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章程(独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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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章程(独资企业,章程) 目录第一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第二篇:独资企业章程第三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第四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第五篇:独资企业章程正文第一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投资方有限企业(或个人)决定在_投资设置外资独资有限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第二条本企业的名称为:汉字:_英文: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第三条投资方名称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_。第四条本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_市的条例、要求并遵守。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五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_。(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严禁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专题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要求专题审批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本企业的生产规模:_。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本企业投资总额为_人民币。第八条本企业注册资本_人民币。第九条企业出资方法为_。第十条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降低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投资方缴资计划:第一期_元,企业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在_年内缴齐。缴足出资后,经会计师事物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第十二条投资方增资,或本企业吸收其它方参资,或以企业本身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三条企业若要转让资本,不管全部或部分,须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四条经投资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本企业可和国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合资、合作企业和在我国其它地方设置分支机构。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一名,由_方指定,副董事长_名,由_方指定。第十七条董事任期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第十八条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经过决定:1修改企业章程;2解散企业;3调整企业注册资本;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企业的股权;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企业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6企业合并或分立;7抵押企业资产。第十九条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推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她人代为推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年会),在企业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经_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暂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该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统计归档保留。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年会和暂时会议应该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受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二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暂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与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她人代表其出资会议。第二十三条假如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她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_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章程)所列之企业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它方(通知人)能够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她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根据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要求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最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法发出,并应该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最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回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假如被通知人在通知要求期限内仍未回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尤其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尤其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尤其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经过,仍可就企业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第二十五条不在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企业领取薪金。和举行董事会会议相关的全部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五章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企业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由董事核定。第二十七条企业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第二十八条企业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全方面负责,实施董事会议决,主持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的详细职责以下:1根据企业的章程,实施董事会会议经过的各项决议、要求和一系列制度,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组织编制企业的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后负责实施和实施。3主持制订企业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员考勤、奖罚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同意后实施。4提出企业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计划等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监督控制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5按董事会经过的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开发和经营进度表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量事会提出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6提出适合企业管理的结构设想,送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签订下设部门的职责条例,聘用部门经理,报董事会立案,并按董事会经过的相关要求,决定该类人员的工资等候遇、福利奖惩和提升。7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汇报及其它汇报,接收董事们质询。8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报表。9负责做好其它应做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正常业务,以企业的名义签发多种文件处理董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宜。10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的,或有损本企业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评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给予撤换。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一条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遵照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_市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第三十二条企业的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度。第三十三条企业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需专员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第三十四条企业采取分币种真实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同人民币换算以实际发生之日国家外汇局公布的汇价计算,合营企业采取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三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记账法应记载以下内容1企业全部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企业全部的物质出售,购入及库存情况。3企业资产及情况。4企业注册资本的交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5企业在和其它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企业中出资、收益、负债情况。第三十六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投资方、_市相关部门各一份。第三十七条企业董事会或董事有权随时查阅当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投资方有权聘任审计师查阅企业账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按中国相关要求,制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创办费的摊销年限。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在_市经中国政府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第四十条企业一切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列和_市相关要求办理。第七章利润分配第四十一条企业所提取的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员奖励基金,应在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确定。第四十二条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下的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要求者除外。第四十三条企业上一年会计年度亏损未填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第四十四条企业的税后利润或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贮备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它经济组织需经董事会,讨论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八章职员第四十五条企业职员的雇佣、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在遵守_市相关部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详细情况办理。第四十六条本企业招聘职员,按_市的要求办理,职员进入企业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签订试用协议,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签订劳动协议,协议上应包含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署名等内容。第四十七条企业有权对违反本企业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协议中要求事宜的职员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解聘、开除、对开除的职员应报_市劳感人事部门立案。第四十八条职员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要求,确保职员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四十九条企业待遇,标准上参考_市现工资制度和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五十条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一条企业的投资方若同意延长经营年限,经董事会决议,企业可在经营期满的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延长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企业一致认为终止经营符合最大效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企业提前终止经营由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五十三条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按中国相关法律,法令和_市的要求,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第五十四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进行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经过后实施清算,清算期间如有必须,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第五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五十六条清算标准。1对企业的资产应依据账面折旧程度,参考当初的价格重新估价。2对企业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下的财产归属投资方或按经董事会讨论后一致经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第五十七条清算结束后,企业应按原审批机关提出汇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十章规章制度第五十八条企业应经过董事会审议同意的规章制度。1经营管理制度,包含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规程;2职员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员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5职员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企业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其它必须的规章制度。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需经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并报审批机关同意。第六十条本章程用汉字书写,正本一式_份。第六十一条本章程须经投资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签字后,并报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后正式生效。投资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第二篇:独资企业章程*食品科技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企业名称为:*有限企业第三条企业住所:*第四条企业经营范围是:*。