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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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 业 论 文题 目: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入 学 年 月 2013年10月 姓 名_ 付华_ 学 号_ 13043220004 专 业_ 金融_ 联 系 方 式_ 15003922601 学 习 中 心_ 鹤壁学习中心 指 导 教 师 马鸿宾_ 完成时间 2015 年 08 月 30 日目 录摘要3关键词3一、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理论4(一)保险监管的含义4(二)保险监管的内容4(三)保险监管的目的4(四)保险监管的意义4(五)保险监管的方式5(六)保险监管的途径5二、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现状 6(一)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 7(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放松监管模式 7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7(一)我国保险监管属于较严格监管模式7(二)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8(三)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8(四)严格的监管内容8四、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建议 8总结与展望 9参考文献 10摘要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ABSTRACT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is a sunrise industry, but it is also a special industry with high risk.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defuse the risk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safety, we must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Therefore, we should take full use of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level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关键词保险 保险监管 问题 建议和措施一、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理论(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保险监管的对象包括1.保险公司;2.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监管的内容 1、对保险公司的监管a.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b.对保险经营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经营范围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费率和条款的监管、再保险业务的监管、业务竞争监督管理。c.对保险财务的监管:主要包括资本金的监管、准备金的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财务核算的监管。2、对保险中介的监管a.资格监管:具体包括保险中介要通过有关资格考试,并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定期接受培训。b.业务监管: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误导陈述;恶意招揽;保费回扣等c.财务监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三)保险监管的目的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它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必须作好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险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要通过规划、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四)保险监管的意义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五)保险监管的方式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 公示主义,即公告监管,这种方式最为宽松2. 准则主义,即规范监管,这种方式较公示主要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3. 批准主义,即实体监管。1885年由瑞士创立,并为奥地利、德国所效仿。批准主义较以上两种方式更为严格、具体和全面,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均采用这种方式。(六)保险监管的途径1、现场检查。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般可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检查。2、非现场检查。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告。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金额监管部门对有问题保险机构的处理包括整顿和接管。整顿是指保险公司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并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未改正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治、监督的行为。接管是指在保险公司实施了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并且造成了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二、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现状从世界范围来看,150多年以前,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朝着正向强化的方向发展。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出现了改革势头,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管制,其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刘友芝,2001)。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使保险监管受益于银行、证券监管的技术和信息优势;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混业经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管理核心;集保险业的监管与服务于一体。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转换,主要是因为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唯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导致金融保险业务的相互交叉,使得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但遭到了简历在唯一的稳定性目标之上的严格的监管模式(即银行、保险、证券业分业经营,保险企业内部寿险、产险不得同时经营以及三者分业独立监管)的强制约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业务扩张与效率提升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持续近一个半世纪的保险监管的稳定性目标,并对保险监管的目标加以修正,由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度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改善本国保险竞争环境,推动本国保险业的新一轮发展)和扩张性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保险市场,并为发达国家组成更为强大的金融保险跨国公司进行新一轮兼并创造条件)和其他目标。其中效率性目标是第一性的,它是实现保险体系的长期稳定性目标和长远扩张性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放松保险管制,建立密切配合的保险监管模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必然选择和努力方向。1.美国是严格保险监管模式的代表。在严格保险监管模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去和现在都收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条款、费率条件、保单利率、红利分配、一般保险条件等均有明文规定,并在投放到市场前收到监管部门严格和系统的监管。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义务。美国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保险局在州管辖乏味内行使保险监管权。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内容虽有差异,但归纳起来通常有四个方面,即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合同(保单和费率)监管、财务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2.英国是放松保险管制的代表。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英国贸工部负责的,但从1998年1月起,保险监管职能由英国贸工部临时过渡到财政部,然后由财政部采取签署合同方式,将保险监管职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委托给新成立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它是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九个行业的监管机构组成。英国版的保险监管是以常温能力为中心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也的管理强调保险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证偿付能力外,保险监管机构不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费率制定和业务状况做特别规定。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规定,所有在英国营业的保险公司均应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必须定期向监管就提交和向公众公布其相近的财务信息。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英国保险监管部门处罚是绝不手软的。如果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不健全的情况,进入服务局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包括按季度送报表和随时提供投资、业务活动情况、精算报告等内容,甚至停止承保新业务。这种监管机制有效的保证了保险监管的及时、准确、到位,而且便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1、与西方现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相比,中国现阶段保险监管从整体上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主要表现在:2、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我国于1995年开始形成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就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足鼎立之势,各司其职。这虽然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因混业经营二产生的金融风险,但是由于相互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3、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监管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的监管,着力于对单一保险企业的直接监管,即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严格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准则,并由保监会贯彻执行。重点监管费用厘定、险种设计等经营实务,而对保险业整体的间接的中介监管指标-偿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单纯的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监管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由此造成许多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十多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对保险人行为的加官。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转变。目前我国的加官是保险公司行为能力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存的局面,但监管的核心将转换成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4、严格的监管内容。我们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很强,如按个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用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面。虽然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稳定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制定二缺乏创新,严格的投资范围限制导致资金运用低效率,这都使我国保险业的效率极其低下。而且在缺乏效率情况下,内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此以往,保险体系的稳定性也会遭到严重威胁。四、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建议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外竞争加剧,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传统的保险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我国的地域差异较大,发展保险要因地制宜,走地方特色发展之路。近年来,不少省份都把发展县域保险作为做大做强保险业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县域保险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应继续把县域保险战略引向深入,全面提高县域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一是继续巩固县域寿险,全面提升业务品质,改善业务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大力推动县域非寿险业务,积极探索发展农业保险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农民生产提供良好保障。三是推动产品创新,引导公司多开发一些市场前景好、效益好的产品,满足不同县域地区群众的差异化需求。四是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模式,改进展业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引导非寿险公司学习寿险公司在个人代理、兼业代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多渠道、全方位拓展业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行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整合资源,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一是加强行业内部合作,建立客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建立代理人“黑名单”制度,约束行业内部,同时建立失信客户“黑名单”制度,使欺诈骗赔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加强与银行等其他行业的合作,探索在金融业内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客户信用数据信息对接。另一方面,要逐步推行信息披露制度,展现保险业良好的开放形象。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因担心社会影响,披露信息多侧重于政策宣传,很少公布监管处罚信息,在公开处罚信息方面的慎重,客观上助长了公司的违规行为。因此,逐步公开处罚信息,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对于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监管效率、展示行业开放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总结与展望 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相对不成熟特别全国各地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内保险监管难以完全摆脱裁判加教练的现状。但是着眼于我国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为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趋势我们必须为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 现代 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 法律 法规体系。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7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内和国际合作。参考文献1周骏、朱新蓉、李念斋主编2001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P208、P212、P213,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2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3赵春梅、郭颂平保险基础知识,P384-38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版4 金融资讯增强保险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2013.3.215 金融时报保险监管要引领保险业主动适应新常态2015.1.23致 谢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笔者得到了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帮助,再此特别感谢。 付 华 2015年8月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姓 名学号学习中心专 业是否申请学位题 目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及 成 绩 成绩:_ 指导教师签名:_学习中心盖章 年 月 日答 辩 小 组 意 见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非常差撰写规范: 论文选题: 内容观点: 结论与创新: 特别说明:成绩:_ 组长签名:_ 年 月 日注:1、此表附在论文后面;2、指导成绩和答辩(评改)成绩按百分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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