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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法规复习题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法1、什么是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都有哪些?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2、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哪些规则?一是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四是不能再委托,既农业管理机构不能再将农业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4、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要目的吗?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不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惩戒与转变思想的作用,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和制裁,应重在纠正违法行为,使被处罚者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做到自觉守法。5、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即通常所说的“罚责相当”,指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受到的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处罚。任何畸轻畸重、罚责失当的处罚,都是背离公正原则的。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是通过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布的。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是公开的,允许当事人和社会了解、知道。前者便于全社会一体遵行,后者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6、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以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此外,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7、什么是“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广义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条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的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8、什么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做出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还能够对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具体化。也就是说,在某个方面,如果有了法律规定,即法律已对哪些行为是合法或者是不合法,对哪些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如果是罚款,罚款的幅度是多少都做出了规定,那么行政法规就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做出新的行政处罚规定。9、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与行政法规一样,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化。10、什么是规章?规章可以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具体化,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或在某一行政管理领域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11、县政府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县级政府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法律的授权进行。简单说来,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为,也不能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同时也无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具体化。12、管辖权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管辖权的争议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相互争着管或都不管的情形。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当根据产生争议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如果是共同管辖,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争议,也就是说由立案在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二,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相互争着管或都不管的,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就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13、行政处罚相对人都享有哪些权利?一是知情权,即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都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二是陈述权、申辩权,即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是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提出行政赔偿权等救济权;四是请求赔偿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 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五是申诉或者检举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14、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同的执法部门可以重复罚款吗?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仅对不能重复罚款做出规定,是因为别的处罚形式从性质上看一般只能处罚一次,如对同一当事人不可能同时吊销两次许可证或者执照。因此,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基本可以解决重复处罚的问题。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行政处罚机关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的,其他行政处罚机关虽然不能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处以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15、接受行政处罚后,就可以不纠正违法行为了吗?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必要的处罚,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绝不允许客观存在的违法状态继续下去。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行政处罚,都要及时改正,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恢复合法状态、赔偿损失等。16、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样的农业违法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农业行政管理机关针对轻微的违法案件所做出的较轻微行政处罚时所应当遵循的一种简便工作程序。简易程序是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因此也称之为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就足以证明案件的违法事实。二是要有法律依据,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时,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三是给予的处罚比较轻微。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是给予警告和对公民处以5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两种处罚。17、简易程序的基本操作步骤主要有哪些?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的基本操作步骤主要有:一是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是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是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8、什么是一般程序?什么样的农业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案件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方法、步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不等于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其中有一部分案件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因此可以说,一般程序是适用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的通用程序。19、一般程序的基本操作步骤主要有哪些?简单说来,农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一是立案,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二是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进行核对审查的过程,其目的在于获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三是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拟定处罚决定书;四是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五是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也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六是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什么是听证程序?什么样的农业违法案件适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是一般程序中可能发生的一个环节。它发生在说明违法事实、处罚内容和理由,告知权利之后,在正式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三种类型行政处罚。多大数额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定标准,这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行业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不宜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全国性的统一规定。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辽宁省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人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21、什么是证据?收集证据主要有哪些方式?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是收集物证;三是收集书证;四是听取当事人陈述;五是收集或制作视听资料;六是对专门性问题送交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七是进行现场检查、勘验。22、什么是农业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主要有哪些方式?农业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是指将处罚决定书及其他一些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方式送到当事人手中。执法文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形式。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执法机关派专人将执法文书交付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人;本人不在时,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发文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执法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或其他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或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有关执法文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如果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为代收人时,向代理人送达执法文书时,适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处罚机关如果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委托送达的处罚机关应出具委托函,并附上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或受委托送达机关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是指处罚机关将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法。邮寄送达时,应当在挂号信里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送达回证寄回的,以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是指处罚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执法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前几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才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23、什么样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4、什么样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此外,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5、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主要有哪些来源?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举、控告,即通过信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违法行为;二是自首,即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向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自首先,希望得到从轻处罚;三是检查发现,即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四是上级交办,包括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本级人大、政府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等;五是其他机关移送或转移的案件。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法1、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哪些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财务审批、人事管理审批。这些审批虽符合行政许可的特点,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大多管理着二级事业单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审批,但这种行政审批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社会事物的管理。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是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四是行政机关对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证登记、特定事项登记等。