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制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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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的产权用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来证明土地私有化,这是中国经济学的一项发明,周其仁 教授没有简单的采用“产权清晰=土地私有化”这个产权经济学中并不存在的 公式1,显然比很多人高明了许多,他至少知道,涉及到产权,没有简单的公 式语言可以套用,必须要对每一项具体的产权,或者具体的合约进行分析。在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的系列文章里,周其仁教授做了很多精彩的观察和 分析,但遗憾的是,他的结论似乎仍然落入了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并不存在的教 条陷阱中。同样使用产权分析的工具,我得出结论的结论与周教授有根本的不 同,分歧显然不是从结论开始的,它一定是从分析中的某一个阶段开始发生的。此“使用权”不同于彼“使用权“中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承包制,它来自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 造:“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人不认为它是一项伟大的创造,只不过包括周 教授在内的很多人认为,它“伟大”得还不够,所以应该被放弃了,放弃的理 由是因为它对产权的界定还不足够。张五常教授认为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使用 权、收益权和交易权,讨论土地承包制的产权界定程度,周教授就是从这三个 方面入手的,所以,分析土地承包制规定的农民的土地产权是否完备,就从这 三个方面讨论应该是不错的。流行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制成功地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 “在不准许私人合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环境里,通过一个承包合约,就界定 了农户经营耕地的权利” 2。在这里,语言和它所表达的内容之间出现了一点 歧义,正是这点歧义,至少使周其仁教授低估了土地承包制的“伟大”,所以 他会问:“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 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在周其仁看来,在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民只有土 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他在其他地方还提到了没 有“交易权”。这就是语言歧义的后果了,农民在土地承包制中所获得的“土 地使用权”,绝不仅仅是包含了 “使用权”,而且包含了 “收益权”。土地又 不是小孩的玩具,不能得到收益,“使用”它做什么?有力气没处使了?挣工 分的时候,正是因为“收益权”的界定含糊,所以农民就悄悄地放弃“使用 权”,出工不出力;而农民要求承包土地的动机,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 获得土地的收益权,所以,承包合约中最关键的内容是“剩下的全是自己的”, 土地的收益权明明白白地“到户”了。周其仁教授恐怕弄错了。由于获得收益权是土地承包的动机,所以,当承包实施的时候,土地的 使用权和收益权是同时明确到户的。交易权就略有不同了。在农民的示范和推 动下,立法者出台了有关的临时法律(政策、办法、规定等等),明确将土地 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界定给了农民个人,结果农民发现,根据这些临时法律,他 们所拥有的权利还不止使用权和收益权,他们还可以将土地租给邻居二哥耕种 3,产权交易开始出现,这显然超出了农民原先的要求,似乎也不是出于立法 者刻意地设计,但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易可以发生。我们也许可以这样 理解,如果要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清晰地界定给农民个人,同时又没有明 确地禁止交易,不用任何人操心,交易自己就会发生4。在土地承包实施十几年以后,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农民的土地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交 易权5。土地承包制,土地产权的三大基本权利齐了,一个也不少。可见,土地承包语境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远远超出产权语境中的 “使用权”,一不小心弄混了,就容易出错。经济科学,逻辑严密,环环相扣,一个概念的歧义,足以使满盘文字不 知所云。此交易权就是彼交易权很多人误以为土地承包制所规定的产权中缺失了土地交易权,并以此作 为私有化的依据。土地承包制中农民的土地权利中,到底是否包含交易权?有 趣的是,周教授似乎一直在避免正面回答过这个问题。周教授说,粮食限价以及各种垄断经营限制及侵犯了农民的交易权,(这正是 我认为精彩的部分,)但他没有说农民是否有土地交易权;他又说城市扩大过 程中农民的交易权被剥夺,但他还是没有说,更多的没有受城市扩大影响的农 民是否有土地交易权。他只是不断地,反复地强调交易权的重要性。“张三家 要种已经分给李四家的地吗?那就请付一个代价。这个代价,对李四而言,当 然就是一笔收入。但是这笔收入,不是来自李四自己的劳动所得,而是来自李 四放弃利用自己承包地的权利。