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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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几个问题谈点看法,共同讨论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三同时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80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8号)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设立安全评价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二十四、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2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4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10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12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二、安全评价概述1、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评价导则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等文件要求。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诚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规定,公司组建评价组,制定评价计划,编制评价方案,准备评价所需设备、工具。评价组相关人员与企业共同协商,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勘察项目现场、调研周边环境状况;收集并分析评价项目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似工程进行调研;收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在此基础上展开评价工作,编制完成了安全评价报告。2、评价范围多数写法:本次设立安全评价主要针对项目及相关辅助工程,包括项目选址、平面布置、设备设施等。太简单后面的评价工作:针对项目主体、辅助剂公用工程设施;原材料、产品、副产品;生产工艺特征;设备设施特点等展开。如果不具体,不清楚,评价过程中可能出现遗漏或多余的不符合项。因此,要写到主体工程包括:、(至少要写到车间或工序。如合成氨:原料气制造、脱硫、变换、脱碳、精炼、合成、压缩);辅助剂公用工程设施包括:、。(要写到各系统,公用工程:供排水、供配电、通讯、消防、交通;辅助设施:暖通、供热、供气、自动化控制、循环水系统、建(构)筑物、仓储)。3、评价目的写得较好。4、评价过程有的直接列评价程序;有的详细介绍各步骤,只列程序。均可,但危化品的报告细则要简介些评价过程。5、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使用的。不要过细。如:室内、外给排水设计规范(评价报告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足够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GB500162006)几个问题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注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注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仓库: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式中 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注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注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注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消防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8.6.4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行条文说明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三、有关表格1、周边环境序号主装置方位周边设施规范名称或文号、条目、要求距离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备注12、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序号主装置、设施名称方位周边设施规范要求距离实际情况规范、文号、条目是否符合备注东西南北装置、设施名称加括号注明火灾类别。3、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序号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数耐火等级火灾类别防火分区面积备注4、装置主要危险物质的火灾、爆炸特性表序号物料名称危险货物编号爆炸极限V%闪点引燃温度爆炸危险类别火灾危险类别下限上限级别组别1一氧化碳2100512.574.2-50610AT1乙235、主要危险物质的毒性危害特性表序号物质名称侵入途径半数致死量(浓度)接触限值mg/m3危害程度分级备注LD50,mg/kgLC50,mg/m3MACTWASTEL1一氧化碳吸入-大鼠吸入4小时2069-20302甲醇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大鼠经口5628兔经皮15800大鼠吸入4小时83776-25503表中:MAC: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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