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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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合同的解除按其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当事人的合意又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而法定解除不需当事人合意当事人可在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直接行使解除权以使合同关系终止。解除合同可与损害赔偿并存或并用。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均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反过来说违约是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追究违约责任时解除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解除本文讨也仅限于追究违约责任时的合同解除。一、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理上认为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一般有两条:一是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与合同解除这种救济手段的目的和作用相吻合。而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履行后才到达的状态;二是由于救济手段的多样性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但假如当事人选择理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其不愿再维持合同的效力也就不应得到合同履行后所得的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不该赔?一文的理由也大致是这两条。第一条理由中有两个问题:1.可得利益是一种待利益即将来可获得的已预见收益它虽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实现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产生并受合同的保护合同解除(追究违约责任时解除合同下同)虽然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待利益受到损害可得利益无法实现但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得到救济受到损害的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也有权得到救济。这也应该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赔偿范围上的区别。2.一般来讲获取可得利益是订立合同-特别是商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所以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待利益-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赔偿了待利益的损失之后受害人就到达了合同假如如履行一般的状态-即使合同解除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获取可得利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仍能得到实现。因此赔偿待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来使用这也是违约救济的功能和作用。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缔约过失损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因此承当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使因信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因订立合同而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时机损失得到返还和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合同解除是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合同目的尚不存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合同目的仍旧存在。第二条理由也有问题。在多种违约救济方式中有实际履行也叫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损害赔偿还有合同解除等等。理上讲当事人有权在多种违约救济方式中选择最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但实际受骗事人受到种种限制有时甚至无法选择。最实际的是当事人在寻求违约救济时能否只适用损害赔偿而避开合同解除以便使自己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答案是很困难!因为适用违约救济方式是有顺序的。一般理均认为债权人无权放弃强迫履行恳求权(即实际履行因为违约后的继续履行不可能是自愿的)而直接恳求损害赔偿只有依债权的性质不许强迫执行或延迟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才有权直接恳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适用损害赔偿的前位顺序是适用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只有适用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损失的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但适用实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在三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实际履行:1.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2.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3.继续履行合同对债权人已无必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也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1.法律上或者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迫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限内未要求履行。而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只适用于履行标的质量方面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和详细责任形式。当既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又不能适用采取补救措施时办?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缺陷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合同解除。可见认为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理由在理上很勉强难以自圆其说。假如追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那么对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极端不公平的有违民法的公平原那么而且不利于鼓励信誉交易。我们知道理上通说认为违约的根本形态为四种:回绝给付、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和不完全给付这四种又可归纳为两类: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就是两类分法。从违约对合同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程度看不履行比不适当履行更为严重理应对不履行违约的惩罚更严厉对不履行违约的救济更全面、更完备。但假如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那么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的角度看:1.不履行在违约行为前的本钱最低付出最少因为不适当履行虽然迟延给付或不完全给付但毕竟是在履行要履行就有投入就有本钱;2.更重要的是不履行在违约行为后如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强迫履行)就只能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相对不适当履行违约而言不履行违约在违约后的赔偿范围更小数额更小。从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也即违约受害者的角度看:1.不履行违约比不适当履行违约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为明显尽违约责任不考虑主观过错;2.对方不履行违约对自己合法利益的损害比不适当履行违约更为严重但所获赔偿却可能更少。这使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疑心合同和法律对自己的保护从而趋于更多地进展现货交易和即时交易二、可得利益的概念及特点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获得的财产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将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2、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3、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根底条件。三、?合同法?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合同法?13条规定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原告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履约即可获得这种利益属于一种待利益故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虽该案发生于合同法公布之前应适用?民法通那么?但同样我国民法通那么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条法规表达了完全赔偿原那么的适用通过完全赔偿原那么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履行的状态此时的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刘志杰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受法律保护。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经济利益使其得到完全全面的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假设有违约金之约定那么按违约金予以计算但有时违约金往往不能满足受害方的要求。