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

上传人:Sc****h 文档编号:131002961 上传时间:2022-08-0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构建市场导向的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体系,特就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新型研发机构,是加强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生力量,聚集高层次科技资源,融通科研开发体系与产业应用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抓手。加快建设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创业团队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落户河北,面向我省企业产业发展进行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到“产品”的通道,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孵化培育前沿技术应用和先进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于促进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升全省科技创新实力,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二、功能定位和特征特点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多主体投资、多模式组建、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活动,具有功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行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政产学研用实质性紧密结合,明显区别于传统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新兴研发机构。 (一)主营业务1. 开展科研开发。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科学难题和技术瓶颈,支持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引领产业技术方向。2.孵化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技术、人才、资本、服务一体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相结合,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中试条件,建立技术转移和转化合作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高新高端产品等科研成果向产业应用的“二次开发”和技术服务,加快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4.集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环境,立足河北、面向京津、放眼世界,吸纳、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或团队带成果带技术带资本到河北创业发展。5.提供技术服务。发挥人才资源优势和研发设施优势,开展产业规划研究、技术进步路线研究、技术诊断、工业设计、技术集成、成果应用等技术性服务,支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行业科技进步水平的提高。(二)基本特征1.投资主体多元化。由科技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国有资本投资平台、其他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或契约合作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选用技术开发公司、研究院(所)、研发(创新)中心等名称。2.管理体制现代化。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制定了研发机构章程,建有企业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体系、规章制度,实行全员聘用、自主招聘、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采用按岗位按业绩按贡献定酬取酬的薪酬体系。3.主营业务科技化。以科研为产业、技术为商品、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引进吸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研发成果,面向企业产业开展合同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咨询服务、技术入股和科技型企业孵化(以下简称“合同科研”),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4.运行机制市场化。根据需求动态灵活设置研究单元、自主组织创新创业团队,以“合同科研”为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科研来自市场需求,成果交由市场检验,绩效通过市场评估,财政支持由市场贡献决定,科技人员收益由创新贡献和市场效益取得,“岗位薪酬”、“收益分成”、“股权期权”作为主要激励措施。5.研发、转化、孵化、服务、投资多功能一体化。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入股、创业投资等一体化实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研发业绩、创新成果、产业贡献直接体现在承接的委托研发服务合同、“合同科研”产生的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孵化育成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让推广的数量以及服务支持的企业产业发展上。6.人才团队市场化。建立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持续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持续培养产生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科研开发领军人才领衔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人员领军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三)机构类型 1.公司制法人企业类型。由自然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投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以现金、技术成果、资产、投资基金等共同出资创办,科技研发团队领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等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2.事业单位类型。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创业团队与地方政府及各类功能区等合作共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原则审批设立或备案登记,以科研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创新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在科研开发、人员聘用及薪酬分配、科研成果处置、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拥有充分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的非公益类事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公益事业单位)。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主要从事科研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科技服务业务,经营所得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业务支出,出资人不分取红利,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三、基本条件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成立,办公场所在河北省境内,主要服务河北省的企业和产业,治理结构现代化。2.体制机制新型。具有区别于传统国有独立科研机构的新型管理体制、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3.科研开发为主营业务。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到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4.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依托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平台等创新资源,或与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合作共建,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5.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研发能力强的人才团队。人才团队拥有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占固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创办领办的科技人员入股持股并占有主导地位。6.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设施条件和装备条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能够满足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需要。7.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技术股权收益,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承担政府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8.在科研开发和转化孵化方面特色明显、初具成效。有吸纳人才和成果的能力,转化成果、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的经验,开展科研创新和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业绩。四、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省科技厅是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我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关制度,会同各市各部门推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二)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及各类功能区(以下简称“市县及功能区”),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引进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创业项目、落地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本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引进省内、北京天津及省外、海外创新创业团队落户本地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并在项目落地落户方面给予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经费、人才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在本地的多层次建设和不断发展壮大。(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是领办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的骨干力量。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要创造环境条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支持科技人员和创新创业团队带成果带技术到市县及功能区,面向企业和产业创办领办研究所、校地产业技术研究院、校企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教学、科研、产业服务融合贯通,把科研开发的成果、人才培养的业绩更多地体现在引领支撑我省经济的发展壮大上。(四)建立省级备案管理和重点支持制度。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备案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对成立一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筛选,进行省级备案、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在市县及功能区为主体推动建设、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提升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给予重点扶持。(五)建立政府目标导向和重大任务牵动的资源整合利用机制。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功能定位和确定的重点领域及重大工作任务,通过筛选加盟、共同组建、组织重大技术集成创新项目等方式,整合利用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资源。五、科学建设和规范运行(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三)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有明确的服务产业、技术领域和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内容、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经费预算。合作各方应充分协商,提出建设方案和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其中,需市县及功能区国有资本投资平台出资支持建设的,合作协议须经专家咨询论证。(四)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团队与市县及功能区国有资本投资平台、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及科研团队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投资入股,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五)以专有技术、秘密配方、技术诀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当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并按作价出资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六)市县及功能区引进建设由知名企业或企业集团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以企业为主出资联合相关资源创办并面向市场客户提供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政府给予配套支持。(七)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八)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九)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设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六、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适用以下政策措施1.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人才计划和科学技术奖励。2.组织和参加职称评审,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及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3.按照国家和本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政策,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奖励科技人员开展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4.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5.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利用国外人才资源,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服务等机构。6.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7.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二)市县及功能区可根据本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1.在科研办公条件、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落地组建和有序建设运行。2.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和行业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3.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4.对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产生重要效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通过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给予支持。6.积极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1)已签订协议的建设内容、目标等,与建设发展实际不符的,可协商变更合作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2)体制机制不顺严重影响建设发展的,可协商调整研发机构体制,变更单位注册性质。(3)政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已按科技计划项目下达需要调整支出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调整经费支出结构。7.本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后重返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按最新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岗位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8.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县有关部门优先审批。9.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市县及功能区可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费支持。(三)引导推动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创办领办新型研发机构1.引导支持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现代化管理、市场化运行的独立法人制度,面向市场客户开展“合同科研”和综合科技创新服务,整体转型升级为新型研发机构。2.鼓励省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及其创新团队参加新型研发机构组建,以技术、成果等投资入股新型研发机构或与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县(市区)及各类功能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参照本指引,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13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