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台帐粘贴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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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进货台帐(粘贴式)经营者名称: 登记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登记须知 1、此簿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重要证据; 2、有关项目必须及时、如实、全面填写; 3、此簿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 依法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自2007年9月开始,政府就要求食品经营建立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制作的此食品进货台账,是为了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方便食品经营户对索证索票资料的管理。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制度,大家必须不折不扣的去落实。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如果您在日常经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您拨打12315向工商机关举报、投诉;如果您在日常经营和使用本簿过程中需要帮助或者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可以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或者片管员联系,我们愿给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话:辖区工商所: 监管服务责任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食品进货目录(粘贴式)销 货 商地 址联系人电 话备注进货日期食品保质期 截止时间进 货 说 明 (页 码)注:次页为进货票据“一单通”粘贴处食品进货台帐(粘贴式)“一单通”票据粘贴处巡查人员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摘录)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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