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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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承包、改制、租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人数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 操作规程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制定年度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自提自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职专业技术人员。3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32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足额配备。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按时接受再培训。41 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在有效期限内; 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国家安监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与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1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1) 高瓦斯矿井;(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 水文地址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5)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6)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62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63 重大危险源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64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65 对重大危险源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7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72 煤矿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条规定配齐救护装备。73 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91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应提供安全检查作业、采煤机作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作业、瓦斯检查作业、探放水作业、提升机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等工种的证件。 92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9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94 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数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101 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井下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的安全教育再培训不少于20小时。102 转岗安全教育培训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103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天。104 经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各生产环节均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12 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113 建立粉尘检测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114 劳动保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12煤矿的证照(基建矿井提供采矿许可证,生产矿井提供“六证”)。121 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坐标点相符合;批准开采煤层;有发证机关签章;采矿许可证必须由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许可范围;有发证机关签章;123 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在坐标标定范围内;允许开采煤层;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证件标注的井口坐标与实际相符;有发证机关签章;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124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名称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有发证机关签章;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有正本和副本;125 矿长资格证12、6 矿长安全资格证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必须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计划,使其熟悉避灾路线。1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各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141 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立井安全出口必须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间)不得采用非刚性材料的爬梯。142 水平、采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143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实现壁式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各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保证行人、运输、通风安全。15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151 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152 采区(包括盘区)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153 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154 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161 瓦斯等级鉴定按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豫工信煤【2011】111号文件)执行。162 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171 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量、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172 矿井各采区(盘区)、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水泵房等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井下配电室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的要求。173 作业区和准作业区不得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瓦斯浓度不得超限。174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得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得备用主要通风机,并由具备资质得检测机构定期进行风机性能测试和关键零部件得无损探伤。矿井必须具有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反风演习。175 矿井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176 矿井、采区、工作面各类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测风制度。1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18、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182 低瓦斯掘进工作面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183 所有煤矿均要装备瓦斯监控系统。184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185 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186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专职瓦斯检查员井下作业面及其工作量并适当考虑轮休、请假因素确定;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测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187 局部通风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风筒。188 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19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下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19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等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192 矿井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矿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威胁;井下排水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并定期进行检测,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排水设施齐全完好、独立可靠;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193 防灭火措施井口20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明火和火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20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井下电器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201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202 井下电器设备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井下牵引网络定期进行杂散电流测试,压风机定期检测。203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装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204 供电电缆选用和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2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211 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使用矿井提升绞车,且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212 立井提升人员必须使用升降人员的专用容器,并装设防坠装置。各项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并装设防坠装置。213 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214 提升绞车及关键零部件、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更换。215 矿井主提升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22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221 矿井与外界至少有一部保证畅通的固定电话。矿井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与调度室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222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通讯系统,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下各主要作业场所和要害部位(井底车场、绞车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等)以及主提升机房、风机房、配电室、抽放泵站等要害场所通信畅通。23、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需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231 矿井必须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232 井下所有爆破器材必须按瓦斯等级选用取得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煤矿需用炸药、电雷管、专用放炮器。233 有健全的火工品领退、使用、存放和运输制度,并有记录可查。234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三人连锁”制度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一炮三检”瓦斯检查制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井下放炮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241 使用纳入矿用安全标志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必须取得安全标志。242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前购置的产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合格,并能满足安全生产性能的,可以继续使用。243 为保障安全生产,确需使用非安全标志目录内新材料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相关单位检验证明。25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当与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数量按矿井入井最大人数、班次,加上管理、检查人员配备。2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261 井上下对照图采用由有地勘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过的图纸;比例尺1:2000或1:5000;以地形图为底图;标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铁路、公路、水系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标明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标明井田边界线、保安煤柱的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262 采掘工程平面图采用由有地勘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过的图纸;比例尺1:1000、1:2000、1:5000,多层开采须分煤层绘制;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标明煤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标明井筒位置、倾角、现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标明井下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位置、采空区位置及回采时间等;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尖灭区,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址构造;标明发火区、积水区、煤与瓦斯突出区等,并注明发生时间及有关情况;与本矿井的相邻关系。263 通风系统图比例尺1:1000、1:2000、1:5000;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标明风流方向、测风站、风速、风量、通风设备、通风设施、防灭火、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和火区的位置与范围。通风设施主要包括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备包括主要通风机型号、功率及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等。开采多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264 井下避灾路线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标明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在巷道交岔口处及避灾路线沿线都要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标明各种救灾仓库、物资的存放地点;标明矿井供水、供电、通讯等主要管线布置情况。265 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供电电源来源、电压等级;变压器型号、容量、电压等级;高低压开关柜、编号、型号、用途(负荷类型及功率);电缆型号、电压等级、截面和长度。用电设备及电气开关名称、型号、功率、负荷。266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其他图纸:矿井地质与水文地质图,巷道布置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267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巷道布置与用途,煤岩特征、断面形状与尺寸、巷道支护、掘进方式、掘进通风、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工作面布置、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及工艺流程、顶板管理、通风管理、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郑宏中鑫(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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