第五条企业经岳阳市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第二章股东第六条企业股东名称:*住所:*第七条股东享受以下权利:(一)有选任她人或自任企业董事或监事的权利;(三)有领取企业红利的权利;(四)有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五)有增加出资的权利;(六)有根据要求转让出资的权利;(七)有企业解散清算后获取剩下资产的权利;(八)企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给予的其它权利。第八条股东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 有按章程要求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二) 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 1 -负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三) 有以认缴的出资对企业负担责任的义务;(四) 有企业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五) 有遵守企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第九条 股东根据认缴的出资负担民事责任,当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成为股东,由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负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负担民事责任。如有多个继承人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置的有限企业转为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企业。如其中有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次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它继承人收购,也能够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它人,收购或志让参考企业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要求实施。如继承人不愿意继续经营企业,能够申请注销企业。第三章第十一条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股东出资方法:*,出资时间:*。第四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会第十二条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一)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确定和更换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的汇报;(四) 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五) 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对企业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企业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企业章程要求的其它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以书面形式载明并署名或盖章。第二节 实施董事第十三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由股东自任。 第十四条实施董事任期三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后,由股东重新以书面文件确定。第十五条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汇报工作;(二) 实施股东的决议;(三)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营、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十) 制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十一)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 企业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节经理第十六条本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兼任,同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四节 监事第十七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聘用。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返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企业股东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五章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实施董事,其产生条件、方法、程序及工作职权和实施董事相同,并能够同时行使经理职权。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企业营业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企业股东能够决定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不过,对外担保累积总额不得超出企业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出企业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赢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要求数额或百分比,监事有权要求企业纠正。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条款变动,由股东签署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后生效。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要求申请变更登记,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二十三条企业股东签署的相关本企业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企业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企业股东签署章程的股东后生效,由企业股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股东署名或盖章:*年*月*日第三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四章 董事会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章 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第七章 保 险第八章 利润 提取第九章 职 工第十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章 期限 终止 清算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_企业(投资者,也能够是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拟在_成立外商独资企业:“ _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企业章程。第二条 企业的名称为:_有限企业。英文名称为:企业法定地址为:第三条 投资方为:英文名称;法定地址:英文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 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第五条 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相关条例要求。第六条 企业宗旨: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第八条 企业经营规模:第九条 企业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_%,内销_%。外汇收支由企业自行平衡。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总额:_企业注册资本:_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企业贷款处理。第十一条 出资方法: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经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企业聘任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汇报书。验资汇报书的关键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汇报书日期等。第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降低其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_机构同意,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重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立之日即是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1、决定和同意总经理提出的主要报表(如经营计划、年度营业汇报、资金、借款等);2、同意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经过企业的主要规章制度:4、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企业章程;5、讨论决定企业停产或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6、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7、负责企业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均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_年,连续委派能够连任。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投资者委派)。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暂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标准上应在企业所在地召开,依据情况也能够在异地召开。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到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看成为弃权。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经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具体的书面统计,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统计文字使用汉字。该统计由企业存档。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经过:1、修改企业章程;2. 终止和解散企业3、调整企业注册资本。4. 向她方转让本企业的股权5、将本企业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6抵押企业资产;7、企业和她人的合并或分立;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经过。1、决定企业每十二个月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2、审查和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3、审查和同意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汇报;4、决定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企业的劳动协议及各项规章制度;6、决定企业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它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8、按中国相关要求制订企业职员的福利制度;9、决定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人, 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由投资者推荐。第三十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一条 企业日常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详细要求。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_年。经董事会聘任,能够连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它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五条 企业设工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第三十六条 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全方面经济核实,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企业的财务工作,组织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条例要求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员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要求办理。第四十一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汉字书写第四十三条 企业采取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五条 企业采取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六条 企业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以下内容:1、企业全部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企业全部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3. 企业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4、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经过。第四十八条 企业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要求,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相关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相关要求和企业的要求办理。第五十条 企业的各项保险,应该向中国境内的保险企业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根据保险企业的要求,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第五十一条 企业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要求,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决定第五十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企业全部。第五十三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提取利润二次。提取的数额由董事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填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员的招收、招聘、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要求和北京市的相关要求办理。第五十六条 企业所需要的职员,能够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劳动部门同意后由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的要求和劳动纪律的职员给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员须报当地劳感人事部门立案。第五十八条 职员的工资待遇,参考中国相关要求,依据企业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企业伴随生产发展,职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合适提升职员的工资。第五十九条 职员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要求,确定职员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六十条 企业的职员有权根据中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六十一条 企业工会是职员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员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帮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员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员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六十二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员和企业签定劳动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实施。