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研究分析 工商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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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研究目 录前 言1第一章 导论2第一节 信托的概念、职能和特点2第二节 信托业的经营范围6第三节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7第四节 中国信托业的监管9第二章 中国信托业发展阶段10第一节 20 世纪的中国信托业10第二节 信托业经营现状12第三章 中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13第一节 阻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外部因素13第二节 阻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内部因素16第四章 中国信托业的努力方向17第一节 信托业发展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17第二节 信托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18第三节 信托业应加强与外资和同业的合作21参考文献25后 记26摘 要本文从信托的基本概念和独特属性入手,按时间跨度对信托业在中国发展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努力方向进行了基本阐述和浅显分析,并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粗浅见解。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导论,给出了信托的定义、职能和特点的概念性阐述。重点介绍了中国信托业的经营范围、发展环境和金融监管。通过对信托独特职能的分析,结合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广阔前景的实际,得出信托业在中国市场潜力较大的结论。第二章中国信托业发展阶段。主要介绍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进行归纳,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后信托业所经历的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这五次整顿既有效调整和维护了信托业,也使信托业的社会形象遭受相当程度损害,给今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负面影响。二是介绍了中国信托业经营现状。主要描述我国信托业在“一法两规”制度框架出台后近两年规范发展的情况,包括行业总资产、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经营业绩等主要内容。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第三章提出问题,对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具体有哪些从内、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总结和分析,力求从宏观、微观角度完整地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四章从自身努力和外部支持两个主要方面,针对上一章困境所在,提出自己针对性的部分解决思路,着重信托业在利用自身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优势的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合作,从而发挥多元化投资和最具混业特色功能特征的真正作用。论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中国信托业近年来的发展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主要从实务而非理论的角度对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为今后完善信托业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抛砖引玉。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文中存在内容不全面和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敬请各位专家和老师不吝指教。关键词:信托业、发展、研究The research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ust industry in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gives us the basic and simple analysis on trust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Chinas histo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direction from the basic concept of trust and its unique attributes and puts forward the authors some personal opinions.The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The first chapter is introduction. It explains the definition of trust, the func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concept.It mainly introduces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trust industry in China, th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unique function of trust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macroeconomic and financial market prospect, we can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trust industry has a great potential in Chinas market.The second chapter is Chinas trust industry development stage.It Mainly introduces two parts. One is to summarize the trust industry development history in China, mainly introduces that the trust industry has experienced five times national rectification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is five times brought the effective adjustment and maintenance to the trust industry development, but also made the trust industry suffered a damage social image and brought a certain degree of negative effect on its future development. The second is to introduce present management situation of Chinas trust industry. It mainly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Chinas trust industry in nearly two years after “A method of two gauge on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was worked,including industry total assets,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quantity, performance and main content. The third chapter and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focus of the full text. The third chapter puts forward problem, the current Chinas trust industry development makes on the corresponding summary and analysis on the difficulties come from two aspects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and strive to fully find out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from the macro and micro Angle. The fourth chapter puts forward one specific part of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in the previous chapter bases on the two aspects of their own efforts and external support, and focuses on the use of their own industries across the capital market, money market and industrial market advantages conditions to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with other financial industry, thus giving the diversified investment and the mixed characteristic function features of the real