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的损失

上传人:积*** 文档编号:136115459 上传时间:2022-08-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协议的损失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买卖协议的损失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买卖协议的损失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买卖协议的损失 篇一:买卖协议纠纷案例-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造成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造成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在买卖协议中,开具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因销售方的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认定为未推行协议附随义务。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出法定时限无补救方法的情况下,买受方可要求销售方赔偿对应税款损失。原告:吴江三帛纺织有限企业,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市场和服商区。 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镇北。原告吴江三帛纺织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三帛企业)因和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以下简称金蝶厂)发生买卖协议纠纷,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三帛企业诉称:2021年2月起,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购置纺织品。截至2021年4月,原告总计向被告购置货物价值383229. 55元,至今被告仅开具给原告发票151933. 92元,被告尚应开具给原告发票231295. 63元。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发票,被告均未开具。因为被告未开具231295. 63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项,造成原告应税税款的损失。该笔损失因被告造成,理应由被告负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因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造成的损失36967. 76元。诉讼中,被告向原告补开了金额为61860. 83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618. 73元。 被告金蝶厂辩称:(1)原、被告的发票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依据发票有没有开具、收到、抵扣而诉请赔偿,无法律依据。(2)对于被告确实未开具的61860. 83元增值税发票部分,被告已在诉讼中向原告补开。对于其他的169434. 8元增值税发票部分,被告已于2021年7月29日开具,并于2021年7月31日将该两份发票交给原告职员胡正标。若经法庭审理确定原告企业没有胡正标这个人,原告没有收到该发票的话,被告能够再开具对应的发票,但不一样意把税款赔偿原告。(3)原告需提供损失依据。 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1年2月起,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购置纺织品。截止至2021年4月,原告总计向被告购置货物价值383229. 55元。诉前原告收到151933. 92元增值税发票,诉中被告向原告补开61860. 83元增值税发票。尚余169434. 8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开具,同年7月31日交付胡正标,并由胡正标签收。另查明,被告无证据证实胡正标为原告职员或取得对应授权。又查明,讼争的两份总金额为169434. 8元的增值税发票未认证。上述事实由(2021)吴江民二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增值税发票三份(编号为13585206,13585207,11973928)、吴江市国税二分局证实一份和当事人陈说在卷佐证。 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协议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要求:“出卖人应该根据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相关单证和资料。”销售方给付购置方增值税发票是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作为协议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完全推行,交易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虽开具了169434. 8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因未谨慎审查发票接收人胡正标的身份,致发票抵扣联在流转中丢失,又未立即采取其它补救方法,致原告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认证手续,无法取得169434. 8元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4618. 73元,对此被告显著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未完成发票的有效交付,是未完全推行协议附随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和原告进项税款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169434. 8元增值发票虽已由被告开具过,但为保护受害方利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过失的被告应给予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618. 7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国协议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判决:被告金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三帛企业损失24618. 7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负担507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金蝶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键理由是:(1)从上诉人交付发票的整个过程来看,上诉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原审法院仅凭三帛企业简单否认胡正标的职员身份,即草率作出认定上诉人没有交付发票是不妥的。须知,上诉人既已开具了发票,就已经缴纳了税款,即使发票不交给三帛企业,上诉人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所以,上诉人不可能不将发票交 给三帛企业。(2)三帛企业是否实际受到了损失,还应该提交其因为没有收到发票而造成进项税少于销项税而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凭证。(3)现实中,根据市场形成的交易习惯,发票通常是直接交付,不可能要收货方出具收条。(4)发票能够作废后重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直接赔偿税款损失,过于草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给予确定。另查明: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帛企业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人民币2145271. 68元,产生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人民币1943851. O1元。该事实由吴江市国税第二税务分局的证实给予证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蝶厂称胡正标系三帛企业的职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三帛企业对此也给予否认,所以,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胡正标的署名,不足以证实金蝶厂将该发票交付给了三帛企业。因金蝶厂未谨慎审查胡正标的身份,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流转中丢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务处理的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发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只要依据该通知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一样能够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然而,该通知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期限为90日,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是2021年7月29日,至三帛企业2021年1月8日起诉,已超出90日,故上述发票已无法申报抵扣。鉴于从2021年8月至三帛企业起诉,三帛企业的销项税额在用进项税额抵扣后,还有202120. 67元(销项税2145271. 68元进项税额1943851. O1元)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因为24618. 73元未能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三帛企业主张的24618. 73元应认定为是该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础清楚,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苏中商终字第06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报送单位: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独任审判员:厉呈中二审合议庭组员:吴岚、杭雪芳、刘思v报送人:厉昱中审稿人:沙永梅篇二:房屋买卖协议违约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每遇房上涨或下跌,全部会出现卖方或买方违约的情况。诉至法院,有地方法院判决协议有效,双方继续推行协议;而有的法院则判决违约一方负担违经责任,解除双方的买卖协议。一、房屋买卖协议签署后不推行怎么办(一)要求继续推行。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负担继续推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推行协议,如对拖延推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拖延推行违约金,如没约定拖延推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推行,当事人一方不推行非金钱债务或推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够要求推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实际上不能推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推行或推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推行。(二)解除协议,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1、定金罚则,假如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另外签订了定金协议,则能够适用定金。以定金方法负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出协议总价款的20,超出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而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显著不合理的,则适用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但假如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增加;假如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合适降低3、赔偿损失,在另外部分情况下,违约一方应该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协议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能够适用的,假如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约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2)虽有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含协议推行后本能够取得的利益,但不超出违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二、房屋买卖协议一方违约咋办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是协议推行的一项基础标准。所以,除协议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协议的法定情形外,不论是协议签署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协议推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果断要求继续推行的,除符合协议法第一百一十条要求外,应责令双方继续推行。在推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推行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确实定,可参考以下方法:(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标准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和买卖协议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经过专业机构评定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协议约定的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和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终,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和双方是否已采取必须方法预防损失扩大等原因。三、律师见解作为长久关注二手房交易的崔新江律师认为,碰到这种情况,守约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选择让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而不要选择协议的继续推行。理由是:通常情况下,业主全部是以银行贷款按揭形式从开发商手中购房,以后按月供款还贷。在购房时间不长,银行贷款未还完情况下,房产全部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种中,业关键赎楼,买家要申请过户及申请银行贷款等。在办理这些事项时,很多情况下是需要原业主的配合。假如原业主不配合,买家根本完不成二手交易过户的全部程序。不仅如此,在原业主不配合赎楼的情况下,买家就得自行出钱赎楼或找担保企业赎楼。假如原业主另有债务,极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或原业主真接另找买家,把房屋过户她人,使买家落空。 二手房交易中手续繁琐,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加之在办理交易中不可能每个原业主不配合的事情全部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因此不提议买家选择协议的继续推行。律师提醒:为了预防业主在房价上涨时毁约或买家在房价下跌时退房,提议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约定较高的定金或违约金,增加违约成本,违约成本大于或等于房价上涨或下跌的价值时,可避免一方违约情况的发生。定金只要不超出房价的20%,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篇三:买卖协议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买卖协议欠款纠纷起诉状原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电话: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话:第一被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络电话: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签署了五金配件购销协议,后又于2021年2月18日签署了产品购销协议(多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协议中全部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协议推行方法及货款支付方法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协议签署后,原告严格依据协议向被告推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协议推行完成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协议签署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协议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21元,协议推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协议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合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数次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立刻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实际上已经组成违约,依协议约定被告应该负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总而言之,原、被告签署的购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正当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合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正当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的义务。”和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应负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合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徐州市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2、买卖协议复印件份3、收货单复印件 份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