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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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宿政规发2013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宿迁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是指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和特殊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绿地。第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绿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规中确定的各类规划绿地。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地面积的计算。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100。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指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标准详见附件),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宗地面积。第六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绿化栽植完成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应符合宿迁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如确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不能达到标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核准前,报请市政府批准;如建设项目是带方案摘牌的,绿地率应符合土地出让方案的指标要求。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景观方案、施工图应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绿化景观方案经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绿化施工图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景观方案和施工图应根据项目划定的红线范围整体报审,不得分期报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导致项目绿化景观方案、施工图变更的,要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绿地率不能达到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不足的绿地面积向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以下简称重建绿地补偿金)。重建的绿地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时,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苗木不能按施工图全部栽植完成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在下一个适宜的季节完成绿化栽植的承诺,并自愿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建设保证金后,进行验收备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订立行政管理合同的方式,进行绿地建设保证金的约定。绿地建设保证金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建设单位按承诺完成绿化栽植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全额退还绿地建设保证金。建设单位不能按承诺完成的,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停止其他一切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经审查合格的绿化施工图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因未按施工图施工,导致绿地面积未达到该期相应施工图设计的绿地面积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且不得用后期建设的绿地平衡前期不足的绿地。第十三条 重建绿地补偿金按建设项目性质、不足的绿地面积、项目的容积率、项目的综合销售价格以及公共建设项目综合成本价格等因素计算。经营性项目(不含工业)的重建绿地补偿金不足的绿地面积该项目的容积率该项目销售综合平均单价(或备案平均单价)。公共建设项目的重建绿地补偿金不足的绿地面积该项目的容积率该项目建设综合成本单价。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约定项目配套绿地的建设,并就重建绿地补偿金等进行约定。第十四条 市区经营性项目(不含工业)的重建绿地补偿金和公共建设项目的重建绿地补偿金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业类及市政类项目的重建绿地补偿金收取办法由各区制定,费用由各区收取。第十五条 重建绿地补偿金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未足额缴纳重建绿地补偿金的,建设工程不得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绿化的水平。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未通过景观方案、施工图审查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对违反规定进行绿化施工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绿地率未达到指标要求的,应向市园林主管部门足额缴纳重建绿地补偿金,并由城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宿政发20088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进行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附件: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计算标准 附件城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一)建设项目的绿地按绿化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二)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上部,覆土层最低处厚度不少于1.5米的绿地,按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最低处厚度在0.91.5米的绿地,按其垂直投影面积的50%计算;覆土层最低处厚度在0.3-0.9米的绿地,按其垂直投影面积的20%计算;覆土层最低处厚度在0.3米以下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三)建筑整体设计中设置的屋顶花园(其结构设计符合防水、排水、给水、荷载等相关规范要求),覆土层厚度在0.3-0.9米的绿地,按其垂直投影面积的20%计算;覆土层厚度在不小于0.9米,硬质景观设计科学以人为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施工精细,乔灌木配置合理的可按30%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四)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2米以下的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面积,但硬质地面不应大于该集中绿地面积的30%(超出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五)沿街商铺门前不得铺设植草砖。室外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地的,植草砖不单独折算绿地面积。(六)集中绿地中的人工水体景观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水景面积不得大于该集中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的自然河道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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