action. The main contribution of the paper lies in:it has done a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ust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we must solve the problem mainly exist in the trust industry,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ractical rather than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then fi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improve that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trust industry in China in the future to start a discussion.Due to my limited, there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deserves further discussion place in this paper, I would urge experts and teachers feel free.to spare your comments.Keywords: trust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前 言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信托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已发展成为我国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20 多年来,我国信托业从无到有,起起落落,信托投资机构几经设立和撤并,从业人员交替频繁,业务内容范围不断扩大,信托业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日益加剧。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因为有志于从事信托行业,故从 2004 年下半年开始,阅读了相当数量与信托业相关的著作和文章,有了对中国信托业发展做一个相对全面了解的想法,并着手搜集资料。在阅读和对信托实践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发现除信托业从业人员外,大多数人对信托业了解不深,甚至带有相当程度偏见。信托业本身前景光明的同时,也仍然存在很多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除了对信托业进行一个简单的整体介绍外,着重探讨信托业当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寻求部分解决之道。二、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论文遵循时间跨度,从信托业在中国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方向展开论述,提出问题并给出自己的一些解决思路。对信托业发展困境的症结所在试图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解决思路也相对着力于主要依靠自身、同时寻求外部支持和合作来展开。三、本文的不足和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由于时间和个人专业知识有限,本文仅仅是对国内信托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程度和角度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对国外发达国家信托制度、信托发展情况研究不够,对部分信托品种如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遗产信托、国有股权的信托行使研究不够;在研究深度上,对信托破产隔离等特征的研究不够,对信托盈利模式的研究不够深入。这些都可以作专题继续深入研究。一、导论(一)信托的概念、职能和特点1.信托的概念由于“信托”是从英美法系中移植到大陆法国家中,所以不同的地方对“信托”的定义也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定义为: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其他处理,以遵从一定的目的(标注出定义的来源);有的定义为:为特定利益的目的,管理和处理移转财产的法律关系(同上);有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赖关系(同上)。我国信托法在总则中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2.信托的职能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在资本市场上被称为四大支柱,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1)财产管理职能。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2)融通资金职能。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即具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4)社会投资职能。指信托业运用信托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5)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3.信托的特点信托的功能定位是由其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资产中分离出来,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伴之而来的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信托结构具有风险隔离功能。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亦或是他们的债权人,在信托存续期内,对信托财产都没有追索权;同时,关联人的破产对信托不产生影响。(2)信托的契约关系可以使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信托财产的权能被分解,并被不同的主体享有。(此段过于冗长,请简练概括)信托的以上特点决定了信托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资金融通功能,即特点一引致了信托具有局部信用功能,特点二引致了信托具有表外优势功能。首先从信用保证来看,信托融资可以像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一样,用资金需求单位的整体信用作为保证进行融资,如委托贷款融资。无论是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还是新上海国际大厦资金信托,其偿付保证主要是借款企业的整体信用(尽管有抵押担保安排)。但同时,信托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优势,即可以通过信托的隔离功能把用于偿付的未来现金流进行隔离,形成脱离融资企业整体信用的局部信用保证,如乌鲁木齐的客运经营权信托、深圳商业银行按揭资金信托都是以被隔离的资产(经营权出售收入和按揭资产的未来收款)作为信用保证,是比较典型的局部信用保证的案例。局部信用是由融资企业的资产、项目或其他权益作为偿付来源。局部信用融资具有传统信用无法获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帮助无法进入资本市场,或已经失去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如增发、配股、可转债等),但拥有可以提供资产资信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资金。此外,信托拥有的风险隔离功能,使得资产可以脱离原有企业的整体资信和破产风险而独立存在,融资风险具有较强的可控性,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下降,融资成本相应降低。第二是表外优势功能,主要涉及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会计表外处理,关系到融资行为对融资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水平的影响。表外融资将不改变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某种角度上讲,还可能改善融资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信托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允许通过发行债券、受益凭证等办理负债业务,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信托融资是一种收费的表外业务,不影响到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结构。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受托资产时遵循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准则,即使信托计划出现问题,信托投资公司也无须承担投资损失或其他风险。对于融资企业来讲,如果信托融资的信用基础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项目或其他权益,那么所融资金将可以不作为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不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委托人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不仅如此,由于融资行为将可能提高资产质量,信托融资反而有助于改善企业的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例如按揭资金信托计划,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可以把按揭资产移出表外,所取得的资金不作为负债处理;由于按揭贷款和现金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是提高了。