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前教育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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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在稳步发展的过程中亦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层面来讲, 目前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管理学前教育的部门;教师层面来讲,目前我国学 前教育教师的数量及质量均不能满足需求学前教育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情况下,广义的学前教育指针对0-6 周岁儿童实施的保教活动,狭义的学前教育仅指针对3-6周岁儿童实施的 保教活动。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学前 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前提,终身教育的起点,影响整个教育体系的有效运 行;其次,学前教育通常以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教育对象,其教育对象是 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为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学前教育成为 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一、学前教育发展现状1. 学前教育稳步发展针对学前教育,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有效地促 进了我国现阶段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扩张。201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 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纲要第三章 围绕学前教育制定了相应的发展任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引起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充分调动各方 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基于国家及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逐步重视,我国学前教育呈现出稳步扩张 的态势,包括幼儿园数量、入园儿童数量等均逐年增长,2017年我国幼 儿园数量达到25.5万所,2018年我国幼儿园数量已达到26.67万所,仅 一年时间,新增了 11700所幼儿园。2. 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在稳步发展的过程中亦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层面来讲,目前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管理学前教育的部门,且学前教 育经费投入不足,“入园难” “入园贵”等情况伴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 放开势必会加剧;社会层面来讲,目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混乱,非法办园无证办校情况诸 多,导致频发幼儿伤亡事故;教师层面来讲,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教师的数量及质量均不能满足需求, 同时因无法保证学前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保险福利等与自身的工作 付出成正比,导致优质师资的不断流失;家长层面来讲,因我国学前教育并未纳入义务教育,家长对学前教育的 重视度不高,尤其是相对落后地区的家长未能充分意识到学前教育的 重要性;儿童层面来讲,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出现“小学化”现象,不能做到以儿 童为中心,以儿童利益为首要宗旨,围绕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进行办学,剥夺儿童玩游戏的权利,把不属于6周岁以下儿童的学习内容强行灌输。而游戏对于儿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儿童能在游戏中学习成长,游戏对于儿童就相当于工作对于成人一样重要。二、学前教育立法现状1. 宪法、教育法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 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我国教育法第 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 育制度。第18条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 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上述规定体现了国家对 学前教育的重视,将学前教育纳入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中,对学校教育的发 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年国务院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国家教委专门发布了幼 儿园工作规程,此两部法律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最高层级的法律, 由于两部法律出台时间距今已超20年之久,且两部法律的内容均侧重幼 儿园的管理,虽幼儿园工作规程于2015年有所修订,但伴随时代进 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迅猛,两部法律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解决现今学前 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 学前教育法缺失,地方出台条例办法2003年全国人大将学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六修五立”,包括制定 学前教育法,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总结梳理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和立法状况,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把学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我国学前教育立法 在不断推进,以补足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学前教育法的缺失。在国家层面学前教育法缺失的背景下,我国一些省市,根据本行政区 域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率先制定了各自所在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广州市幼儿园教育管理规定等。地方学前 教育条例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为国家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奠定 基础提供参考。三、学前教育立法必要性及立法基础1. 学前教育立法必要性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于2018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指 出“学前教育是新时期中国教育发展最快的一部分,也是当前中国教育最 大的一块短板”,学前教育要想获得长足发展离不开学前教育法的落 地,有法可依才能保障学前教育领域的健康有序前进,同时我国完善的教 育法律体系离不开学前教育法,尤其学前教育处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初 始阶段,否则教育法律体系将会失去系统性、连贯性及整体性,不利于学 前教育发展的同时亦阻碍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进步,不利于国民素养的改 善更不利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2. 学前教育立法基础制定学前教育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我国也具备了制定学前教 育法的各项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已 经取得长足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对此领域进行规制调整; 其次,制定学前教育法具备了足够的社会基础、政策基础,社会各界 对学前教育的关注程度,以及政府不断公布的各项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均推 动着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另外,根据我国自2003年以来的学前教育立 法调研,以及各地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为学前教 育法的制定奠定基础,同时伴随我国立法程序的逐步完善,立法技术的 不断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法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立法基础。四、学前教育立法建议1. 针对性立法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参考多年学前教育立法调研成果,结合各 地学前教育立法经验,根据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对学前教育领域 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杜绝立法模糊空泛导致的法律操 作性差等问题。2. 全面性立法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围绕学前教育全面展开,避免出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仅侧重管理内容的情况,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进 行明确界定,详细规定儿童的权利义务等根本性问题。3. 侧重性立法学前教育立法是为规范学前教育相关主体的行为而创制法律的活动,学前 教育法律关系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儿童等,学前教 育法的主要内容应为规定上述主体的权利义务,调整上述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1)应当规定政府的权利及义务,保障政府的监督管理等权利,鼓励 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各方面投入;(2)应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合规的具体标准,明确为儿童提供优质 保教工作、为教师提供合理薪资待遇等义务,亦明确学校向监护人收取 合理费用等权利;.(3)应界定教师的社会属性及法律地位,保障教师的待遇福利、职业 发展等权利,同时明确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的各项资质;.(4)需要明确家长的教育选择权、知悉权、监督权等,同时家长有义务向教育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并配合教育机构的保教工作;(5)立法应以儿童为本位,以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宗旨,尊重儿 童的天性,促进儿童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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