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案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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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案教学目的: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让学生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条款中的写作技巧;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 第一节:合同的品名一、列明合同品名条款的意义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第二节:商品的品质一、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1、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 by seller,s Sample)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2)凭买方样品成交(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卖方要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 )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 (二)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凭规格买卖的技巧: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例: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水分(max)15%,含油量(min)17%,杂质(max)1%,不完善粒(max)7%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FAQ(良好平均品质)(适用于农副产品),俗称“大路货”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二、品质条款的规定(一)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3、品质机动幅度(适用于初级产品)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计量单位(Measuring Unit)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Measuring System) 通常采用的有四种度量衡制度: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2、净重(Net Weight)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适用于水分不稳定的生丝、羊毛、棉花、等商品三、订立数量条款时应合理运用数量机动幅度1、适用的商品:散装货物,2、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如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积(升、加仑);重量(吨、磅)。3、常用的数量机动幅度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1)溢短装条款(2)规定“约”数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一、包装的重要性除散装货(Cargo in bulk)和裸装货(Nude Cargo)外,大多数为包装货物(Packed goods)。 二、运输包装(Shipping Package)(一)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二)运输包装的分类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按照用途分类)1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四部分内容2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3、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三、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一)对销售包装的要求(二)销售包装的分类(三)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四)条形码(Bar code)国际通用的条形码有两种:UPC码和EAN码 第二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1、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三、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2)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3)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6)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 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节2000通则中的F组贸易术语F组贸易术语:一、FOB术语(*)(一)FOB术语的含义1、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3、适用于水上运输。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2、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 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二、FCA术语(一)FCA术语的含义1、全称为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买卖双方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2、买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第三节 C组贸易术语一、CFR术语(*)(一)CFR术语的含义1、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2、适用于水上运输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注意:在CFR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二、CIF术语(*)(一)CIF术语的含义1、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运输)(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险别问题。在CIF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2、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3、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三、CPT术语(一)CPT术语的含义1、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二)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四、CIP术语(一)CIP术语的含义1、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4、 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二)买卖双方的义务1、卖方的义务:(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提单的含义和使用。第一节:运输方式一、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一)海洋运输的特点 (二)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或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一负责” 2、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或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特点:租船运输的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 或航次租船 定程租船的定义定程租船的形式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三)海上货物运输费用 1、班轮运费 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构成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和附加费的种类: 2、定程租船运费(1)定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2)影响定程租船运费的主要因素(3)定程租船运费的支付方式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ed)二、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二)国内铁路运输 1 、对香港的运输 2、对澳门的运输 三、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三)航空运输的运价 四、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一)集装箱运输的含义及种类 不同型号的集装箱一般折算成TEU 计算。 (二)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 三)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和交接地点 五、国际多式联运和大陆桥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1、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 2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3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el Transport Operator)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NVOCC)。4、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第二节:装运条款一、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注意区分“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此条款只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时才涉及到(一)装运港(地)和目地港(地)条款的规定方法(二)应注意的问题三、分批装运和转运(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1、分批装运的含义及适用场合 2、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3)规定不许分批装运。3、UCP500的相关规定(二)转运或转船(Transshipment)1、转运的原因2、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四、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第三节:运输单据一、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一)B/L 的定义 (二)B/L 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契约的证明(三)B/L 的格式和内容 1、B/L 的正面条款 2、B/L的背面条款 有关B/L 的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四)B/L 的种类 1 、按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1)清洁提单(Clean B/L)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3)指示提单4、按运输方式划分(1)直达提单(Direct B/L)(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3)联运提单(Through B/L)5、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1)班轮提单(Liner B/L)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6、 按提单内容的繁简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7、 按提单使用效力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2) 副本提单(Copy B/L)二、(不可转让)海运单(Sea waybill)三、铁路运输单据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Rail Waybill)四、航空运单(Air Waybill) 五、多式联运单据(MTD)六、邮政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海上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计算及区别;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掌握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第一节: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一、海上风险和损失(一)、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二)、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1、分类:(1)、就货物损失程度来分:A、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有四种情况:1)被保险货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完全灭失或损坏;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形体、用途和价值;3)被保险人对其货物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4)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归纳有两种情况:1)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修理或施救的费用估计要超过复修后货物的价值;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而要夺回这一所有权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该批货物价值。 B、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认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分为: A、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B、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三)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上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措施所付出的费用。