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可以投资于实业,这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使得信托公司成为目前中国惟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这种特性有利于信托公司成为三个领域资金交流的最佳选择。信托可以管理产业基金或创业基金,接受各种以实业投资为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还可以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建设,通过发行信托收益凭证,提供各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信托资金可以作为资本金,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注册资本金筹资问题。在资产管理市场中,信托投资业务在改善股权结构、职工持股、期权设计、股份化改造中都具有相当优势。另外,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区分开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信托财产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服务的功能,它不仅可以募集负债性资金,还可以募集资本性资金;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还可以为各种非上市企业提供融投资服务。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二)信托业的经营范围根据对国外相关行业的了解,国外信托业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四大类:(1)个人信托业务。包括财产处理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特定赠与信托和个人代理业务。(2)公司信托业务。包括证券发行信托、商务管理信托、设备(动产)信托、收益债券发行信托和公司代理业务。(3)公益信托业务。是以宗教、慈善、学术、技艺等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不特定的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包括公共基金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慈善剩余信托和公共机构代理。(4)其他信托业务。包括养老金信托、形成财产信托、职工持股信托、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自我雇佣者的退休金信托、利润分享信托、储蓄计划信托等。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 80%。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三)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1.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信用文化是信托制度得以维系和发展的基础。信用文化一直是中华文明传统文化中引以为豪的品质。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控制之下,从本质上排斥了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商业信用的存在与发展,而使传统的信用文化逐渐缺失,由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还没有在本质上上升为法律伦理的市场交易道德,信用缺失现象较明显,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在我国各种信用关系中,政府信用问题也一直被理论和实际领域的人所关注。由于信用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此在政策非连续性的情况下,我国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也都处于不够正常的状态。按照信托制度,当委托人自愿把财产交付受托人管理时,自己要为这一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尽职管理了,即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也应由受益人自己承担。在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社会原因,不论是机构委托人或是一般委托人,他们识别、管理、承受风险的意识和实际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托管理财产的一般规则。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这个层面看,目前信托制度的生存空间相对不足,有待进一步开拓。2.宏观经济环境一般说来,支持信托发展的前提有两方面:一是可独立支配的社会财富;二是有对信托设计的需求。而二者在我国已逐渐成熟。经济持续增长,社会财富增多,人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改革开放的成果为信托业发展提供了物资基础。近年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为 7%以上的奇迹,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及金融性财产均快速增长,我国居民储蓄高达 12 万亿余元(数据源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投资工具单一,亟需寻找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金融投资渠道。富裕阶层的增多也为民事信托、财产信托、遗嘱信托等新品种在我国的开发打下坚实基础。3.金融分业经营环境1995 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安全运作。1995 年通过的保险法第 5 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 91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 年通过的证券法第 133 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10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前,金融领域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已成必然,我国加入 WTO 后金融服务机构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正逐步形成,信托业正面临境外金融机构、国内金融机构以及同业信托机构越来越激烈的多重市场竞争压力。同时,信托业也面临和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强强联合的美好前景。四、中国信托业的监管1.监管构架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设后,按照有关规定,对信托业的日常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负责。2.监管法律我国信托法第 4 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 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 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一法两规”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如: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帐户和信托专用资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等。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一)20 世纪的中国信托业信托制度源自英国,20 世纪初由日本传入中国。1913 年,日本人在大连设立了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1914 年,美国人在上海设立了普益信托公司。此后,全国各地陆续设立了 20 多家信托公司。1917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业的历史。紧接着,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始经营信托业务,1919 年,重庆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也成立了信托部,这便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我国的信托业二十年来基本走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带有“二银行”的色彩,加上当时需要金融机构代为理财的人很少,信托业务有限,这些信托公司很自然地要向更广更深的业务领域扩展,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通过国内国际各种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事实上,这些名曰“信托”的投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经并非信托意义上的受托理财业务,而是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合经营业务。为了生存和发展,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因在经营中转移银行信贷资金、冲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营管理混乱以及少数人员违法犯罪等,成为整顿金融秩序中首当其冲的对象和目标,至今为止,全行业先后经历了五次全国性的清理整顿:1982 年第一次整顿, 针对当时基本建设规模过大、货币发行过多的情况,国务院决定进行信托投资业务清理,其重点是行业清理,旨在清理非银行信托机构,从而集中信托,协调发展信托与加强银行宏观控制的关系;1985 年第二次整顿,针对 1984 年信贷失控、货币发行过多的情况,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已办理业务加以清理;1988 年第三次整顿,为治理经济秩序、控制货币、稳定金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同年 10 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这次整顿时间较长,既进行业务清理,也进行行业整顿。