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市南区人口计生局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上传人:r****d 文档编号:136079648 上传时间:2022-08-16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划生育]市南区人口计生局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计划生育]市南区人口计生局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计划生育]市南区人口计生局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管理学资料精华 二二二年八月附件1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李志萍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副组长:肖辉丽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丁 琦 市南区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刘秋华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助理调研员成 员:郭 勇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办公室主任吴锡义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政工宣传科科长万 鹏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法规科技科科长王同柱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基层基础科科长辛海云 市南区计生协会秘书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郭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市南区人口计生局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我局应对信访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根据信访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区人口计生局成立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李志萍局长任组长,肖辉丽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科室长为成员,负责处置突发的到京及省、市和来区信访事件的指挥、协调和办理工作。各科室指定一名同志担任处置突发信访事件的联络员,并根据业务职能负责承办相关信访事件。(二)各街道计生办均应成立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本管区突发的信访事件。二、信访突发事件分类(一)集体区以上机关上访人员发生阻塞交通、围堵机关大门或滞留政府机关24小时以上的。(二)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上访或在上访期间扬言自杀、制造恶性事件的。(三)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劝阻、聚集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四)上访人员突患疾病的。三、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一)发生信访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及时联系相关科室及信访事件发生地的相关负责人。(二)对进京到省的突发信访事件,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信访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依法、快速、妥善参与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对到市来区的突发信访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到现场调处,将上访人员引导到指定接待场所,做好说服、教育、引导和劝返工作;对于滞留缠访的上访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做好协助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三)做好现场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的辅助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提供必要的救济,给予上访人交通、食宿及医护急救等方面的便利。(四)认真做好现场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上访事由;事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单位、户籍地、现居住地及所在管区或所属部门;管区或单位对此上访事由的态度和处理意见;事件的影响与危害程度;事件发生前后的有关情况,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负责人到达的时间及处置办法。(五)信访人员被劝返后,及时跟踪督办相关部门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按期做好结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并向市人口计生委、区信访局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信访事件的办理情况。四、奖惩措施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和恶性突发事件的涉人单位、涉事单位、涉地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读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对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给人要给予奖励。附件3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处置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因人口计生工作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市南区辖区内发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其中违法行政案件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案件。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的特定群体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并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1.4事件等级根据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分为三级:重大事件(I级)、较大事件(II级)、一般事件( III级)。1.4.1重大事件(l级)。指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或参与人数100人以上的群众聚集,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系统工作造成严重损害,在本区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政和群体性事件。1.4.2较大事件(II级)。指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人员较重伤害或参与人数6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众聚集,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系统工作造成一定损害,在本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政和群体性事件。1.4.3一般事件(III级)。指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参与人数60人以下的群众聚集,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系统工作造成一定损害,在街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行政和群体性事件。1. 5.工作原则1.5.1预防为主,科学防范原则。根据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特点,加强宣传教育,规范执法程序、严格监督检查,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1.5.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建立健全快速有效反应机制,一旦发生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惜代价抢救伤亡人员,疏导聚集群众,稳定社会秩序。1.5.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原则。1.5.4规范程序,提高效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完善相关制度。1.5.5妥善处理,举一反三原则。高度重视善后处理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2.机构与职责2.1领导机构2.1.1成立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副组长:区人口计生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区人口计生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所在街道计生办主任。内设机构: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法规科技科。2.1.2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指挥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2.1.3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处置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1.4事发地所在计生办职责:及时启动本地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3运行机制3.1应急预测要依托本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建立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加强对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收集、分析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2信息报告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应及时如实(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不得瞒报、迟报、谎报。重大和较大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实行态势变化报告和日报告制度。3.3先期处置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计生办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3.4启动预案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本预案,由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街道计生办开展处置工作。3.5现场处置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分析研究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在处置违法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依法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起因,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解释、人员疏散、维护秩序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和平息事态。3.6扩大应急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如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和区政府,并严格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和区政府的指示继续进行事件处理工作。3.7应急结束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综合评估,认为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或有效控制后,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确认后批准终止应急预案。3.8后期处置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事发地街道计生办参与,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划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以供领导小组决策。4.应急保障4.1组织保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应急领导小组,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为应急处置提供组织保障。4.2人力保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和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4.3经费保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保障人口计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4.4通讯保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确保应急处理工作信息畅通。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发生违法行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时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理。5.附则5.1本预案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5.2本预案从公布之日起启用。