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5513200017《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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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1、简述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答:(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法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调控的法律依据,其特征是: 1)企业法是规范法律地位及其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动的行为法。 3)企业法师国家对企业进行调控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律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2、阐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答:(一)个人独立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当然,一个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人员。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该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3)有投资申报的出资。与公司企业不同,投资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或者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或是否交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报设立个人独立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经营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3、简述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答:为使公司拥有、维持其从事生产活动的所必需的资本,公司法形成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学历上称作为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为法定资本制,必须在章程总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相当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支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的人以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4、破产有哪些特征?答:破产的特征如下: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程序,他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当出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时,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是施公正分配,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法解决问题,必须有法律进行特别规定。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债权。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5、和解的终结有哪几种形式?答:和解终结形式有: 1、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为获认可的终结。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或虽通过单位或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和解协议因无效的终结。因债务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以裁定无效,并宣告债权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无效的和解协议应收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清偿的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3、合计协议未执行完毕的终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权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所受清偿任然有效,和解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4、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终结。债权人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协议执行完毕意味着和解当然的终结。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6、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违约人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缔约国是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的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缔约的过失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缔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偿保管合同;有的只要求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有的不要求当事人存在过失,如运输合同的人身安全责任。(3)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则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7、简述产品质量的概念。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一般来说,产品的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实用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可靠性、产品的可维修性、产品的经济型等。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特性的要求。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简述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和赔偿范围?答:(一)损害赔偿的类型。1) 人身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生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经以及由其阜阳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 财产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道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3) 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9、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产生之前,实现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靠名商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靠有关合同法和侵权法规范和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经营者与消费者这对利益矛盾体在力量对比上发生了严重失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市场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力量来回复二者的平衡。但传统的的民商法强调形式平衡,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能给与倾斜性保护,以求的实质上的平衡,从而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严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名商法以外去寻找解决途径,这一条有效途径有利于国家干预手段,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10、简述税款追征的概念及其相关规定?答: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未缴或少缴税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其可以延长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税款,不收以上规定期限的限制,既可以无限期追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3.15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平常,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就并不陌生,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话题局更应该被重视了!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我们更需要对其再作讨论!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四个重要意识:1、自我防范意思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2、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四个重要意识:3、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4、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因此,我们不但应该学习和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的警觉,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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