通过这次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从原来的 745 家撤并为 360 多家;1993 年第四次整顿。这次整顿从 1993 年 6 月开始,其目标是将信托业从银行业中剥离出来,经过这次整顿,商业银行不再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其拥有的信托机构也与商业银行脱钩,从此,中国银行业与信托业初步形成了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局面;1998 年第五次整顿,一方面,进一步实行信托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的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让信托机构回归其本源业务,另一方面,对信托投资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整顿。到目前为止,全国只剩下不足 60 家信托投资公司获准重新登记营业。(二)信托业经营现状我国信托业在“一法两规”的制度框架下已经走过两年多规范发展的历程,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开始表现出沉着、内敛和从容,整16个行业在规范稳健中有序推进和发展,从行业监管到自律,从治理结构到风险防范,从产品创新到盈利模式,从法律完善到制度建设,从管理能力到人才培养,各方面均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和基础。银监会的资料显示,近三年来,我国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53 个,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从已推出的信托产品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融资规模来看,大多数信托的规模都不大,在 1 到 2 个亿之间,主要是受到信托合同不能超过 200 份的法规限制。二是期限都相对较短,在 23 年左右。三是收益率多数在 35%之间,高于国债低于间接融资的银行贷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信用的优势。四是资信保证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整体信用、财政保证和资产信用,其中整体信用和财政保证占主要地位。这说明资产信用的理念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认同。五是从融通方式来讲,以信托贷款为主。六是信托融资已经开始运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这说明,信托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功能正在逐渐体现。三、中国信托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身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具备相当多的业务优势。作为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产品拥有财产转移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具有风险隔离、权益重置的功能以及高度灵活性的运作空间,适应性很强,并由此可以派生出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可以创造出多种多样的管理方式和信托产品。诸如在民事方面的运用,有财产托管、遗嘱执行、遗嘱照顾等;在商务活动方面的运用,有代办证券投资、中长期融资服务、财务咨询等;在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运用,有慈善、科技、学术、宗教、环保等。尤其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仅有信托制度成为诸多财产制度中唯一可以连接和沟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制度。由于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诸多方面所反映出的独特的便利功能和作用空间,其已被当今不少发达国家所采用,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快速的发展。但是在中国,多年来信托业长期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致使整个行业屡遭创伤,元气大伤。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或停业会引起整个信托行业的价值被怀疑,信托业很容易便成为又一次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和目标。而对其他金融行业,则很少产生这种倾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谈起。(一)阻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外部因素1.决策层面(1)相关制度不配套,阻碍信托业发展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信托业作出一套完整的相应规定,给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信托财产登记过户问题。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还缺少实务上的配套20措施,对信托登记的权利人、义务人、登记机关及登记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信托公司在办理不动产信托、机动车辆信托以及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时,面临不能登记的现实问题,影响到信托业务的开展。第二,税收制度问题。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双方发生信托关系伴随着产权的转移,则要交纳一定的税金。而当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同样发生了产权转移,还是要交纳税金。双重纳税会大大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直接的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同时,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产品,也还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信托业定性定位问题还没有解决,信托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信托号称是“金融百货超市”,但事实上,由于面临过多的监管限制,在每个单一的领域,信托公司都处于绝对的竞争劣势地位,信托业缺乏明确的盈利模式。在目前的中国理财市场上,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服务、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寿险公司的投资型保险及基金业务等,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信托”性质。竞争对手的不断涌现使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断提高。(3)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的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A.部分监管政策不统一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看,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2004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信托国际论坛上,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提出,发展我国信托行业要求银监会和证监会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B.部分政策违背了信托产品的特性其一,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于防范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是绝对必要的,但其实施的结果,不仅可能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无法分割的信托合同方式成立,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不得不自己去寻找受让对象和转让平台,而且使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变得十分狭窄。其结果必然是使信托产品转让交易成本提高,影响信托业的发展。而且,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的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其二,根据资本本质和流动性这一特性,要求以货币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不应受到经营区域的限制,以保证资本的充分流动,实现利润或收益极大化的目标。而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信托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信托资金不能公开募集。这些规定对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信托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束缚。相比之下,其他金融同业开展业务则自由的多,更容易得到发展。