(常与单独海损费用相联系)。(无论有无效果都予以赔偿)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的救助行动,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常与共同海损费用相联系)。(无效果、无报酬)二、外来风险和损失(一)、含义: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二)、类型: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 )。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一、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取决于不同保险险别。(一)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2)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或W.P.A)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 + 自然灾害下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 A.R)承保责任范围包括: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的内容(二)、附加险别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11种)。2、特殊附加险 (Special Additional Risks)1)、战争险和罢工险2)、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保险责任的起讫: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处所开始(包括海、陆、河运)直至该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获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储存地为止。(若货物不卸保60天为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只付水面风险。(若货物不卸保15天为限)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一)CIF出口合同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 2、险别,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二、保险的做法(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按FOB、CFR和CIP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做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各种支付工具,并能够掌握最常用的几种支付方式、业务流程、汇票和信用证种以及国际货款支付方面的国际惯例。第一节:支付工具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最多 的票据 (一)汇票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1 、绝对记载事项( 见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2、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期限(若欠缺,推定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点(若欠缺,推定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3)出票地点(若欠缺,推定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4)汇票编号(5)出票依据(6)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7)利息和利率3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Drawee) 或付款人、 受款人(Payee) 或收款人 汇票的付款人 在信用证下一般为开证银行 ;托收下一般为进口商。 (三)汇票的种类1、按照出票人不同(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2、 按照有无随附货运单据 (1)光票(Clean Draft) 或净票、白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3、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2)远期汇票(Usance Bill or Time Bill)(四)汇票的使用1、出票(Issue)受款人(抬头) 通常有三种写法: 2、提示(Presentation)(1)付款提示(2)承兑提示3、承兑(Acceptance)4、付款(Payment)5、背书(Endorsement)6、 拒付(Dishonour) 或退票 注:以上步骤中,即期汇票不需经过承兑步骤。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二)本票的基本内容(三)本票的种类1 、商业本票(有即期、远期本票之分) 2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 “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 , “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 。 (四)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第二节:汇付与托收一、汇付(Remittance)(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1 、汇付的含义 2 、汇付的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收款人(Payee)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Paying Bank) 或解付行 (二)汇付的种类1、信汇(M/T)2、电汇(T/T)电、信汇程序图:3 、票汇(D/D)(1) 票汇业务程序图: 票汇业务使用银行即期汇票(2)D/D 与M/T、T/T 的区别 (三)汇付的特点(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的应用1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2、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3、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 二、托收(Collection)(一)托收的含义及分类 托收的含义 托收的分类: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二)托收的当事人 (三)跟单托收的种类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1)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的程序图: (2)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的程序图: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D/A 的程序图:(五)托收的性质与特点托收属于逆汇。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使用商业汇票)托收总体上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六)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出口方慎重选择D/P 远期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 或CIP 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不采用CIF 或CIP 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 (七)托收条款 应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及付款期限 等问题。第三节: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一、L/C 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一)L/C的含义及性质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二)L/C的特点1、L/C属于银行信用2、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3、L/C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三)信用证的作用1、对出口商的作用2 、对进口商的作用 3 、对银行的作用 二、L/C涉及的当事人1 、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或开证人(Opener)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4 、 受益人(Beneficiary)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押汇银行或贴现银行 6 、 付款银行(Paying Bank)7、 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9、受让人(Transferee)三、 L/C的一般业务程序图:四、L/C 的种类 (一)按L/C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二)以信用证能否撤销划分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三)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1、保兑L/C(Confirmed L/C)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四)按兑付方式划分UCP500明确规定,所有L/C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 4、议付L/C(Negotiation L/C)(五)按受益人对L/C 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第四节:银行保函(L/G)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性质按索偿条件划分,L/G可分为以下两种: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银行保函一般是见索即付保函,它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的担保文件,而且是不可撤销的文件。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DG458,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四、银行保函的种类(一)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二)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三)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担保人应申请人(投标人)的请求出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凭证,保证投标人开标前不中途撤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等 。 五、L/G 与L/C 的区别 1 、就银行的责任而言,L/C 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L/G 的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既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要视保证书的具体规定。 2 、L/C 业务中,开证行处理的只是货运单据,与买卖合同无关;L/G 业务中,担保银行因有时要证实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所以有时要被牵涉到合同纠纷中。 3、L/C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L/G可适用于多方面交易。4、L/C受UCP600的约束;而L/G不受UCP600的约束第五节: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一、L/C与汇付相结合二、L/C与托收相结合出口人需开立两张汇票,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L/C必须注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四、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1、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lments) 2、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第七章:商品检验教学目的: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商品检验的意义、检验机构和有关检验证书;让学生掌握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作用。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一、商品检验的作用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一)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做法:1、在出口国检验(1)工厂检验(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2、在进口国检验3、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二)检验机构1、官方机构 2、非官方机构3、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指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业务。国家商检局的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二是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见杨哦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三)检验证书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 2、数量检验证书 3、重量检验证书(四)商品检验的作用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运结算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五)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六)复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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