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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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前言 为深入宣传和普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便于消费者了解重大疾病保险,并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我们编写了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以通俗化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知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2021年3月 目录 一、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2、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3、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8、在这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中,为什么要确定必保疾病。 9、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10、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要注意什么。 11、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国外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疾病定义制定情况 三、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情况 一、重大疾病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功能。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3、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 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被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但该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4、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哪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 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从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以及重大疾病保险承担的主要保险责任来看,它归属于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判断标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无直接关系。 5、重大疾病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险需求。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有的健康保险需求,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或健康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才能得到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6、重大疾病保险归属为疾病保险,为什么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重大疾病保险之所以会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一是需要实施这类手术的疾病具有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的特点,这和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定位是一致的;二是最初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包括了手术保障责任,这一特征得到了保留和发展。因此,重大疾病保险中所称的疾病,是指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7、本次我国保险行业对哪些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在本次定义制定工作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8、在这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中,为什么要确定必保疾病。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较高的疾病集中在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功能,本次疾病定义制定工作确定,在行业统一定义使用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6种必保疾病:􀂾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 9、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首先,消费者应该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其次,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需回答个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与投保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如果相关情况没有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最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往往会引起纠纷。 10、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要注意什么。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再次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有疑异的地方可以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重大疾病保险通常设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的起始日为投保人书面签收保单日),投保人若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自身需求不相符时,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或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且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若在犹豫期后退保,将会有较大的费用损失。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为保证保单的有效性,投保人要按期缴纳保险费,逾期未缴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1、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有“保险金申请”条款,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请”条款中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等。 二、国外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疾病定义制定情况 为了保证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疾病定义与医学发展紧密衔接,减少各保险公司独自更新疾病定义而带来的差异,便于消费者准确深入地了解产品,一些国家的保险行业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示范定义。目前,国外已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示范定义的国家有英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疾病定义的制定及使用对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国家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英国保险行业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简称abi)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示范定义制定工作较为系统、全面。1994年,英国开始制定并使用6种必保疾病的示范定义。随着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疾病数量的增多及经营主体的增加,abi于1999年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确定每三年修订一次。2021年,abi对指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1年,abi组织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21年4月颁布最新版指引。 