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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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欢迎大家下载!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方法试彳亍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水平,标准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de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开展,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方法?浙政办发202117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省政府296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方法?浙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de调解专家是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聘请de参与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de专家.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调解专家确实认、使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参照本方法,负责当地调解专家de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据“自愿、择优、公开、流动de原那么,调解专家原那么上三年调整一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优化.第二章调解专家聘任de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调解专家按以下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一土建专业;二市政专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四安装专业;五装饰专业;六园林绿化专业;七仿古建筑专业;八法律专业合同方面.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de专家可同时兼任最多三个.第六条调解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良好de职业道德,老实守信,作风正派,理论水平高;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坚实de专业根底知识,有较丰富de工程实践经验;三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四法律专业合同方面人员需要具备律师资格证,并对施工合同方面de法律有一定de研究和实际经验.第七条调解专家聘任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申请表?;二单位推荐材料一份推荐材料不超过200字,包括该专家de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申请人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律师资格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de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律师工作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情况;四省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de根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正式入选调解专家库,颁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专家资格证书.第三章调解专家de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调解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方法规定de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de规定对争议双方de争议点给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干预;二接受参加争议行政调解活动de合法劳务报酬;三抵抗和争议行政调解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争议行政调解方法等有关规定de行为;四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价款结算中出现de相关信息、问题,对目前建设行业市场上出现de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de其他权利.第九条调解专家应履行de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方法及本专家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二遵守争议行政调解纪律,不得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当事人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de财物和其他好处;三对调解过程保密,不得透露调解双方当事人及相关de情况,不得泄露调解案情;四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de,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积极参加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de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活动;六在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中认真负责,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形成de行为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当相应de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de其他义务.第十条调解专家参加争议调解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de,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工程调解员:一调解人员与当事人de有近亲de;二调解人员与该纠纷de处理有利害关系;三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该纠纷de公正解决;四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正de情形.第四章调解专家de管理第十一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争议调解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根本情况、调解活动、不良记录等内容,并对调解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第十二条调解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行为de,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de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其单位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参加争议调解活动de专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家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de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第十四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立调解专家信用记录制度,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有以下情况之一de,将予以解聘: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de;二所签署de争议调解成果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de;三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de;四违背职业道德,收受相关单位de财物或好处经查实de;五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de.第十五条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许可,调解专家不得以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名义组织和参加工程价款结算调解活动,如有违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解聘.第五章附录第十六条本方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申请表姓名性别学历照片毕业院校及专业身份证号技术职称注顿价工程顺帅号申亦业1申亦业2申亦业3联系邮箱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本人主要工作简历可附表本人近年来有关工程造价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可附表本人承诺:1、本人在本表中所填写de内容及所提供de材料是真实准确地.2、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方法之规定.本人签名:年月日推荐单位意见:年公章月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意见:年公章月日注:申请专业按土建、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安装、装饰、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法律合同方面填写,申请多个专业de分别填写在申请专业1、2、3;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如有侵权,留言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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