资产的自用权利一旦可以有偿放弃和让度,资产所有者就拥有一个未来的 收入来源。这时,“资产”就转为“资本”。资产(asset)和资本(capital)在 中文里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经济含义上可要差一大截。不少读者可能知道,我在费雪(I. Fisher)的意义上定义“资本”,就是说, 资本是构成未来收入流的资产。按此定义,李四放弃自种土地的权利、收取一 点“代价”后而转让给张三家种(不论张三家是劳力过多还是种田能手),这部 分被放弃自种的土地,就不再仅仅是可用的资源一资产,而且成为资本一 可以源源不断生产出租金收入流。在理解上,我倾向于在“未来收入流”之前, 加上“独立的”限制词。可以独立提供与本人劳动无关的权利租金的资产,方为 资本。可惜的是,今日我国农村虽然“资产密集”的程度大为增加,但“资本密集” 的程度还是太低。这不是说农民的资产已经太多,而是说可以独立提供收入流 的资产,在全部土地、房屋、设备的农民资产总量里,比例微不足道。进一步 探察究竟之前,我要拿一个判断放在这里打擂台:除非在扩大农民资产“资本化” 的方向上大做文章,任你“调节需求”的高手如云,要显著增加农民收入,门也 没有。”抱歉我引用了这样大段的文字,看了这样的文字,你可以就周教授认 为农民在现有制度下到底有没有土地交易权得出任何结论吗?你可以根据你的 理解来判断周教授到底说了什么,但无论你的判断如何,周教授一定都有作进 一步解释的余地。“本店保留解释权”。我们只能推论,周教授确实是认为农民没有土地交易权甚至没有收益权 的,因为他说过:“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 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倒户呢?”他为什么不明说?因为他比我们都清 楚,具体的分析一定会得出他不愿意看到的结论。张三要种分给李四家的地, 不用周教授请,李四也会向张三索取租金,而张三也明白,不支付租金,他就 无法使用李四的地,这一切,都是当今农村正在发生的事情。这种产权交易, 在土地承包法之前就存在并合法了,土地承包法只不过在法律条文中 明文规定保护农民的这种交易权利。有的人以为租赁不算交易,只有买卖才算 交易。这是对经济学交易概念的误解,周其仁教授已经在他的系列文章中指出 了其中的错误所在。我在这里,只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做一点补充。科斯在他 篇著名的文章里说,无论法官将污染排放的产权判给哪一方,另外一方都可以 用货币的方式向对方购买这一权利,而产权让渡方则可以得到一个收入流作为 放弃产权的报酬。他说市场可以通过这种产权的交易达到效率的结果。李四在 出租土地的时候获得了一个收入流,与科斯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差别,这是一 个完整的产权交易过程。张三和李四明明做成了一单有关产权的生意,为什么 有那么多人偏偏说他们没有交易权?农民在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前,就可以出租自己承包的土地或者用土 地入股的方式获得产权所得,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交易,与科斯所描述 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差别。土地承包法更是明文保护农民的这一权利。以 周其仁的经济学造诣,他自然明白其中的道理,所以他从来不说土地承包制缺 失交易权;但他又需要“进一步界定产权”,总不能说现在的农民已经拥有交 易权,所以只好含糊其辞,在力图造成一种农民没有交易权的印象的同时,保 留解释权。此“界定产权”并非彼“界定产权”周其仁教授的产权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界定产权,不仅 需要从产权有关的法律入手,还要注意在一切流通领域是否有可能限制了农民 的财产权利。但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以混为一谈。土地责任制是否明确界定了 农民的土地产权是一回事,粮食价格管制和市场准入是否限制、破坏了土地产 权是另一回事,将它们搅在一起说,公共关系的目的是达到了,但经济学却没 有了。周教授应该很清楚,手段的正义比目的的正义更重要。产权分析,是个别的、具体的合约分析,笼统地说农民的土地产权被侵 犯,算不上产权分析,笼统地说产权模糊,也没有意义,因为这对改善产权的 清晰程度没有任何帮助。比如,当限制农产品自由进入市场侵犯了农民的产权, 就无法通过关于土地的契约来解决,虽然放弃限制也可以称为“进一步界定产 权”,但它与修改土地契约没有任何关系。周教授如果要主张土地私有化,就 必须说明土地承包制在什么地方模糊了产权关系,可惜的是,周教授分析了粮 食价格管制是如何降低了农民的产权所得,分析了市场垄断是如何限制了农民的产权,却没有分析过土地承包制到底在什么地方模糊了产权,令他得出收益 权没有到户的结论。他也没有分析过,粮食价格管制对农民收益权的限制,如 何可以通过放弃土地承包制而得到改善。从周教授的六点建议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土地承包制已经足够清晰地界 定了土地产权,“进一步界定产权”仍然还有巨大的空间。也就是说,即使土 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及交易权都明明白白地“到户”了,“进一步界定产权” 仍然还有巨大的空间。于是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进一步界定产权”不等于土地私有化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进一步界定产权”与 土地私有化可以无关,周教授在他的系列文章中并没有建议土地私有化,他提 出了六条建议,没有一条是以土地私有化为前提。他仅仅是主张“进一步界定 产权”而已。周教授说,我们只剩华山一条路了,“华山一条路就是进一步界定产权: 农地使用权、种植和买卖农产品的决策权、放弃农地自用的“喊价权”和交易权, 农民劳力和各种才能一 别是企业家才能一的租金权利”。