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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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篇一:借款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一切用数听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协议服务 借款纠纷怎样确定管辖法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就是有些人借了钱后一拖再拖,赖着不还。假如你这时候选择法律的路径处理这个问题,那么你有必须先知道应该到哪些法院起诉。当你把钱借给她人时,你们之间就存在了一个协议关系,法律上成为民间借贷协议。当对方欠债不还时,假如在借款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那么直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即可,能够约定的法院包含: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基层法院,诉讼标的额达成一定金额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诉讼标的额达成5000万或1亿以上的,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假如没有签署协议或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正当律要求,你能够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法律充足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对于协议的推行地也是能够约定的,不过假如没有约定的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要求:协议对推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就是说,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欠款需要向法院起诉时,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能够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法律要求了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但这二者之间是选择的关系,当借款人在外地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诉累,你有权选择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篇二:借款协议纠纷案件管辖借款协议纠纷案件管辖2021-06-05 15:5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协议当事人通常是金融机构和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能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被告住所地和协议推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轻易处理,假如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怎样确定呢?首先,借款协议中明确了推行地,双方争议应由推行地法院管辖;假如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推行地,那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可见协议推行地是在出借方,这和中国协议法第六十二条要求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要求是,当事人就相关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协议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根据协议的约定享受接收货币的债权的协议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推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协议纠纷案件,通常是出借人推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推行归 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根据上面陈说的法律要求,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协议签署后,出借人(贷款人)未推行义务,造成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推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要求,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在接收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收货币所在地推行。通常情况下,借款协议有效应判决推行,此时法院判决推行即判决贷款人推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收货币一方),这么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实施(可了解为实施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要求怎样适用借款协议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常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么的协议属无偿协议,是实践性单务协议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以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它任何义务,协议的义务关键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含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要求,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协议,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要求,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适应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一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收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借款协议纠纷,除协议明确约定推行地外,推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收货币的债权的协议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即给付金钱之债的推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篇三:借款协议管辖篇一: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根据民诉法第23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要求,“协议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协议约定了由“联络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含有排她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含有排她性,则案件能够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使用方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她性”,系指协议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含有排她性。不过,协议约定非排她性管辖应该明确,当管辖合意到底是排她性的抑或是非排她性的难以判定时,实务上倾向于排她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了解和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该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她性管辖权。非排她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发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她性司法管辖权管辖。”2、若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正当律要求,则适使用方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标准;(2)协议推行地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了明确的解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xiaocaoFanwEn.cOM 小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院有关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以下: 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协议法第62条相关货币义务推行地点的要求。依据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它标的,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篇二:借款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要求 借款协议纠纷法院管辖问题若借款协议没约定推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协议纠纷也是协议纠纷的一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协议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不过对于协议推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协议推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协议推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和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借款协议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通知: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协议推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能够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以下: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回复以下:“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2、为了对协议推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第18条对协议推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协议对推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为双务协议,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推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推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协议推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13483148400 0311-85042345借款协议纠纷案件管辖2021-06-05 15:5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协议当事人通常是金融机构和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能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被告住所地和协议推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轻易处理,假如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怎样确定呢?首先,借款协议中明确了推行地,双方争议应由推行地法院管辖;假如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推行地,那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可见协议推行地是在出借方,这和中国协议法第六十二条要求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要求是,当事人就相关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协议法第六十一条的要求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根据协议的约定享受接收货币的债权的协议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推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协议纠纷案件,通常是出借人推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推行归 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根据上面陈说的法律要求,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协议签署后,出借人(贷款人)未推行义务,造成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推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要求,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在接收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收货币所在地推行。通常情况下,借款协议有效应判决推行,此时法院判决推行即判决贷款人推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收货币一方),这么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实施(可了解为实施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要求怎样适用借款协议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常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么的协议属无偿协议,是实践性单务协议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以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它任何义务,协议的义务关键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含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要求,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协议,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要求,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适应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一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收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借款协议纠纷,除协议明确约定推行地外,推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收货币的债权的协议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即给付金钱之债的推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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