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_经济基础知识_学习讲义 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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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 经济基础知识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为2011年新增) 物权: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的特征物权债权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其利益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2)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1年修订,掌握) 1.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具体包括:(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物权。3.物权公示原则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如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预告登记:为了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三)物权的种类(2011年新增)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力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都不影响这些物权的成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以物权的存续有无限期为标准有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1.物权的保护方法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2.债权的保护方法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不同物权债权(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2)适用范围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3)目的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对于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4)所有权的存续性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5)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志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国有化和没收(2)继受取得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取得的前提条件(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灭。(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三)共有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又成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同共有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同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3)权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所有权和担保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标的物(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类型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3.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四、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2.法律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1.抵押权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存在和发生为基础和前提。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定抵押权)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意定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土地所有权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疑编号2883320201正确答案A2.质权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留置权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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