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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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细则根据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措施(义政发52号),为切实保障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本市外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一、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应同步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3年以上;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3.申请家庭无汽车(1年内(含)办理过户仍视为有汽车)或仅购有一辆价值低于7万元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赔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4.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5.申请时未享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二、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应同步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3年以上;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4.申请时未享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三、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应同步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2.具有一般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不受毕业年限、学历限制;具有硕士硕士以上学历,不受毕业年限限制);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且在本市持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持续缴纳6个月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主城区为环城路与阳光大道形成闭合区间范围内);5.申请时未享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6.申请人为2人以上,应至少有一人均符合第1、2、3条。四、外来人员,应同步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满2年;2.具有一般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不受学历限制);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且在本市持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持续缴纳1年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5.申请时未享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6.申请人为2人以上,应至少有一人均符合第1、2、3条。除上述四类申请家庭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其他保障对象按其规定实行。第二条 下列房产(经依法登记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核定为申请家庭有房产:1.本人及家庭组员拥有房产和土地(包括与他人共有); 2.有发售、赠与、离异分割、分家析产等房产转让及房产注销行为未满5年原房产及土地;3.其他房产。第三条 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指享有过土地批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合用房、住房补助、人才购房补助等政策性住房保障。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符合优先配租条件有关材料;2.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户籍地(外来人员到居住地)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所在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有关材料,查对原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所有材料。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后应及时将申请人材料扫描上传,出具受理告知书,实物档案以一户一档形式每半个月一次移交市建设局。3.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义乌市页面(网上申报和移动端申报需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申请界面扫描上传或邮寄至市建设局。(二)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在规定期间内反馈核查成果。1.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社保、公积金、纳税状况和个人提供收入金额等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城镇居民,按本市最低月工资原则计算;外地户籍且未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详细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为其收入)。2.住房办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享有政策性住房保障状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3.国土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房屋、土地及交易立案信息),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职称及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状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5.教育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学历,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6.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家庭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状况核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7.税务局负责申请家庭纳税状况核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8.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户籍、浙江省居住证及车辆状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核查成果。(三)复审。市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部门反馈成果汇总审核,并将审核成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5天。复审不符合,告知不符合原因。(四)登记。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后核发准租证;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原因。(五)复核。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可自接到审核成果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请复核。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成果告知申请人。(六)轮候。在未能“应保尽保”状况下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间,申请人因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取消其轮候资格。第五条 实行租金(租赁补助)分档差异化保障在符合准入条件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申请类别等状况按四档租金(租赁补助)分别予以保障。一、第一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条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有下列状况之一,享有第一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1.保障家庭有组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保障家庭有组员是二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3.保障家庭有组员是特殊病种且有高额医疗费支出(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20%)。二、第二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条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保障家庭有组员获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或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可放宽至100%),享有第二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小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消防聘任人员等。上述两类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价值超过7万元以上,享有第三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三、第三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条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但低于100%,享有第三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四、第四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条件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或外来人员,享有第四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第六条 保障家庭按原则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档发放租赁补助。其中,政府投资运行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租金收缴和补助发放分离”方式实行租金管理,即先由保障对象按照规定原则缴纳租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档保障家庭予以租金补助。对于第一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应采用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助计算措施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1.租金收缴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核定租金原则。2.租金补助发放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内面积租金补助原则+(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外面积租金补助原则。二、租赁补助月租赁补助=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补助原则。第八条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包括批量安顿、零星安顿等方式。1.批量安顿: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2.零星安顿:零星房源推出时,按申请受理时间次序排序配租,同一工作日申请受理按如下次序进行配租:优抚(优先)对象、第一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第二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第三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第四档租金(租赁补助)保障家庭。在房源数额局限性状况下,优抚(优先)对象可以申请以租赁补助保障方式予以保障。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合法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市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4.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申请家庭,配租建筑面积约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户型,人以上申请家庭优先配租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户型,并通过抽签定位方式进行配租。第九条 平常管理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在规定期间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运行机构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行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及租金收缴状况报市建设局立案。承租人入住前,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行机构负责房屋完好状况检查与维修,可以正常使用方可移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不得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应当获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行机构同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行机构在平常管理和居住巡查过程中,发现承租人存在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措施规定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应当按其规定实行,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局。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有关手续,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承租人有违反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措施有关规定,逾期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助,由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金融办记入个人不良信息档案。第十条 租赁补助符合租赁补助资格申请家庭,在办理房屋租赁立案并领取房屋租赁立案证后,及时携带身份证向市建设局申请租赁补助,也可以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义乌市页面(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一、动态核查重要包括保障对象积极申报和市建设局核查等方式。动态核查重要是对在保对象家庭人口、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成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级别、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一)保障对象积极申报保障期内,当家庭状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状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建设局申报。1.保障对象获得房产或土地;2.保障对象购置车辆超过规定原则不再符合保障条件;3.保障对象组员有人口、户籍、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二)市建设局核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实行保障周期届满审查制度,租赁补助实行年审制度。申请家庭应当在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保障资格重新审核。未按规定参与资格期满审查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保障对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助。二、根据在保对象动态核查成果,按如下方式分类执行:1.经核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保障级别分类原则执行。2.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产、购置车辆且超过规定原则,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成年子女,调减保障人员和保障面积;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资格。3.保障对象有人口、户籍、婚姻等状况发生变化,根据变化状况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中户籍、房产转移等有关年限规定均为周年,期限计算至受理之日上月底止。本细则“以上”、“如下”均包括本数。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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