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36484251 上传时间:2022-08-1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4.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4.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4.第四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解读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管理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管理建设项目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后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矛盾都较多,对项目的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条款。本章仅从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角度进行介绍。第一节 开工前准备一、质量监督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有: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申办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1.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2.项目审批文件;3.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行了不低于投标价1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4.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5.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6.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3至第5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三、征地拆迁与安置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与安置包括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和其它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置工作。征地拆迁与安置工作是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综合性工作。此项工作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1.委托地方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征地拆迁与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沿线各地方政府协商征迁安置标准,签订征迁安置合同,然后由地方政府负责完成征迁安置任务。2.包干负责;根据设计或施工单位放线核实需要征用土地的范围,从而确定拆迁和安置的范围,然后把征迁安置经费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后拨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照征迁安置工作任务,分段分级负责完成。3.当地政府统征;项目法人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包干协议,并将征地费划拨给土地管理部门,由其具体完成征迁安置工作。四、施工许可根据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的精神,取消以前实行的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改为实行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程序和有关要求的规定,填写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相应的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在上报施工许可前,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第二节 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施工进度变化使得施工项目发生变化或工程量产生增减。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类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第五条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了分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二、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与审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交基建【2003】826号文下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我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变更设计的范围和理由。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现场核对,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优化、补充和完善的,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的;(2)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合的;(3)有更好的比较反感,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的;(4)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的;(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要求的。2.变更设计的审批权限需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或由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的变更设计:(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2)特大桥及大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立交、隧道位置的改变或数量增减;(3)沿线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的改变或数量增减,交通工程、“CBM”工程及收费、通信、监控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上跨桥、通道数量的增减;(4)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高速公路0.1公里以上(含0.1公里),二级公路0.2公里以上(含0.2公里),三级、四级公路1公里以上(含1公里);(5)以上4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项目表的目: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废置工程50万元以上。需征得原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项目法人或由设计文件审批单位批准,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备的变更设计(若意见分歧,报省交通运输厅决定):(1)局部路线走向变化:高速、一级公路0.1公里以下,二级公路0.2公里以下,三、四级公路1公里以下;(2)大、中桥基础深度和非主要结构的改变;(3)小桥、涵洞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整治构造物结构或位置的改变;(4)路槽填料的调整,交通工程、“CBM”工程的一般改变,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5)以上4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二级公路以下公路(含二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1万元以上。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报项目法人批准的变更设计:(1)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的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四级公路变更增加1万元以下。3.变更设计报批手续要求变更设计的,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并同意,附有变更的设计图表资料,说明变更理由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提交设计图,并由原设计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其它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图及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图表资料一并逐级送审。按批准权限办理变更设计后,方能施工。特殊紧急的工程,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的,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会的形式审定的变更方案,可行的也可先动工。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都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必须及时补办报批手续。变更手续自确定变更之日起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全部变更手续审批程序。三、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几个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条款变更合同价款。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交工验收时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交工验收公路工程各合同段完工后,要组织交工验收;建设项目试运营二年后,要进行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为:(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批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一、交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要进行合同段的验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是基本的前提,它包括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补充、完善或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如:工程变更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等)。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施工单位的自检在工程开工后便一直按工序不断进行着,但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必须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并根据自检报告提出交工申请。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合同段按照分部、单位工程及合同段逐级汇总质量得分和评定质量等级,只有经监理工程师评定为合格的,才能提请交工验收。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交工验收阶段,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全面检测,是体现加强政府质量监督作用,促使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把好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关的保证措施。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编制下发竣工文件的编制办法,以防止竣工文件编制过程中反复,节省财力、物力、人力。在交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的竣工档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内容,但应当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及简装工作。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总结应着重反映施工中的经验和教训,提炼出好的管理方法,为今后的施工管理提供指导,避免流于形式和记流水账。二、交工验收的程序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交工验收是以合同段为单位,因此当合同段工程已完成,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交工申请的意向。经监理工程师初步检查,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可按合同要求向项目法人提出正式交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以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审查意见进行核查后,认为该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即可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并成立交工验收小组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查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并就是否发放交工证书作出决定。验收小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要将验收小组的全部工作、对该项目的检验及评审结论汇总,形成交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验收小组代表签字确认后,由项目法人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部门将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三、交工验收的内容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前的检查和把关,也是建设项目建后对建设过程、建设成品的全面鉴定。竣工验收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通车运营2年后;路基、路面工程经过2年(24个月)的使用,有利于在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对工程内在质量、外观质量的评定。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的建设程序,在竣工验收前交工验收指出的问题、试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所有尾留的小型工程、需要返工或重做的工程等均应完成,并由项目法人检查验收。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工程决算由项目法人负责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07号)要求编制。工程决算在工程项目进入试运营后就要安排进行编制,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还必须依据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认可。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交工验收时各参建单位的竣工材料无法全部整理、装订,在工程项目进入试运营后,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各方编制竣工文件。5.对需要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到环保、水保、档案等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内容,须由对应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对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的全面验收,因此,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需要进行单独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且应达到合格标准。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为了规范和提高各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的质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突出重点,真正起到总结和提高的目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已经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作了规定。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鉴定工作由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鉴定等职责,同时也代表公众利益对由项目法人组织完成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把关。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项目通车试运营达到或接近2年,项目法人完成相应工作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报送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同时将结果告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按照竣工验收条件检查对照,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4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