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那么是完全赔偿原那么。完全赔偿原那么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通过完全赔偿原那么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履行的状态。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尽不是现实的利益损失但假如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特别是在受害人与别人订立了转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况下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不能履行其与别人订立的合同受害人将赔偿对其他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应该通过可得利益的赔偿而得到弥补。从交易秩序看假设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那么很容易造成这样的后果在债务人履行合同不如承当赔偿积极损失的责任对其更有利时他就会宁可赔偿对方的积极损失也不愿再履行合同这无疑是给成心违约敞开大门尤其在合同标的物的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标的物一物数卖即使补偿了先前的买受人的积极损失他仍可以通过一物数卖获得一定利润。所以不补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会刺激当事人违约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是不利的。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在法律上并没有加重违约方的责任因为这些损失的赔偿本来是加害人应该承当的责任。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这在各法中已得到普遍确认。法国民149条规定了“全部赔偿原那么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为所受损失二为所失利益这里的所失利益指假如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时对债权人所会发生的利润没有实现。这里的“所失利益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相近似。?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第条(完全赔偿)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防止发生的本钱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这里的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也包括了可得利益。可见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对保护正当公平交易促进国际、国内的经济开展有着重要意义。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规定说明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那么。完全赔偿就是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将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尽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利益。因此它属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络。第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假如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当那么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三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可得利益赔偿的限额应该是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各种利益。也就是说要根据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各种利益作为赔偿的由违约方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按此赔偿就已经使受害人获得了他应该获得的全部利益。第四假如保护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各种利益本身对非违约方并不非常有利如标的物价格在不断下跌或者非违约方为准备履行或为履行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已经超出了合同在如履行情况下所应该得到的利益那么在对方违约后受害方有权信赖利益损失要求赔偿但应当严格把握。第五受害人有权就他按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获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这是因为费用是为获得利益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并可通过利润的获得而得到必要补偿。要想获得利润就不能主张费用损失;要主张费用损失就不能主张利润否那么必然导致重复计算。假如要求违约方一并赔偿纯利润和费用将会使订约当事人在订约时对将来的责任不可从而阻碍交易的正常进展。五、如何以可得利益条款确认债权人之损失在以往的审讯理中审讯人员往往将可得利益归为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方所提出的损害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根据在判决中称之根据缺乏而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同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系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是违约行为介入了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后果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直接损失是直接因果关系。间接损失可能是现有财产的损害但是损害在发生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可得利益损失是与积极损失相对应(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一些间接损失如当事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是现实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已经发生了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损失的产生并不一定是违约行为的间接后果而且并未实际发生是一种将来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的产生并不一定是违约行为的间接后果。如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卖方违约的直接后果很难说只是一种间接损失。但从上述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和特点来看刘志杰提出的损失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履约即可获得故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六、如何认定可得利益认定可得利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展:1、充分把握可得利益的三性即将来性、待性、现实性:2、充分注重当事人举证在审理中假设合同受害方可以举证证明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确系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约时所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应当赔偿这些损失。3、坚持可预见规那么。可预见规那么是完全赔偿原那么中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受害方肆意扩大损失使债务人所承当的责任不超过一定的范围。虽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符合民法上的完全赔偿原那么但赔偿金太高对违约方是不公正的故可预见规那么是用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害关系。它是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条件。在审理中法官应判断违约方是否有可预见的才能不应就事事地采用合同当事人在立约时实际心理有否预见而是应用抽象的判断。我们应以一个具有正常智力、正常商业经历的人为处来判断其预见才能。假如他可以预见到就是可预见的:如不可能预见到即为不可预见。本案中被告上海金马房地产系一家房产其向原告刘志杰所的系外销商品房被告应属于在商场上的具有丰富经历的“人法官凭借其审讯经历可以认定被告应明知购房者有一局部属于者假设购房者不能得到房产证那么其就会失去利益因此其对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应有可预见才能:且上海金马房地产在刘志杰提出起诉之后即刻为其办妥了产证故被告上海金马房地产在违约上有过错这种过错与原告的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当过错违约责任。注重可预见性就可以在运用可得利益损失时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作出判决。适用可预见性就可以使一方假设其可以或应当预见行为之损害后果但仍不愿意别人所失而继续违背合同的行为人就必须对此负完全的赔偿责任。相反假设损害的发生是完全无法预见的要求债务人就此承当责任就显得过于苛刻。4、在可得利益的详细计算中假设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计算出数值那么可以采用直接利润法如本文上述的直接转卖的案例中可以将乙方直接转卖的所得利润作为其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本案中不能用直接利润法来进展计算因原告未与他方签订租赁合同法官可以凭此直接计算出相应的损失且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亦未约定相应的违约金但因为该案中损失确系存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只能估算房屋租金作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自合同应交房日至实际办出产证日参照的房屋租金这样得到一个租金额审讯人员即参照这一租金额在此数额范围内自定一个赔偿额。它亦表达了一种法官心证的原那么这种参照估算法在其他亦被广泛适用。综上可得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背的情况下到达犹如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实在催促当事人正确履约稳固信誉关系维持交易秩序有利我国经济的开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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