其三,从发达国家的信托产品看,其投资的项目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任何一个信托基金都不会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在一个项目上,而是多个项目;同时,还要投资流动性强的项目如国债等,并使部分资金保持货币形态,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问题。我国目前信托公司所采用的信托计划这种方式,产品起源于某个项目,募集资金也全部运用于某个项目,是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易出现问题。2.外部环境社会对信托业缺乏正确认识。多年来,信托机构屡招清理整顿,社会信誉直下,背上了沉重的历史阴影。现在的信托机构还没有摆脱业务发展的被动局面。(二)阻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内部因素1.自身实力不强与金融同业相比,我国信托业规模偏小,整体力量较弱。在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发表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3)中,将信托业与银行、证券、保险业三个金融同业进行比较,无论从注册资本、融资总量、产品数量、公众对产品市场的认同度上,还是从其他实力方面,信托市场的规模明显偏低。2.人才资源匮乏信托业历经整顿,导致优秀人才大量流失,虽然现今各公司在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仍然差距极大,数量不足,理财专家的专业素质尚有欠缺,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能力受到制约。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3.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以信托贷款为主(2004 年贷款运用方式所占金额占全年集合资金信托品种金额总量的 85%),业务发展受限;信托的期限比较短,阻碍了信托融资提供中长期资本的能力;信托更多地被局限在被动管理方面,信托的主动性管理功能体现的不够。4.产品供给能力不足日益扩张的市场需求,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产品的供给能力渐显不足。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驾驭能力不强,无法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特别是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手段的组合能力不强。5.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监控和自我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四、中国信托业的努力方向(一)信托业发展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支持1.提升行业形象信托制度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我国近年来信托业的几起几落已经使信托业的信用跌入低谷,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因此除强化信托公司自身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外,应同时加强宣传,启发全民信托意识,通过信托理财宣传转变居民个人理财观念,培育和寻求潜在消费者,提升信托行业整体形象。2.继续完善信托法律法规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制度环境的保障。(1)有关方面要对信托法的实施做出适用解释。需要解决信托行业、信托机构、营业信托、集合信托确切的法律界定。要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公益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法等,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如信托受益权转让问题,需要规定转让过程中信托公司起什么作用,有什么职权、关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可以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及时颁布有关特殊的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借鉴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建立单一税制,即对信托机构代人理财不征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的做法;建立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等。通过配套政策的建立,为信托公司开辟足够的生存空间,这是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3)可以考虑取消 5 万元起点和 200 份合同限制。基于私募方式中弱小投资者在一对一合同谈判中所广泛呈现出的谈判成本高、风险大的情况,以及中国当时普通居民的收入水平,监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委托理财资金的最低金额点,并规定了委托理财合同不准超过 200份。(4)逐步取消信托分支机构设置和开展异地业务的多方面限制。目前信托整顿成绩明显,信托行业定位清晰,基于一对一的合同谈判开展业务,只要通过有效监管,确保合同结构要素完整,督促委托人尽责诚信,资金第三方托管,再加上限制广泛意义上的谈判能力弱的小额投资者参加,有无分支机构和是否能开展异地业务,从目前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不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内容。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涉及机构决策中的成本与效益问题。(二)信托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1.加强诚信建设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2.培育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主要包括形成并提升企业的信用能力、研究开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业务和组织机构整合能力、客户资源开发和整合能力等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研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寻找核心赢利模式。从长期发展来看,肯定会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大家认同的模式,那就是以资产管理为主导方向的、以资金信托业务为支撑的、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的核心盈利模式。从中长期趋势的目标模式而言,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为主导,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为辅助的盈利模式,必将成为信托公司或者信托业的专属性的核心盈利模式。3.大胆创新创新是信托不断推陈出新的源泉。信托之所以一次又一次被清理整顿而后生,主要归因于其在财产的转移和管理功能方面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与高度的灵活性。信托业要摆脱目前的局面,必须在经营理念、业务品种方面大胆创新,努力走一条属于自己的路。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特殊的交易结构赋予信托财产独立性形成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的分离特性,以及由此造成信托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的广泛适应性与灵活性,构成了信托业最大的竞争优势,即信托具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和产业都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的产品创新应该依托其制度优势。4.丰富产品设计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信托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融资租赁信托、年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托、股权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债权信托、抵押公司债信托、表决权信托、公益信托等。针对行业内和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在以下领域内拓展业务和产品:(1)低风险-低收益型信托,全面介入个人理财服务。(2)国有资产信托。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财产管理制度,非常适合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3)投资基金信托。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可直接发起、设立投资基金。(4)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在欧美国家开展得非常普遍,瑞典的诺贝尔基金会即属此例。目前我国的各项公益事业基金大多由各主管部门管理。由于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资金运作经验、技术和专业人才,无法实现专业管理和专家理财,资金运作行政色彩浓厚,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资金运行效率低下,有的甚至被挪用、盗用,无法实现基金预定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的目标。5.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信托风险。