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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习题:一、1994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 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再由B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 die and joi nted。B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95年2月6日开出A- 01 - E- 0100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A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 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 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 joint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指示银行拒付。问: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2、 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二、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 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 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 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三、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 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o 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 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问:1、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为什么?2、B发货20000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 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按”公约的规定应采取什么做法为妥?4、B能否以延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为什么?四、1990年8月,新西兰某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由B向A提供2000台空调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B按时供货500台,经A检验,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但500台空调的货款已付给Bo B自知本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已属不可能。就向A提议邀请中国某公司C负责供货1500台,货款由A直接汇付到C帐户。3个月后,C如期提供了 1500台空调机,质量经检 验合格。但A将货款汇付给C的帐户时,扣除了其已向B支付的500台不合格空调机 的货款。问:1、A、B、C三方之间口头协议由C向A供货,该口头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A扣付500台空调机货款的行为能否支持?为什么?五、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价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 电传中声明:这一发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 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 向我发价。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价。我方当即 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发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价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 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价。但意商坚持该发价已于5月20 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理由是什么。六、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 6个合同,先后卖了 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 式为 D/P (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 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0万余元。1 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 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 单交发货人,按D/P 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 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 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 款赎单即将货提走。问:如果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七、美国A公司于1990年5月5日向我B公司发传真,出售泰国大米,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5月6日A公司和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然后双方互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接受B公司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同 意双方代表在广交会签署合同。5月10日双方代表在广州会面,A公司代表交给了 B公司代表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代表则在审阅了该合同三天后仍未在合同签字,A公司代表即索回了 B公司未签字的合同。1990年7月,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问:1、该合同可否适用”公约”? 2、B公司是否必须开证履约?为什么?八、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 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 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 撤销合同。但B公 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答案: :一、1、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货物不妥当,因为如果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就违背了合 同的约定,造成违约,卖方应要求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2、 银行不会遵照买方的指示拒付货款,因为买方开具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只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就必须付款。3、买方应以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卖方赔偿。二、1、B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为根据合同约定,B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交付货物,而B却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 A也没有同意B所提出的延期交货的要求,合同没有变更,所以构成了违约。2、因为B事实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A可以采取的针对措施有:第一,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除非卖方撤销了合同。第二,撤销合同,向卖方发出 撤销合同的通知,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就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利润要求卖方赔偿,第 四,可以补进货物,并就因此而多支出的部分要求卖方赔偿。三、1、应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已经就修改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卖方在上 海的全权代理人,其行为就等同于卖方自身的行为。2、 卖方多发货物的行为不够成违约,因为买方可以选择接受所有货物,也可以选择收取修改后的 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3、买方拒付货款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公约,买方应通知卖方表示将不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4、可以,因为买方收取了全部货物,就表示愿意接受所有数量的货物,但没有付款,合同再次被修 改,所以买方可以就2000台电脑的货款收取延迟付款的利息。四、1、口头协议应该有效,虽然根据我国对公约提出的保留,公约适用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如果A、B、C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口头协定,那么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只是不适用公约而已。2、A扣付500台空调货款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合同经变更后合同的当事人是C和A, C已经 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如期向A交付了货物,完全履行了合同,A应当向C支付相应的货款,而A的 扣款行为违反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五、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 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 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 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 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 宣告成立。六、本案的处理途径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针对买方未付款即将货物提走的事实,主张买方违反了 公约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法院诉讼。其二,根据承运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允许买方将货物提走,则承运人的行为属于无单放 货,承运人违反了义务,所以卖方可以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虽然本案的实际承运人为 日本公司,但托运人交付货物给的是中国船运公司,中国船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和提单签发人应 承担责任。七、1、该合同可以适用公约,因为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处于不同国家,合同标的也是 符合公约 要求的货物。2、B公司不一定必须开证履约。因为B公司在5月5日的传真中修改了要约,属于一个反要约,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才能成立合同。虽然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了口头协定,由于我国对公约 规定的合同形式提出了保留,口头协定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B公司就 无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证履约。八、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本案中,B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撤销合同。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B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向B公司要求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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