第六十三条 企业研究决定相关职员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 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企业应该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第六十四条 企业工会参与调解职员和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该主动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根据中国工会法的要求,为工会组织提供必须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行职员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企业每个月按企业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企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经费管理措施使用工会第六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 工商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八条 企业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企业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第六十九条 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依据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标准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企业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债权人开会;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4、要求清算方案。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分配剩下财产。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经过后实施。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或应诉。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下的财产,归投资方。第七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组员的酬劳应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企业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汇报,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3、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企业要求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第七十六条 企业结束后,其多种帐册由投资者保留。第七十七条 企业由董事会制订的规章制度以下:1、经营管理制度,包含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和工作程序;2、职员守则;3、劳动工资制度;4、职员考勤,升级和奖金制度;5、职员福利制度;6、财务制度7、企业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其它必须的规章制度。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需经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汉字书写。第八十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构同意才能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于_年_月_日在_签字。投资者:第四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样本)_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要求。_申请在决定-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特签订本企业章程。第二条 独资企业名称:汉字名称:_有限企业企业的法定地址:_第三条 投资方的名称:_注册地: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第四条 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第五条 独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相关条例要求。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 独资企业宗旨为:采取优秀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_ _第八条 独资企业生产规模为:年产_。第九条 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外销_%,内销_%。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独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_万美元。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万美元。第十一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万美元,以_出资。第十二条 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他部分依据生产需要在_年内分期出资。第十三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任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汇报。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独资企业不得降低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 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经过。第十六条 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经过后,报原审批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 独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独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决定和同意总经理提出的主要汇报;(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汇报、资金利用,借款等)同意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过企业的主要规章制度;决定设置分支机构;修改企业章程;讨论决定独资企业扩产、停产或和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负责独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任期3年,经投资方委派可连任。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名。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暂时会议。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标准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到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她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经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具体的书面统计,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统计文字使用汉字,该统计由企业存档。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经过:1、独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独资企业的终止、解散;3、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独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经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贮备基金、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员及职员的权限待遇等。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第三十二条 独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独资企业日常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任,能够连任。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独资企业总经理及高级职员。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参加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企业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八条 独资企业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任。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企业开展全方面经济核实,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汇报。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四十一条 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根据中国相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要求办理。第四十二条 独资企业会计年度采取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三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字书写。第四十四条 独资企业采取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第四十五条 独资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六条 独资企业采取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七条 独资企业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以下内容:一、独资企业全部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二、企业全部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三、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四、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八条 独资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经过。第四十九条 独资企业的财务审计需聘任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汇报董事会和总经理。第五十条 独资企业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五十一条 独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宣,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和独资企业的要求办理。第七章利润分配第五十二条 独资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百分比由董事会决定。第五十三条 独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企业自行分配。第五十四条 独资企业每十二个月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第五十五条 独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填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第八章职员第五十六条 独资企业职员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考中国第五篇:独资企业章程有限企业章程(设实施董事,自然人独资有限企业,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措施(暂行)和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措施等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企业名称:。第三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注: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关键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也能够是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其功效是公告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宅不可作经营场所,但符合中国物权法相关要求的除外。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商事主体应申请立案将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或按分支机构相关要求申请登记。)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四条 企业经营范围: _。(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经营范围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大类登记,也能够登记详细经营项目。如从事金属家俱制造,可申请为:“制造业”。或“制造金属家俱”。)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本企业为自然人投资设置的独资有限企业,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以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注: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百分比均由股东自行约定。)第七条股东未依企业章程要求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负担民事法律责任。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负担民事法律责任。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本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以下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股东签字、盖章后备置于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的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的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职权,由企业章程详细要求)第九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注:股东自行确定实施董事的产生方法)第十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的决定;(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十一)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职权,由企业章程详细要求)第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实施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能够由实施董事兼任,详细由股东自行决定。)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监事也能够设两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根据本企业情况填写)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议的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其它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要求应将此条删除。)第六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不能够超出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任。本企业第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要求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股东能够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措施。)第十六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挪用企业资金;(二) 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三) 违反企业章程的要求,未经股东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四) 违反企业章程的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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