可见“进一步 界定产权的”的途径很多,而且都可以在土地承包制的框架内得到有效实施。 周教授是产权专家,自然能够理解“进一步界定产权”的逻辑推论并不是私有 化,而是“把土地承包制发展成更加完整的、得到清楚界定的农民私产”。很 多人都不明白,“土地使用权”成为私产与土地成为私产,这是有区别的,周 教授知道其中的区别6,他知道,运用产权分析,永远都得不出“进一步界定 产权”等于土地私有化的结论,因为私有化并不是界定产权的必要条件,说明 这一点的最好例子恰巧正是中国农民发明的土地承包制。在产权经济学的英文文献中,很少出现“私有产权”这个词,张五常也 仅仅是在他用中文写作的时候才使用“私有产权”这个词,这也许是与张教授 到香港教书的使命有关。但至少张教授很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他一定要注明, 此“私有产权”与彼“私有制度”之间不可以划等号,经济学概念,一就是一, 二就是二。至于有人见到“私有产权”做什么样的联想,张五常教授是概不负 责的。周其仁教授也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抓住“进一步界定产权”不放手, 就是不提土地私有化。你要想知道周教授关于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就只能从他 怒斥“反对私有化”的文字中去找。土地承包制所界定的“土地使用权”是足够完整的私有产权,与土地私 有的权利相比,它有两个差别,一是使用权的差别,二是处置权的差别,而恰 恰在周其仁教授所关注的收益权和交易权上没有差别。先说使用权的差别,土地承包契约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方式,后来被法律 规定为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几乎没有人对这一权利限制提出异议, 以至于甚至产权专家都忽略了,“土地使用权”恰恰在“使用权”上受到了限制。既然这一差别可以细微到可以被忽略的程度,分析这一产权限制的必要性 也可以省略了,只要明确这一“产权残缺”是普遍的,可以预期的,就足够了。土地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制在土地收益权方面是完全相同的,这一点,我 们只需要相信中国农民的直觉就足够了。他们正是为了可以获得土地上的全部 收成而发明了土地承包制,而这以制度本身也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至于交易 权,如果我们按照周教授的办法,把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定义为:放弃“使 用权”而获得报酬,那么土地的租赁就是完整意义的产权交易。有人认为租赁 是短期行为,但三十年的时间对于一项农业经营决策而言,并不能算是“短 期”。以为土地承包制禁止土地买卖就限制了交易权,是一种想当然,土地承 包制并不禁止“放弃使用权而获得报酬”。土地买卖无非是未来租金的贴现支 付而已,对于产权交易而言,租赁和买卖是可以完全等价的交易行为,在这个 等价的关系中,地租是更基本的变量,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常识。周其仁就强 调过,资本(土地)之所以有价值,完全是由它可以提供未来的收入流(租金) 而决定的。任何有关产权的交易,在本质上都是基于资本的未来收入流的交易, 对土地而言,就是关于地租的交易。所以,以为土地承包制限制了产权中的交 易权,显然是出于想当然,经不起认真推敲。土地承包制的“土地使用权”确实足够完备地界定了土地产权,同时,与土地 私有制相比,其产权确实在某个地方受到了限制,在什么地方受到了限制呢? 在处置权,土地承包法禁止农民放弃土地的租金收入。禁止买卖土地的实质也 就在此。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第一,几乎没有不受限制的产 权,但限制必须是可预期的,关于“产权残缺”的普遍性,周其仁教授已经做 过论述,就没有重复的必要了;第二,被限制某种产权,应该有所得。如果交 易权被限制,农民无所得,限制即使可以预期也是不应该限制的。有了第一条, 我们知道,“产权残缺”本身不可以成为批评“产权残缺”的充分条件,评价 任何“产权残缺”,还是需要具体的产权分析。那么土地处置权受到限制这一 “产权残缺”的所得是什么呢,正是被周其仁教授愤怒斥责的“社会保障”! 土地承包制的伟大之处正是在于,它在清晰地界定了 “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的 同时,为农民保留了地租收入作为未来生活的保障7,在农民还没有替代保障 的时间里,地租既起着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也起着养老保障的作用。周其仁教授用效率和权利驳斥社会保障,这是没有意义的,在经济学理 论里,一切社会保障都是对效率的反动,也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其中的利弊 消长,构成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最保守的经济学家, 也没有以效率和权利的理由,主张取消社会保障。所以,周教授即使不喜欢社 会保障,也应该找另外的理由。经济学是关于取舍的科学,兴一利必有一弊,不存在免费的午餐,土地 承包制为农民保留了地租作为社会保障,必然要支付财产处置权的代价,任何 社会保障制度中,个人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财产处置权的代价。孰优孰劣,利耶 弊耶,仁智互见,本属正常,但讨论应该基于具体的产权分析,而不是简单的 一句“鬼话”可以解决问题。在农民的土地产权讨论中,经济学概念十分模糊,常常被随意更换内涵, 土地承包制中被限制的产权,也被随意地扩大。周其仁教授是产权专家,应该 有义务澄清讨论中的混乱状态,可惜的是,周其仁教授没有这样做,反而加入 了制造混乱的行列之中,其公共关系效果虽然显著,但经济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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