三、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制定工作情况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引入我国内地市场,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司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重疾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造成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该问题引起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底,中国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随后,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重疾定义制定办公室,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疾定义的制定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充分研究我国重大疾病保险自身发展特点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有中国特色的重疾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使用规范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次制定的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第二,明确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6种必保疾病; 第三,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第四,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 第五,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六,借鉴英国2021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指引,对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我国是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对此进行规范的国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进行修订。 第二篇: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合同构成 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 (一)、 (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 (三)、 (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 (一)、 (二)、 (三)、 (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六条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告知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受益人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医师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但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向本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的,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动放弃申领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八条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形式在每期的缴费对应日缴纳。自缴费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为缴费宽限期,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第十九条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的前一日仍未缴付,而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缴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垫款当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同意,并自投保人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后,从本公司出具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罹患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期限已满两年且缴付保险费满两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到期未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视同被保险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保险金及利息退还后,如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承保条件,在投保人补缴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自次日起恢复效力,其他情况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三章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年龄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真实年龄不在合同投保年龄范围内的,则合同无效,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所缴保险费; (二)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多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部分; (三)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少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按照实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的最近通讯地址寄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章合同解除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限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者,则应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述“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五年定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述“指定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定义如下: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典型的胸痛症状; ()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原位癌症;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七)脊髓疾病。指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八)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第三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公司):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投保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如实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说明、常用术语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式解释。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用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只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他文件参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甲方(投保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方式:负责人:职务:联系方式: 第一条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 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律师提示】 :保险费一般是分期支付,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宽限期限没有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保险事故的,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律师提示】 :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不过投保人可以视需要决定是否复效。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 :以上几种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和方式要确定,最好是约定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通常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或者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患病后要及时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保留好相关凭据,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才能据此理赔。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索赔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要列明。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律师提示】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些规定体现了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 同。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明确受益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以及收益顺序。变更受益人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律师提示】 :投保人基本信息有变化,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自担损失。