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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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n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统一管理,保障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分级负责,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第四条 统一建账原则。凡是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拨付的款项、省直有关单位委托我局相关处室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其他资金、以及使用省财政厅“行政性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取得的其它收入,均由局机关财务统一建账管理。 第五条 开支预算原则。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合理使用,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支出。每项开支须由用款单位事先提出用款计划,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统一归口原则。局财务基建处负责统一向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编制申请预算和上报年终决算。年度各普查经费、专项(项目)经费的安排由财务基建处提出预算指标分配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下达各单位。凡向国家统计局或省财政厅申请经费、请示报告和政府采购计划等方面的行文,由财务基建处负责。 第七条 逐级审批原则。经费开支须在经办人签名的基础上,根据开支数额的审批权限,依次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管财务副主任、主任、两总师、主管财务(或主管业务)局领导、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 “一支笔”签字原则。即:不论是财政预算经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预算外收入和其他资金的开支使用,还是按照规定计提的福利费开支,均先取得主管财务的主任审核后,按照开支数额多少逐级审批,方可报销入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审批 第九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合理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第十条 普查经费:指为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人口、农业、经济、1%人口抽样、投入产出调查等周期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财政分别拨付的款项,属财政性预算拨款。其经费的申请由财务基建处负责会同承担普查(调查)任务的单位共同办理。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指经国家统计局、省财政部门核拨的,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统计任务的专项经费,属财政性预算拨款。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单位委托我局相关处室协助工作划拨的经费、或从其他部门(地方)自行争取的经费,由相关处室使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拨款单位经费开支规定和要求,按照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列支有关费用。第十三条 职称考试、统计教育、科研期刊等属于行政性收入、事业性收入和其它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坚持先缴后支的原则,杜绝违规的坐收坐支现象。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根据经费用途不同,开支数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3,000元至10,000元(含)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批呈主任审批;10,000元至30,000元(含)的经主任批呈主管财务或主管普查(调查)的局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经主管财务或主管普查(调查)的局领导批呈局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统计师、总工程师主管处室经费,开支数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3,000元至10,000元(含)的,由主管财务的副主任批呈主任审核后,呈总统计师、总工程师审批;开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呈总统计师、总工程师并联系分管单位的局领导审批。总统计师、总工程师协管单位有关专项经费的支出应在相应的审批权限中审批。第十五条 特殊补贴开支的审批。凡用于支付加班(值班)、年度奖励、救济、劳务(教育、职称评审监考)和具有财政经费支持编辑年鉴任务的单位对个人需支付编审、校对、发行(奖励)等费用,有关单位需提交书面请示报告,注明人员和标准,5,000元(含)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呈主管业务或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凡上述补贴对单位的,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第十六条 定期通过银行托收划拨的固定性费用开支的审批。局机关经与有关收费部门签定托收协议的,如水费、电费、电讯费、邮电费以及按房改有关规定计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审批手续审批后入账。第十七条 住宅和移动电话话费补贴的开支审批。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干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的机关个别公务人员的住宅电话费补贴,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冀办字199841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初由办公室按人员标准制表报批后发放。正厅级、副厅级离退休干部住宅电话费补贴每年初由老干部处按人员标准制表报批后发放。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移动通讯话费补贴,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冀财字200529号)文件规定执行,话费补贴每月由办公室按人员标准制表报批后发放。凡未经局长特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各种经费,购置(维修)移动通讯工具(配件)和报销话费。第十八条 如遇有特殊性质的经费开支项目审批,暂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 报销审核第十九条 报销的基本原则:1、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规定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凡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销。2、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坚持按预算报销,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的支出报销。3、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和申请到的经费用途,合理安排支出,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不予报销。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票据凭证,方可予以报销。 1、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盖有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2、报销票据内容填写要有单位名称、品名,且大小写金额相符,无涂改。购买办公用品的单据要附明细表。3、报销票据上须有经办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审批负责人的签字。 4、经请示批准的开支,如补贴、奖金、救济等,需付请示报告及附件可作为凭证报销。5、经请示批准的开支除有正规报销票据,还要有请示报告、会议预算、合同(预算)书等,这些书面材料一同作为报销凭证。6、因公外出报销差旅费,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7、事业单位每月固定性补贴、临时工工资和司机公里补贴,以及年度取暖费、独健费、纪检办案费、回民补贴、伤残费、抚养费和离退人员交通费、护理费等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制表报批后,作为凭证报销。第二十一条 凡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票据凭证,不予报销。虽属于正规合法票据,但开支不合理、不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也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 使用现金的程序和要求1、借用现金严格执行前不清后不借的原则。2、现金的使用:支票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或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因公需要借用现金的,须先到财务室领取现金借据,按要求填写清楚,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局长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借现金超过1,000元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室,以便做好提款准备。3、凡未经批准,若出现同一购物单位开出的两张以上连号发票金额相加超过转帐支票结算起点的,财务将作退票处理,不予办理现金报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使用支票的程序和要求1、支票的使用:因公在石市购物等开支超过500元(含)以上或在本市购买机票的,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使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到财务室按要求填写支票借条,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局长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2、领用的转帐支票不准外借,不得擅自改变支票购物用途和扩大资金限额,逾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3、支票领用后,凡违规使用或遗失支票,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领用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遗失支票要迅速报告,第一时间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避免或减少资金损失。第二十四条 报销期限:1、报销人所持各种票据应及时报销,出差回来应在10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使用支票的5日内返回支票存根和报销票据。2、每年12月25日为会计核算截止日,为准确反映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凡属本年度的款项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当年发生的未报销的票据,如无特殊情况,下年度3月1日后不再报销上年度发生的票据。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单位年度办公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提出申请,报财务基建处统一列入地方和中央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基建处遵照省财政厅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政府采购办法,负责办理采购手续和采购事宜,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手续(500元以上)。凡无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不得购置,财务不予办理结算业务。因特殊情况需零星购置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的登记、调拨(调配)、报废等事项,严格按照河北省统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购油、保险)和办公用品(耗材)实行定点采购和维修,其经费的结算要依据供需双方商定的核算办法,由相关人员提供真实的凭证,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大宗批量的普查设备(物资)购置、以及文印中心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等,必须按照招(投)标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未经局领导批准的招(投)标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事宜,不予办理结算业务。第二十八条 召开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统计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会议前须由承办单位按食宿标准做出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召开。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发放现金、礼品、纪念品和组织高消费娱乐及游览活动,不准到外省举办会议,无特殊情况和特殊审批,不准突破会议预算。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统计局公务活动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报,结余留用的办法,控制各种接待费用的支出。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上级部门划拨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基建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其报销审批按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结束后要及时提交决算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专项经费开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经费开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开支合理,票据合法,审核严格。主要负责人外出确需开支的,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副职并通知财务主管人员后,方可代签。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设账户;不准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不准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和报销;不准将资金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逃避监督和审批;不准擅自变更审批后的支出项目和内容;不准虚列支出化公为私;不准以任何名目用各种经费购买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基建处要根据本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定期对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局长会议报告并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五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统计局财务管理规定自行废止。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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