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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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奖惩制度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应制定规范的大学生奖惩制度。下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大学生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 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民族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校在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制度予以奖励;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本制度进行处分和教育。给予学生处分,要做到实事求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 原则;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和申 诉权。第五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评上各类奖 助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预科生,其它类 学生参照执行。第二章 学生奖励制度第七条 奖励的项目(一)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楼、红旗团总支(红 旗分团委)、红旗团支部,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优 秀学生共产党员、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国家奖学 金、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等。(二)在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正式比赛或评比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个 人,可授予科研活动、体育锻炼、社会实践、文娱活动、早锻炼积极分子等荣誉 称号。(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或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按设立者 拟定的名称授予荣誉称号。第八条 奖励方式对各级各类先进的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证书、颁 发奖金或奖品等。第九条 奖励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师重道,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四)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关心他人。除团体奖外,所有受奖励的学生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需具备各奖项的其它具 体条件。第十条 奖励评选比例(一)国家级、省级项目及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或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助学金的具体奖励评选比例及时间以相关文件为准。(二)各类校级奖励项目具体评选比例见学校相关文件。(三)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或评比,获特等 奖、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个人、集体,经学校批准,酌情给予奖励。(四)本制度未列入奖励项目范围,但需要奖励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贵州民族 大学学生奖励审批表,并附有关表彰决定、证书,经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及机构评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 由各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省级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 织评审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审批。校级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 门组织评审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第三章 学生处分制度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未再违反校纪校规者, 可按期自动解除;有特殊优异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再 次违反校规情节较重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决定。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酗酒滋事者;(二)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三)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四)对检举人、证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第十六条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一)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参加邪教组织或传 播邪教的歪理邪说、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三)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下列处分:盗窃、诈骗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金额在100元至5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参照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盗窃、诈骗手段恶劣或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一律开除学籍。(四) 学生打架斗殴者,赔偿受伤者全部医疗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 参与打架者(1) 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 肇事者(1) 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但自己未动手打人,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2) 挑起事端并参与打架者,参照以上第1款加重一级处分。3. 策划打架者(1)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2)策划并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4.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5.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销毁证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6.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持器械(木棍、铁棍、各种管制刀具、火管枪等)打架的,不论伤人与否,给 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8. 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 纠集或怂恿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0. 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1. 邀约或组织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2.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 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严禁学生吸毒、贩毒。吸毒学生,由其家长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戒毒部 门出具毒瘾戒除书面证明后方可复学。参加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学生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生活作风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1. 卖淫嫖娼者,一律开除学籍;2. 在公共场所有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 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 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 在校内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校内宿舍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八)严禁学生酗酒,酗酒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酒后肇事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九)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经教育劝说仍不搬回学生寝室的,除责令搬回 学校居住外,可处以记过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十)学生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该赔偿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 在饭厅、宿舍、会场、教学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砸瓶、乱烧、乱扔者;2. 拒绝、阻挠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3. 冒领他人钱物、汇款,以及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4. 偷盖公章、伪造证明、证件、介绍信或私刻公章者;5. 故意损坏公物者;6. 故意破坏公共场所卫生者;7. 违反用电规定,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禁使 用液化炉、酒精炉及其它灶具等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造成损失8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8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造、复制、传播恶意攻击信息和虚假 信息、传播反动言论及邪教的歪理邪说、进行网上淫秽活动行为者。(十一)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 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二)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学生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给予记过直 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七条 考勤、课堂及考务管理(一)考勤办法1.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 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因外, 视为自行放弃学籍。2. 学生考勤包括上课、早操、晚自习、实习、论文(设计)、社会调查、军训、 劳动及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3. 考勤的计算。早退或迟到三次合并算旷课1学时;缺旷早操三次算旷课1学时; 缺旷晚自习一次算旷课1学时;实习每周按18学时计算;社会调查、学校组织的 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4. 因病、事假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六周者,应予以休学。5.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批准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 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者,按下列情形处理:(1)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旷课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 旷课达30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 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 连续无故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给予退学处理;(7) 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6. 请假的审批权限:(1)因特殊原因需请假2学时以上者,须有请假条。请假未获批准或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2)1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 2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4) 8天以上14天以内,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批准。(5)15 天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时送教务处备案。(二)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三)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者的处理,具体见教务管理相 关文件。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与文书档案、学生档案及学历的处理办法。(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材料,应真 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应及时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处理,报学生处 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二)治安案件涉及学生违纪应予以处分的,保卫处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移交学 生处按程序审批,给予校纪处分。教务处、学生处在处理学生违纪时,涉及党、 团员的,应通知其所在党、团组织部门,组织处分结论与行政处分结论同时归入 学生档案。(三)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必须及时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及时教育 帮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 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 决定要有明确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 诉及申诉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各学院与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统一研究决定。各 学院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时,由学生处、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提 出意见报送学校处理。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贵州民族大学大学生申述处理办 法进行申述。第二十一条 我校其他各类学生、学员违纪,参照本制度规定处分。留学生的违 纪处分由国际交流处提出意见,学校直接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学生奖惩办法及规定同时 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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