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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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一月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1第二部分 释义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3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44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5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7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53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4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0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6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75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7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78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三、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102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15、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8、标的指数:指MSCI公司编制并发布的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4、元:指人民币元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五、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人民币指数(英文名称为:MSCI China A RMB Index,指数代码为:718711)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为2亿元人民币。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前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三、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2、基金合同终止;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果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要求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请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9、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10、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7、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8、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6、7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场外申购、赎回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将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新的申购、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原则、费用等相关事项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十一、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5816300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易会满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赎回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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