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律师提示】 :五年不行使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受益人必须及时行使请求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 :仲裁约定要明确。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也最好约定,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由保险单签发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律师提示】 :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第四篇。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跟年龄、收入、职业和家庭情况等有什么关系。买多少合适。 成都大童保险服务买重疾险很有必要,但还须合理选购。那么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呢。要根据自己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的特点选择最合适自己的险种和保额。在投保年龄和缴费方式亦要有所讲究,重疾险是医保的必要补充,对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适当购买重大病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疾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根据最近的统计,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尽管一次交足会有一些价格上的优惠,但重疾险的保费还是年缴比较好。很多险种对于投保人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老年人的发病几率比较高,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所以重疾险的购买不宜等到50岁以后再买,那样保费总支出会和保障总额相当,很很不划算。另外,投保人在购买前一定要注意购买重疾险的实际保障利益。不少公司的重疾险赔付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有终身保险的,有的是保障至99岁的,还有的是保障至70岁的,因此,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定要考虑年龄限制。 而且,保险公司还会对重疾险的理赔有观察期,不同公司对此也有不同的条件,如180天、90天。这个也是需要考虑的细节之一。 张永明 购买重大疾病时,注意点。免责少,等待期短,大病可早期赔付。 1、年龄越大,费率越高(即同样的险种,同样样的保额,同样的交费期,费用月高); 2、收入无形中决定着保额。因为千万不能让保费成为我们未来的负担; 3、职业和家庭状况代表着风险大小和责任的大小,也决定着买多少合适。 郭冲 主要看发生重大疾病所花费的金额。然后看自己实际可以抵御的部分,这两个部分之差,就是您要购买的缺口。 王馨 从客户的投保目的、购买能力、理财习惯,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主险:双倍给付、提前给付、身故金等重疾保障 附加险: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保费豁免、双倍给付等回答时间:2021-05-2021:20举报 张建南 简单地说,应该注意下面几方面的问题: 1、重疾覆盖范围。不同公司的产品,涵盖的重疾种类和范围往往有一定差别,这就直接决定了假如不幸生病了,能否理赔。 2、保险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直接决定了不能理赔的情况和条件,常见的除外责任有先天性疾病、艾滋病、服用毒品等等。 3、保障年限。保障年限决定了保单为您提供多久的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的抵抗力越来越不足,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会慢慢增高,老年的时候能不能保,怎么保,非常关键。 4、观察期。为了避免投保人带病投保之类诈骗行为,保险公司设计险种的时候都会设计一个观察期。自保险合同生效开始计算,观察期结束后,重疾险上面的保障利益才正式生效,如果在观察期内不幸患上重疾,只退还保费。常见的重疾险的观察期有90天、180天、一年等等。 5、 生存期。部分险种有规定确诊重疾以后生存满xx天,才能获得理赔,这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般来说越短越好,避免日后出现理赔纠纷。 孙红蕾 当今年社会,由于工业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紧张高节奏的工作,发生重疾的几率越来越高,并且重疾趋于年轻化,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有些家庭一病返贫的悲剧时常在我们边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和家人的保障,越来越多的人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了重大疾病保险,买重大疾病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疾等待期的问题,各家公司的重疾等待期不同,有的是90天,有的是180天,等待期短的,重疾险90天后就生效了,可早日拥有重疾保障,请投保之前明确等待期的长短。 二、重大疾病的种类,各家公司每款产品保障的重疾种类,都不一定相同,有的保三十大类,有的保二十类、十几类,选择性价比相对高的产品。 三、重疾的保险期间,有的重疾险是保障终生的,有的是保到65岁、70岁,保险期间长短不一,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四。保额高低,并非重疾险保额越高越好,保额太高了,保费也会高,会给家庭带来压力。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当地的诊疗条件和现阶段当地治疗重疾的平均费用来选择适合的保额。 五、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日后的理赔速度,专业的代理人,会在风险来临时指导客户如何充分而快速的享有保障权利。 六、公司的发展前景、理赔机制,也会影响到理赔速度,一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会有充足里的理赔准备金,能够快速为符合理赔条件的客户办理理赔。 七、售后服务,选择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公司,即使当时卖给您保险的代理人离职了,公司也会安排服务专员为您服务,提供持续优质的服务。 陈芬芬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注意四个问题: 1、保额多少为适合,一般家庭建议每人是15-30万合适,家庭经济好的,可以做更高。 2、保费多少适合:家庭总保费在家庭年收入的15%20%为合适 3、应先买谁:家庭经济支柱优先购买,其次次经济支柱,最后才是小孩 4、越年轻买越好,越早买越好。 李优 你好,选择大病保险主要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障范围:目前的状况下来看,如果保费支出相同毫无疑问要选择更多的保障,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选择保障女性原位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男性早期前列腺癌的产品; 2.保障额度:目前大病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0万-30万左右,平均费用在20万左右,扣除社保可以报销的一半费用,保额最低建议设置为10万,如果经济情况允许或者将产品进行合理搭配,建议设置更高的保障额度; 3.保障期间:大体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要根据投保时的年龄段来进行判断,对于婴幼儿和未成年学生来讲,建议选择20年或者稍长些的定期保障,对于25岁至35岁的被保险人,建议选择终身保障,对于超过35岁的建议选择保障到60岁或者70岁。重要一点: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理赔发生问题。 谢利兵 年龄越早买越好 收入收入低的用消费型险种,收入高的可以更多选择(返还型、消费型搭配选择) 家庭情况先给主要收入者买,保障家庭支柱。全家规划,统筹兼顾,保费不能超限,保障足够是基本。 买多少合适。结合自己现有的保障情况来设计,通常的保障在10-50万之间。也会结合实际家庭支出,因为重疾保障对家庭也是一种财务补偿。也保障重疾后暂时收入中断期间的生活支出。 刘巍 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跟年龄、收入、职业和家庭情况等有什么关系。买多少合适。购买重大疾病不同的人群是有着不同的选择的和年龄收入职业家庭情况紧密相关 如男性在35-45周岁 65-75多发重疾 女性则多为30-40周岁 55-65周岁是重疾的高发年龄 在不同的年龄投保就有着不同的保额需求 家庭情况主要考虑遗传病史 很多重疾具有遗传或隐性遗传可能。职业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的涉及需求和产品需求 首先是职业疾病如喷砂喷漆等工作易引发肺部重大疾病 业务人员多发胃部和肝部疾病 有些职业在职时拥有较高的保障包括社保和团体险,这类人群主要的保障期间就放在退休之后。 要根据不同的人群具体规划。 收入 首先就要跟据收入确定可使用的资金量之后在根据收入来确定保额,每月就1000元的收入觉不能每年拿出8000来买保险对么。保险本该是保障不能成为负担。 随着年龄的增加,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能性越来越高,所以重疾保险的费率设计是年龄越大保费越贵,保险越小买越合适。保费低,保的时间长,而交费无论是20岁买还是40岁交费时间是一样长的(比如说20年),所以,您算算看同样一个人20岁买保险要比40岁再买,省多少钱,而保险公司还要多保他20年的风险。 重疾保险的交费相对来说,时间都是10年、15年、20年、30岁等,时间都较长,也是家庭的一项长期储蓄,买保险买的是内心的安全,而不是把负担买回来,保费要合理安排,保险型保险的保费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 重疾保险和职业没有太大关系,意外保险是和职业类别有关系的。 投保重疾保险时,有一定家族病史的人,要提早考虑,并且投保时要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在审核时主要是看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要保证投保时身体健康。 最后谈到重疾保险的额度,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公式:30万+被保人2年的年收入=重疾险保额 其中,30万是目前医治好一个重大疾病的平均费用,但人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时,是不能工作的,但家庭中的一切开销,不会因为谁生病了而减少,生活还在继续,这也是重疾保险设计的初衷,补偿被保人因不能工作而中断的收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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