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要报》样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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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要报样稿一我国完全可以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四川大学蒲晓红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LI阶段性成果,认为我国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具有可行性,存在的一些实际障碍可以进行规避,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一、部分学者认为的社会保险费改税“障碍”并不成立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险费改税不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违背了近年来大力提倡的“结构性减税”趋向;很可能使国家山间接责任主体转变为直接责任主体,承担对社会保险的无限责任;超越LI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可能使我国被迫提询成为福利国家。实际上,这些“障碍”并不成立。费改税反而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费改税可以对我国统一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倒逼”机制,有助于将社会保险基金最终控制权收归中央,为提高统筹层次扫清障碍。从实际看,尽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早有统一规定,但具体执行却五花八门。而且,如果不进行费改税,就很难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1. 费改税不会妨碍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结构性减税是调整税收结构,并非不征新税。而且,社会保险费改税并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只要征缴比例不变,不会给参保者带来实质影响。调研发现,大多数人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认为这样也更规范。2. 费改税不会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责任风险。关注民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因为存在风险就推脱责任。事实上,只要税制设计合理,完全可以避免国家对社会保险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实现封闭运行、自我平衡,不论是征税还是收费,国家都只是间接责任主体。费改税不会使我国被迫提前成为福利国家。征收社会保险税与福利国家并无直接关联,世界上公认的福利国家并不都征收社会保险税,而绝大多数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国家也并非福利国家。福利国家的直接特征,反映到社会保险领域,是待遇计发标准与个人缴款情况并不严格相关。而我国恰恰相反,即使实施费改税也远称不上福利国家,并没有超越LI前的发展阶段。二、社会保险费改税也存在一些实际障碍1. 通过税收筹资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匹配。通过税收筹资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不兼容。这两种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账户中有3项权能不能通过税款的收支活动获得,它们是财产营运的收益权、对等返还的请求权和法定(指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此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自愿性、灵活性与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也不兼容。2. 费改税后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社会保险费,有的地方由社保部门征收,有的地方由税务部门代征。费改税后,理论上应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势必引起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行体制下,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都不足以“垄断”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双方存在竞争的动因。这就能解释为什么税务部门大多支持费改税,而社保部门大多反对费改税。3. 费改税不能根除偷逃社会保险缴款的动机。社会保险缴款是单位和个人当前的现金流出,单位会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险负担,参保者个人也会选择不缴或者少缴,这与征收方式是税还是费并无直接关系。费改税并不能促使单位和个人积极自愿缴纳社会保险金,也很难明显改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现状。三、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的障碍可以进行规避LI前来看,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的实际障碍很难直接消除,但可以通过渐进式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行规避。1. 按照个人账户规模实施税收返还。个人账户和税款在权属上的矛盾,可以通过税收返还制度来规避。在参保者缴纳社会保险税之后,征收机构按照个人账户规模将税款返还到个人账户,继续按照原有制度进行投资营运。这样既保证个人账户在财产权上归属参保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先缴后返”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参保者的行为,鼓励其依法缴款。2. 暂不将城乡居民纳入征税对象。短期内,统一各地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强制要求居民参保都不现实。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暂不涵盖城乡居民,待制度基本稳定统一、城乡居民广泛参保时,再考虑将其纳入税收体系。3. 暂时维持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二元征收”体制。原来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的地方,工作人员只是在身份上转变为社会保险征税员”,其编制依旧隶属于原单位,不妨碍社保部门增设机构、扩充队伍;原来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部门山代征转变为征收责任人,并设置单独的内设机构和岗位,这也能保证征收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待条件成熟后,全部改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部门的丄作重点放在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审核和发放上。4. 增强参保者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预期。参保者实际上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过程中最好的“监督者”。如果参保者信任、依赖社会保险制度,他们就会自觉缴款并监督所在单位的缴款情况。为此,应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性,完善并落实社会监督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待遇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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