这类登记,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五是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可以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3、什么是行政许可的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其要求: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4、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为什么?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可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相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对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予以审查并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7、行政机关如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后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有关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审查期间内。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收取费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10、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上述情形的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1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12、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被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违法活动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14、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哪些严重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部分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1、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填写首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编注案号。案号由“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组成。如沈阳市农委制作的农药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其编号即可编写为“沈农(农药)简罚20061号”。2、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其用途分别是:第一联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所属处罚机关备案;第二联当场交给当事人;第三联交罚款收缴单位作为委托收款凭证。3、当事人基本情况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正文填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2、“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采取列举方式填写,罚款数额一方面要符合简易程序确定的限额,另一方面数字书写要规范。尾部填写要注意:1、处罚机关印章可以事先盖好,因为当场处罚程序比较简便,当场处罚决定书类似于罚单,印章就不必填写后再加盖。2、告知事项包括:一是告知当事人立即或在限定日期内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若不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告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三是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3、符合条件,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到所属处罚机关。2、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注意以下问题:1、文书编号方法与简易程序有所不同,其文书编号由“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构成。需要注意的是,对决定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以及处理决定过程中所制作的文书编号应前后一致,做到一案一号。2、“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3、“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如:涉嫌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4、“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5、受案人意见:是指具体经办的执法人员的意见,其内容是建议是否立案。6、执法机构意见:具体负责查处的基层单位(主要是指委托执法单位)的意见。7、处罚机关意见: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意见。3、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以下事项:1、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时,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少于两人,并在笔录中记明。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或变相地刑讯逼供。2、询问当事人时,应当首先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再询问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让其陈述违法的情节或者做合法辩解,然后再向其询问其他相关事项。3、询问聋、哑人时应有通晓手势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记明。4、询问结束后,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对询问笔录中的遗漏或差错,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被询问人认为询问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过查证属实的被询问人的陈述或辩解,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询问笔录必须客观、全面、详细。5、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询问中,要注意询问技巧,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6、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顶格签名;有涂改的地方,要由被询问人在涂改处签字或按手印,以确认其真实性。4、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于收集证据、发现线索、证明事实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查证属实,也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要按照检查、勘验的顺序,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2、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3、现场勘验结果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5、抽样取证凭证有哪些作用?制作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记录对违法财物抽取样品保存作证据或对涉嫌违法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与否,从而决定其性质的书面凭证。抽样取证凭证有以下两个作用:1、表明所抽取的样品是被取证人财产的一部分,对样品性质的认定适用于被取证人同种类的财物;2、可以约束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以抽取样品为由随意占有当事人的财物。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要将所抽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抽样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尽量少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案情无关的物品不能抽样;2、要将物品的位置记录清楚,对一个当事人处在不同位置的物品抽样,可以制作两份;3、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4、抽样取证凭证应是复写式填写,保证前后一致。第一联留存处罚机关,第二联交给被取证人作为凭证。6、制作产品确认通知书有哪些注意事项?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制作产品确认通知书,应注意以下问题:1、向有关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2、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7、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将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等情况先行记录下来,再保存在原地或指定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该物品流转的书面文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当事人应当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参加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予以注明。2、对被保存物品的位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保存地、保存方式等关键事项要记载清楚。3、处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4、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为双联复写式,第一联存处罚机关,第二联交被取证人。8、制作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制作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应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在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2、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3、处罚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9、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应注意以下问题:1、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查封(扣押)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查封扣押事由及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3、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0、制作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制作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应注意以下问题:1、处罚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2、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要与查封(扣押)时的物品核对无误;3、对查封(扣押)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11、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应注意以下事项:1、案件调查经过主要填写执法人员在立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做的主要工作,应该按照工作顺序简略地填写。2、“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3、“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4、“处罚机关审批意见”栏,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12、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于哪些情况?制作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将责令改正作为前置条件的;二是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注意以下问题:1、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2、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13、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注意以下事项:1、处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要写清楚,文字表达务求准确、精简;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处罚机关存档备案,一份交给违法行为当事人。1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是执法文书中最重要的文书种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2、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3、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4、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5、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6、为叙述式文书,按照格式制作,不能填写。15、制作送达回证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根据法律规定,一些执法文书只有在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需要制作送达回证。制作送达回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在送达相关文书时,送达单位栏应当填写委托机关名称。2、执法文书的收件日期有以下几种情况:送达时,受送达人在场的,其签收日期为收件日期;不在场的,其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收日期为收件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注明日期为收件日期;委托送达的,委托送达机关依上述两条签收的日期为收件日期;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为送达。3、关于收件人:受送达人签收的,本人为收件人;其他人代收的,代收人为收件人。4、关于备注栏,以下事项应在备注栏写明:一是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应写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二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应邀请有关组织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记明拒收事由;三是采取邮寄、公告送达的,应注明。16、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记载。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应注意以下问题:1、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2、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17、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执法人员在处罚案件执行终结后制作的,反映案件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书面文件。结案报告是对处罚案件的总结,应当认真制作。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 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处罚决定应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一致。2、执行情况应根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对应来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将强制执行结果写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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