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感悟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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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感悟合集5篇【篇一】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篇二】作为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的重要法律制度,6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延续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要求,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得对公职人员的违法惩戒形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共7章68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的意义和作用,掌握其实质和要求,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要切实树牢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养成遇到难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谋划工作用法的习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有关要求,牢记职责定位,聚集主责主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为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篇四】“奖惩并行才能最大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事事有法可依,越来越规范”“高素质的公职人员,必须有法规来约束”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公布,引发关注与热议。这是一部正当其时的法律。“政务处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出现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工作中,如今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法规范,正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成果。2018年监察法正式实施后,“政务处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了下来。可以说,制定政务处分法,既是助推监察法相关规定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的必然,又是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方式。政务处分法之所以备受瞩目,与时代背景不无相关。制定政务处分法之前,许多涉及到政务类的处分较为分散,有的在党务规定里,有的在行政规范里,有的还存在“盲区”,出现了“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的困境。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就是要实现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的“整合”,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只有实现全覆盖、全方位,才能真正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也才能更有“法治味”。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文本与法律体系缺一不可,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施行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践行中的法律”,法治才能真正成为“良法之治”、治理现代化才能在坚实的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此次制定政务处分法,就十分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此外,还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我认为这是个很好的选择”。一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谈及政务处分法时,给予高度评价。的确,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实现监察法原则的具体化来看,抑或是站在以法治化助推全面从严治党的层面上,这部法律把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真正为有效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可以说,公职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不仅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而且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政务处分权则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制定政务处分法,让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更有“法治味”、更具“规范性”,同样需要在立法质量上着手,植根于民意的土壤。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开门立法的过程也是科学立法的过程。惟其如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广大公职人员方能不忘初心、不负使命,国家监察法治化才能行稳致远。【篇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全体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深刻领会和把握政务处分法的精神要义;要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更高标准对标对表,秉公用权;要坚持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争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广大干部纷纷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之中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形成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的良好氛围。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执行,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清醒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坚守“底线”,不碰“红线”,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忠诚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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