信托业存在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为防范与控制风险,尽量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信托业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1)制定信托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首先要制度先行。(2)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信托机构一旦发生业务风险,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会使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失,重则会立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托公司的透明度。作为公信力很强的信托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其内部信息的透明度。(4)建立信托投资风险基金,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按照项目运作的自然流程,信托公司可以考虑建立由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组成的三阶段风险控制系统以及由业务部门、风险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风险办公会议组成的三重风险过滤系统。6.培育信托专业人才人才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多年来,由于信托基础研究薄弱,我国能够管理经营信托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比较缺乏。信托业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性的财产运作制度和管理方式,具有法规性、严密性、配套性和创新性的特征,加之中国信托发展方方面面的复杂性,非常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性理财专家,其涉及到法律、金融、财务、投资及基金运作、并购重组等高级人才。(三)信托业应加强与外资的合作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投资银行、知名中介机构、上下游企业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也是信托业获得新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自身有效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与外资的合作。积极寻求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合作目前包括衡平信托、华宝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也都正在积极与外资进行谈判。外资进入是目前政策环境和行业状况下我国信托业创新发展的大好机遇。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我国信托业经过规范之后在各方面有了一定发展和积累,但要进一步创新发展、实现跨越,还有若干障碍和制约;若要发展,必须突破,仅仅靠内地信托公司自身力量,恐怕难以如愿。在这种背景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和机遇,可以为境内信托公司拓展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整个行业长期稳步发展所需要的最基础性的一次跨越。就金融业来说,引进外资可以使内地金融机构实现进一步充足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能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等;外资机构大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其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多个方面,在资本、人才、信息、业务、服务和融资等各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外资机构的这些优势,在其参股控股我国现有信托公司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四)信托业应加强与同业的合作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信托业与同业的合作也是促进其自身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使得金融业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按照资产组合理论)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而多元化投资涵盖了多个金融市场、多个金融品种。从“一体化”和“便利化”出发,客户需要金融企业在尽可能宽的服务半径内为自己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这也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统一的客户和资产管理,提高客户关系管理能力。(1)信托业与证券业的合作目前两者的合作主要表现在联合设计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由于证券市场具备市场规模大、流动性高和投资品种丰富等方面的优势,对信托公司和投资者都构成了较大的吸引力,信托公司也因此推出了众多面向证券市场的信托投资产品。证券业与信托业进一步合作模式探讨证券业与信托业未来的合作将着重按照优势互补的模式来开展,包括:A.共享营销网络资源。目前信托公司缺乏自己的营销网络,一般通过银行网点来销售自己的信托产品。B.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合作。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广泛性与证券公司的专业性之间存在很强的互补效应。C.加强研究资源共享。信托公司由于投资领域的多元性,使其难以在单一的证券投资领域积累研究优势,而证券公司则正好在这一领域拥有较强的专业优势。(2)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合作由于职能上的重合,信托业一直是银行业兼业的对象。全美14000多家银行中,有 4500 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凡是规模较大的银行,都设有信托部。而在日本,还允许成立信托银行,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少量银行业务。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信托业与银行业更是出现了趋同化的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信托的融资职能、金融职能得到充分发展,开始向银行业趋同。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的管理基本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也愈加重视。第二、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性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尽管在银行内部或信托机构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但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与银行所提供的无明显区别。第三、商业银行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早在 1984 年 5 月,美国与日本就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参与日本的信托业务。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允许日本的银行到其国内经营信托业务。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信托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的经营经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1、我国银行信托合作的现状自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信托资金收付业务以来,银行与信托全面合作已进入崭新领域。开展的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利用银行的网点代销信托产品为了防止误导委托人及由此对银行产生的风险,各地银监局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有任何代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销售的行为,只可进行资金代理收付。信托产品在销售网点上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只在信托公司的营业大厅销售。然而,为了解决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问题,银信结盟共同销售信托产品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2)利用信托机制进行银行优质信贷资产转让在这种合作方式中,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资金,将募集的信托资金购买银行优质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所有权由银行转移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委托银行代理催收贷款本息,在贷款本息收回后,由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3)银行与信托在资产托管上的合作银行业可以为信托业提供金融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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