附件4市南区人口计生局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人口计生局应对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快速处理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迎奥宣传工作实施意见、区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迎奥宣传工作新闻采访线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区人口计生局成立对外宣传报道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李志萍局长任组长,丁琦副会长任副组长,宣传教育科及各街道计生办宣传教育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处置在迎奥工作中外国新闻记者采访有关我国人口计生方面敏感性的政策问题、社会问题和本区局在实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个专人担任处置突发事件的联络和上报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进行就地处置和上报处置。(二)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要成立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本管区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中的突发性事件。二、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分类(一)迎奥期间外国新闻记者到我区采访有关人口计生工作方面的任何社会敏感性问题,且有倾向性的。(二)国内记者带有倾向性的专题采访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政策性问题,且有案例性指向的。(三)利用奥运会时机,群众自发的带领记者采访有关人口计生方面的问题。(四)在户外宣传教育中有政策解答或宣传内容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相悖的,被外国记者或国内记者提出质疑的。(五)因宣传教育工作的不严谨而带来的社会性信访或质疑,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三、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处理程序(一)发生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领导小组,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到宣传教育、新闻报道事件突发地的相关负责人。(二)对外国记者采访有关敏感性我国人口政策方面问题,当事人如在时间允许时,应及时向本人的上一级单位领导进行联系,由上一级领导经请示回复后方可接受采访;如来不及请求,在接受采访后,应在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被采访内容,以便及时消除因采访问题过于敏感而带来的影响。(三)对国内记者带有倾向性的有关人口计生方面采访,应当委婉的解释,并力求劝戒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采访;确因需当事人解释的,当事人应将回答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本人的上一级领导进行报告,以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消除不良影响。(四)对于户外宣传工作中出现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政策规定不相吻合时,被外国记者发现和报道时,发现人及时向区域内的单位领导报告,单位领导应采取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并及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和协调工作,以化解更大范围内的影响。(五)对群众因我们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工作失误而带来的集体质问和信访的,除按信访条例规定做好说服工作外,当事人或单位因在第一时间内消除有误的宣传教育和不实的报道,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办结情况,向群众解释处理的结果。四、奖惩措施处置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突发性事件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突发事件的涉人单位、涉事地点、涉地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环节或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对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附件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依据省人口计生委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要求和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市南区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与应急并重,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协作的原则,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技术服务事故时,及时进行有效预防和救治,努力控制事件的发展和蔓延,有效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定期检查、评估等日常性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用相关专家,负责拟定救治方案、组织现场救治、提供技术指导等工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组织协调、调查分析、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提交书面分析报告。第三章 事故防范 第六条 区、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规章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院内感染控制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等。实施药物不良反应告知制度,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技术人员在门急诊病历或住站病程记录中据实记载;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应当详细询问服务对象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相应的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中记录。第七条 区、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和建设一要求;消防安全防范参照执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各种物资储备,如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及其它应急设备储备齐全,为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各项技术规范,规范技术操作流程;落实双向转诊制,对因技术和设备原因不能诊治的服务对象,及时护送到上级服务机构或相关医院,有效避免技术服务事故的发生。第九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技术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培训工作,定期举办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组织技术服务事故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确保技术人员掌握抢救程序和抢救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能力。第十条 技术服务人员要随时将服务对象的检查、诊疗情况告知当事人或家属,完整、准确记录技术服务和有关检查等内容。及时告知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签署告知委托书。对需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服务对象,填写知情同意书。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技术服务事故时,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投入临床救护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二条 区、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科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及管理,定期开展技术服务质量评估检查,结合检查结果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作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第四章 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设立技术服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小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技术服务事故的特点,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确定救治方案,及时对服务对象实施医疗救治;在服务对象自身条件允许下,尽可能进行转诊,最大限度保障其生命安全。第十六条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由服务对象(或家属)、服务机构双方在现场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由服务对象(或家属)、服务机构和血液中心(站)三方在现场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封存时各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后,技术服务当事人和本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将服务对象的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及有关原始资料交由本机构质量控制科封存保管。第十八条 现场处置应急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本单位的质控人员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报告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第十九条 现场处置应急小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接待服务对象家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关情况解释说明及思想疏导工作,安抚其家属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鉴定第二十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可能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科室工作人员、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人员、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责任报告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应当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第二十三条 对初步判断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协商由所在科室及本单位质量控制科负责;协商一致时,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有律师的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 对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受理、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第二十五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任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未经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发布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技术服务服务事故防范、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一责任追究制,对失职、读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技未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市南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市南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附件1市南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李志萍 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副组长:肖辉丽 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成 员:刘 玲 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万 鹏 区人口计生局法规科技科科长 嵇翠娟 区人口计生局法规科技科科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兼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职责,负责现场组织协调、调查分析、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提交书面分析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中心办公室,刘玲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定期检查、评估等日常性工作。附件2市南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专家组组 长:刘 玲 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成 员:王 静 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科主任孙 颖 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治医师负责拟定救治方案、组织现场救治、提供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 市南区人口计生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