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课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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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第一章 法律知识一、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本质:法是统治级意志的表现。特征:(1)法律的规范性;(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4)法律的普遍性;(5)法律的程序性;(6)法律的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2)评价。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3)预测。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发的实施: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 ;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三、法的渊源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内容: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8.国际条约和国界协定。四、法律关系含义: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注: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有权利能力未必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丧失,其权利能力不一定丧失。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行为、精神产品。五、法的制定1、立法的概念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2、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基本原则:(1) 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2)法制统一的原则;(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又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原则。3、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六、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1)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2、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3、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例: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 D )。 A统治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 B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C统治阶级中某一阶层的意志 D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律渊源实质上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我们可以把法律分为( B )。 A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C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D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3.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D )。 A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B指示、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D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4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 ABC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责任 E.权力5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B )。 A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C人身、行为、货币 D商品、货币、财产权利第二章 宪 法一、宪法概述1、概念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特征(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度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要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3、 作用表现在对统治权、法制、公民权利、政治制度、社会经济等方面。4、宪法监督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监督主体人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二、国体、政体国体即国家性质。(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关系。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2、国家的标志: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3、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行使自治权。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报请变通或停止执行。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自主安排使用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助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事业。6)依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或几种语言文字。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一国两制:(1)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主权三、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我国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4)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概述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基本权利: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2、基本权利和自由(1)平等权;(2)政治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与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请求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的保护。3、我国国民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五、国家机关(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有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2.职权(1)宪法性权利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权利;(2)国家立法权;(3)任免权;(4)重大问题决定权;(5)监督权;(6)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1.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任期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2.主要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A,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B, 解释基本法C, 可以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A,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B,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C,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D,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E,决定特赦;F,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G,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H,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省级行政区内部的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4)任免权:A,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B,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C,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E,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5)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6)其他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国家元首,对内外代表国家。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年满45周岁)。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2、职权(1)公布法律权(2)任免权(3)发布命令权(4)外交权(三)国务院1、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还有:国务院、两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的是:中央军委主席。2、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国务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职权。(1)行政立法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提案权(3)领导权(4)管理权(5)任免权(6)行政区域划分权(7)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8)其他职权(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的大会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地方各级政府:双重属性(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关(七)人民法院1、性质、地位国家审批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组织系统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A,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3、领导体制。1)同级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检监督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八)人民检察院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2、组织系统1)高检。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分级!)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C,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3)军事检察院。4)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省级检察院领导。3、领导体制。1)双重从属制:A,高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B,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2)产生与任期同法院例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C )。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律监督称为( B )。 A立法监督 B审判监督 C检察监督 D行政监督3.( C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D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5.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C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第三章 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2、渊源(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3、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2、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的行为为根据。(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权法定;依法行使;违法必责)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二、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地方一致性;(4)效力限定性;(5)强制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主要有富于权益或剥夺权益;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义务。效力:(1)确定力。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3)公定力。这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3、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2)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3)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三、抽象行政行为1、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不可诉性。即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知己对象。 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指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的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的原则:(1)民主原则(2)效率原则四、具体行政行为1、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滞纳金征收、排污费征收等。2、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如经营许可、律师证、驾驶执照等。设定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3、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方式:确认、认可、证明、登记、批准、见证、行政鉴定。4、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1) 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后者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2) 目的不同:前者起惩戒和预防的目的,后者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3) 实施机关不同:前者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后者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7、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等。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发予奖金或奖品,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9、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注: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民事争议,后者针对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五、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特征:(1)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2)签订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具有社会公益性 (3)属于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有优益权 (5)合同有法定性,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解决纠纷。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特征:行政性;多样性;非强制性。作用:(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4)对损害社会工艺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六、行政程序1、 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2、 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3)行政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3、 主要制定 (1)资讯公开制度(2)公开调查制度(3)通知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听证制度(6)时效制度(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度(10)行政救济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该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该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有行政违法要具备的主观要件分类:1、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为分类标准: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以行为方式和状态为标准: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3、以行为内容和形式为标准:实质性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4、以内容不同为标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特征:主体的多样性(行政主体,相对方,公务员);内容的法定性;追究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主体承担的: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公务员承担的: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相对方承担的: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 3、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4、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6、仅对外国人适用的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八、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特征: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上述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 3、行为是违法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原因第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其他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1、行政机关 2、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连带责任)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承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 6、经复议的,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担复议决定加重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赔偿的方式:(l) 金钱赔偿(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追偿制度:机关行政赔偿以后,责令过错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故意或过失重大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九、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基本原则:1、一级复议原则2、及时、准确、便民原则3、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4、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范围: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自主经营,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没有依法办理履行的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的,可申诉不服行政机关民事调解、处理的,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一般管辖: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申请人选择,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政府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复议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最终)特殊管辖:1、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派出的政府 2、派出机构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 4、两个级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5、被撤销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开始后结束前经复议机关批准,可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程序:(1)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之日6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2)复议申请的受理(收到申请书5日内);(3)复议审理(原则上书面审查);(4)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迟迟不回话/当事人不服,可于复议期满/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的条件: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权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辅以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其他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证据不足、错误的依据,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律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1、基层一审案件 2、中级:确认发明权,海关处理的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本辖区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4、最高:全国范围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选择,如果原告两个都上诉的,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共同特征:1、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与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4、收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表当事人一方,且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行政诉讼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 法院立案5日内将诉讼副本发被告,被告收到副本10日内提交材料,答辩状在行政诉讼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县级政府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无权设定撤换企业负责人的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机关管辖;同事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程序:一审: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只有普遍程序,无民事诉讼的简单、特别程序之分)法院在立案3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需要延长的,高级法院批准,高法一审需延长的最高级法院批准)二审(上诉、终审程序):一审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的一审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收到上诉状2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包括: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合议庭提请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维持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原告必须接受原行政行为的约束,承担败诉的后果,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起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提起申诉;同时被告也不得再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依法使其行政行为得以实现。所以,申诉期间,原机关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法院院长认为本院需重审的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需重审的,有权提审或令下级法院再审;检察院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党的各级纪检委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是党的监督行使之一,主要通过受理人民群众对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党员的违法乱纪的申诉控告来实现的不满十四周岁,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1418岁,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例:1、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C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2、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核发会计师执照的行为属于( )。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 C行政许可 D行政监督3、 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C )。A行政处罚 B行政征购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用4、 下列哪些属于诉讼参加人( ABC )。A、原告和被告 B、第三人C、诉讼代理人 D、证人 E、鉴定人5、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对 )第四章 民法一、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调整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是指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1、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2、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权的行使包括: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四、 物权和所有权(一) 物权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特征:(1)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是对物支配权。(2)排他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即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为对世权,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二)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内容:(1)占有。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2)使用。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5)所有权相对债权而言具有永久性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的。受让人依照欠款规定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专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四)担保物权1、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五、 债权1、 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债权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2、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上的过失、其他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利,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注意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物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3、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益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4、债的履行债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5、 债的终止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债终止的原因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六、 知识产权1、概述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特征:客体的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2、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保护作品:(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2)独创性 (3)可复制性著作权的保护: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完成时就受到保护。3、专利权专利权:专利人在法定期限对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申请原则:一发明一专利,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期限: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专利权内容:专利权人权利(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义务(缴纳专利年费);限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不算侵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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