计成交金额是指成功销售物业的成交金额3、成功销售物业指以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12点规定为准)3) 乙方成功销售物业的确认方式:如买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视为乙方成功销售之物业;如买家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物业首期房款(即不少于房款总额的20%),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且银行贷款全部支付到甲方账号后,视为乙方成功销售之物业;如买家选择建筑期分期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即全部房款的30%)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视为乙方成功销售之物业。4) 结算时间:双方商定每月30每月2日为结算日,结算对象为已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符合第三款12点约定的条件的单位,甲方自结算日起51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代理费,结算币种为人民币。5) 代理费支付方式:a、甲方每月从乙方代理费中暂扣不超过该月代理费总额的1020%作为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抵扣到人民币50万元时,甲方不再抵扣乙方代理费)。若合同期满后分别按住宅、商业和公寓的实现均价计算,如乙方未能实现该类物业的最低均价,则该类物业甲方按照未能实现最低均价的代理费率(0.6%)与乙方结算代理费。b、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支付方式:在乙方服务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如满足下列条件:无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无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已向甲方办理好客户档案交接手续,方予支付。否则应扣除甲方的经济损失后,再向乙方支付;甲方扣除乙方信誉保证金遵循甲方损失相对等原则进行,扣除数额以不超过甲方损失为限。c、在合同期内,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终止销售,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将不予返还给乙方。d、代理费按不同物业(商业、住宅、公寓、车位)分别进行结算,根据不同物业的销售率和销售均价确定相应的代理费率,按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2条规定分别进行结算。6)销售最低均价和代理费率:项目的最低均价对应的代理费率为基准代理费率。本合同在住宅销售率达到可售面积的90时,如果均价不能达到最低均价3750 13000 元/,按各销售率对应基准代理费率(具体费率参照代理费支付比例表)计算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均价每提高100元/,代理费率提高0.1,依此类推直至代理费率达到2.0后代理费率不再增加,中间值采用内插法计算。最后销售代理费累计成交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代理费a) 公寓的最低均价(不含装修)为4000元/,销售率达到可售面积的90时,如果均价达到最低均价4000元/,按基准代理费率计算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均价每提高100元/,代理费率提高0.1,依此类推直至代理费率达到2.0后代理费率不再增加,中间值采用内插法计算。最后销售代理费累计成交金额相应代理费率-已收代理费b) 本合同在甲方允许销售的商业面积销售率达到90时,如果商业均价不能达到一层最低均价18000 30000 元/,二层最低均价为8000 18000 元/,三层最低均价为4000元/,四层最低均价为4000元/,按基准代理费率计算乙方的销售代理费,均价每提高1000元/,代理费率提高0.1,依此类推直至代理费率达到2.0后代理费率不再增加,中间值采用内插法计算。c) 车位每个售价不低于60000元/个,按基准代理费率取费。d) 甲方有权在正式销售前一个月对各物业的最低均价进行调整,住宅和公寓的调整在100元/内,商业在1000元/内。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若调整后的均价低于以上各类物业的最低均价(住宅最低均价13000 元/、商业一层最低均价 30000 元/、商业二层最低均价为 18000 元/),则以调整后的最低均价作为结算标准;若调整后的均价高于以上各类物业的最低均价(即住宅最低均价13000 元/、商业一层最低均价 30000 元/、商业二层最低均价为 18000 元/),则仍以以上最低均价标准作为结算标准。e) 若当月销售均价低于最低均价,则当月代理费率按0.6计算,待均价达到要求后一次性免息支付应付款项。f) 本合同所述均价指以物业对外公布的价格按公开优惠折扣方式打折后的价格为准,公开优惠折扣包括一次性付款打折、按揭付款打折及促销打折。2、 若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悔约,则所没收此客户之违约金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配;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悔约,定金及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若甲方返还定金,则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3、 凡是在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签署认购书,并在乙方销售代理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首期房款的物业,视为乙方成功销售之物业,甲方于该物业办完相关手续如买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须买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买家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须买家向甲方支付物业首期房款(即不少于房款总额的20%),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如买家选择建筑期分期付款方式,须买家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即全部房款的30%)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支付该物业的代理费。在乙方销售代理期结束30日后才支付首期房款的物业,视为非乙方成功销售之物业,甲方不予支付代理费。如果乙方连续两期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销售计划,或该阶段未能完成销售计划的5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剩余之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按基准代理费率0.6结算代理费。五、合同的解除和变更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如乙方连续两期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阶段销售计划,或该阶段未能完成销售计划的5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销售,但甲方仍需支付乙方在此段时间内已实际完成的销售房屋的代理费。2、 当乙方违反本合约时,在经书面通知15日内催促改正无效,或乙方陷入信用危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合同。3、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和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纠纷的除外。若需延长期限须经双方商讨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延长议定服务期限。4、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物业产权主改变乙方无法继续销售本物业时,甲方除应仍须支付乙方售出部分的代理费外,还应支付乙方经济补偿费用。同时,应向新产权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事宜签署协议。如新产权方要求重新委托代理销售,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6、甲方如发现乙方于销售代理过程中有任何未经甲方许可之超越代理权限的销售行为,甲方有权即时责令乙方停止继续销售该物业,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约,且甲方仍需支付乙方至停止合约之日应得之销售代理费,剩余的销售风险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乙方,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越权代理行为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客户收取除本合同第四款约定费用外的费用,否则甲方将按所收受款项的双倍追索赔偿,并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正式公开销售后12个月止,项目总成交单位(以签订正式认购书为准)平均价格未达到目标最低均价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并书面通知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及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8、乙方在正式公开销售后13个月止,项目总成交单位(以签订正式认购书为准)平均价格未达到目标最低均价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并书面通知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及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9、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对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除设计单位、广告公司等合作方外的第三者第三方。六、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行为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1、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代理费超过本合同所约定期限30天30个日历日时,乙方可向其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催款通知书30个日历日后仍拒绝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暂缓工作或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继续追讨甲方所拖欠代理费的权利。2、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错误或延误时,乙方的代理期限顺延。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超越甲方认可的策划方案或书面授权进行项目推广、房屋销售的,甲方可以不经通知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为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该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4、 乙方采取虚假宣传、误导客户等手段从事代理的,导致甲方受到无形或有形的经济损失时,甲方可以不经通知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为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该行为造成甲方有形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5、 乙方延误代理方案的执行超过合同约定或其策划方案等文件的承诺期限超过30天时,甲方可以不经通知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为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乙方该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6、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销售代理指标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销售的,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7、 乙方形成其它违约行为但尚不构成解除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选择没收履约保证金及销售代理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予以处理。8、因甲方楼宇质量、房屋权属等原因引致纠纷的,乙方有权暂缓工作或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终止本合同,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责任由甲方承担。七、免责条款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方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知,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不视为违约,本合同继续履行。八、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冲突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2、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3、若对本合同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长沙市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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