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100801修PPT课件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49586315 上传时间:2022-09-07 格式:PPT 页数:89 大小:3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100801修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安全生产法100801修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安全生产法100801修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杨凌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2理念与方针 安全生产发展科学理念“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十六届五中全会3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胡锦涛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温家宝4领导讲话要求 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生命 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 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 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 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 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胡锦涛5企业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企,依靠职工参与安全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是民主法治的反映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健康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企业安全诚信为诚信友爱的主要内容,有助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道德底线 提高企业职工凝聚力与积极性、减少对社会的心理伤害是社会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重要条件 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是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 生产发展、生命安全、生活幸福、生态良好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6CNPC安全生产理念.观念.方针 一个理念 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环保优先 三个观念 以人为本抓安全 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 安全源于责任心,源于设计,源于质量,源于防范 24字方针 安全第一 环保优先 综合治理 强化基础 突出重点 长抓不懈 789集团公司2010年安全环保工作 把本质安全、清洁生产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基础,以全面推进HSE管理体系建设为主线,培育中国石油特色安全文化 尤其要突出“三个坚持”,即坚持安全环保理念,坚持受控管理,坚持持续投入机制“三个强化”,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过程管理,强化违章查处 着力在“转变观念,养成习惯,提高能力”上狠下工夫,努力推动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提供保障10普法 法在历史与哲学之后 了解文明(文化与制度)之间的差异 词语与思维方式的适应需要过程-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习俗、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与法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法的终极目的为实现社会公正-法以客观行为作为关注的主要范围-法为最低的道德11安全与安全生产的要素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安全生产-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 安全文化是根本-强化意识、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掌握常识 安全法制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安全责任是灵魂-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政府为 监管主体 安全科技是手段-制定与采用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投入是基本-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近300项,内容包括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等等 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建筑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 1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完善 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矿山安全法规 危险物品安全法规 建筑业安全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规 其他安全生产法规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工业革命后的英国1802年颁布的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为世界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1877/1897美国与日本颁布工厂法 法律从合同角度的监管发展到对雇佣标准的界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职业技能鉴定 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与劳动法立法的独立与包含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创建,其创始的主要目的就是制定并采用国际标准来应对包括不公正、艰难、困苦的劳工条件问题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表现形式 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可划分为以下三类:-本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本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本类公约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 16国际劳工公约具体名称 职业安全卫生公约职业安全卫生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 石棉公约石棉公约/苯公约苯公约/职业癌症公约职业癌症公约/辐射辐射保护公约保护公约/化学品公约化学品公约/机械防护公约机械防护公约/(航运包装)标识重量公约(航运包装)标识重量公约/最大重量公最大重量公约约/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公约/卫生(商业和办公室)公约卫生(商业和办公室)公约/职业安全卫职业安全卫生(码头工作)公约生(码头工作)公约/建筑安全卫生公约建筑安全卫生公约/矿山安全卫生公约矿山安全卫生公约 17国家相关新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 2006年12月8日发布实施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 2008年9月1日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010年7月9日发布18处分11号令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9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0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1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2211号令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国资委第21号令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2421号令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2521号令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621号令组织结构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2721号令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2821号令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9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30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31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2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3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 存在问题 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3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企业安全管理(5点要求)点要求)5-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3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3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3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3-3)3-1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3-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3-3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4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4-4)4-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 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3-3)3-1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3-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3-3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4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4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4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49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法律-92年制定,01年修改工会法 95年劳动法 02年安全生产法 08年劳动合同法5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体现在立法宗旨与第三章对从业人员权利的具体规定中 预防为主原则注重三方面-1、事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审办、筹办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三同时”;生产经营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2、事中管理-安全生产人员、机构、设备等建章立制3、事后管理-抢救与善后处理51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体现表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权责一致原则 社会监督与综合治理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5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政府及其内部的监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与社会组织、公民等安全权利义务关系 例外规定-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 53安全生产法建立七项主要法律制度一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二.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制度三三.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制度四四.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五五.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六六.中介机构服务制度中介机构服务制度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54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全面负责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5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56(一)安全生产准入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保障的基本法律要求安全生产保障的基本法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7(一)安全生产准入2005年1月13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适用范围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1、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操作规程2、资金投入3、组织机构-设立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员资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5、安全措施-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工艺、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 58 (一)安全生产准入行政许可部门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3、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4、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59(二)安全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法律责任 60(三)安全管理机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1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危行业2 2、其他从业人员超过、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从业人员在300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61(四)相关人员的安全资质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与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考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62特种作业种类电工.焊接.起重.爆破.索道.大型娱乐设施作业.矿山开采.锅炉操作.高空作业.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作业等63(五)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红色为禁止.停止 蓝色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为警告.注意 绿色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64(六)安全设备设施保障 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安全设施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设计依审查批准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5(六)安全设备设施保障 安全设施的一般规定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验 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6(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经营.运输运输.储存储存.使使用危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用危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67(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作业环境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进行定期检测.评估评估.监监控控.告知相应人员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相应人员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监控备案制度 68(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与仓库不得与员工的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且保持安全距离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3、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的出口69(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70(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71(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承包与租赁的安全管理承包与租赁的安全管理1 1、承包或承租方必须具有安全资质、承包或承租方必须具有安全资质.否则发生安全生否则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方或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2、双方必须订立安全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双方必须订立安全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3 3、生产经营单位对此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此统一管理72(十)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章守规 如实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应当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73(十一)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事故救援事故救援1 1、政府依法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政府依法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2 2、高危行业内部的应急救援、高危行业内部的应急救援3 3、事故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制度4 4、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与处理 74条例出台背景 已有89年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91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7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已有89年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91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规 2007年6月1日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76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没有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77493号令总体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78分类标准 原标准废止-事故分类标准的变化:原以死亡人数的界定,现增加重伤与直接经济损失判定标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或有关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事故,依条例处理(第44条)分类要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79报告相关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 建立值班制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0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不得迟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其应当在1小时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同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8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不得漏报: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补报的情形: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迟报或漏报的,依法处上年年收入的40%-80%罚款谎报或瞒报的,处单位100万元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突破安全生产法规定,规定对单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82事故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原则核心为“四不放过”-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83(十二)强制性工伤保险强制性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4三、从业人员安全权利与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安全生产法专章的规定85三、从业人员权利三、从业人员权利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与建议权,单位的告知义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与建议权,单位的告知义务 安全管理的批评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权.检举权检举权.控告权控告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例外)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例外)1 1、紧急情况确实存在、紧急情况确实存在 2 2、直接危及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直接危及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3 3、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无效后再撤离作业现场、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无效后再撤离作业现场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86三、从业人员义务三、从业人员义务v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v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v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v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87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302号令行政责任主体:政府首长、审批和监管的机构正职、对事故的发生与防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事故种类:标准依据行业,由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设备特大安全事故1.其他特大安全事故88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