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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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 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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