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配建规范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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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试行)Code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For trial Implemnation)DBJ 14-070-2010建设部备案号:J11734-2010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0年 济南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联系电话:0531-88593969,电子邮箱:plan3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齐 鹏 柴宝贵 扈 宁 刘 涛 吴 建张郭艳主要审查人员:张企华 肖洪茂 刘培胜 吕学昌 姜华平 朱学杰 田 洁 王春堂 聂爱华 雒方明 马 清III目录1 总则12 术语13 一般规定24 配建停车位指标4本规范用词说明9规范性引用文件10附件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条文说明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12 TERMS13 GENERAL PROVISION24 GUIDELINE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9NORMATIVE QUOTING DOCUMENT 10APPENDIX: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1181 总则1.0.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需要。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2 术语2.0.1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外和室内场所。2.0.2 配建停车位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2.0.3 当量小型客车 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2.0.4 地面停车率 ground parking rate: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与居住户数的比率(%)。3 一般规定3.0.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3.0.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4.0.4要求配建停车位。3.0.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4.0.4要求予以补建。3.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3.0.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3.0.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4.0.4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3.0.7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3.0.8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和交通安全设施。3.0.9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3.0.10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3.0.11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3.0.12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同步进行分析。4 配建停车位指标4.0.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机动车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应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4.1.1执行,自行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按照表4.0.1取值。表4.0.1 自行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自行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总长总宽总高1.90.61.24.0.2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位、出租车位和无障碍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0.2。表4.0.2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位、出租车位与无障碍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装卸车位出租车位无障碍车位住宅车位/10000 m21.0每100个车位设置2个办公车位/10000 m22.53.0商业车位/10000 m27.53.0宾馆车位/100客房2.52.0餐饮娱乐车位/1000 m22.53.0医院车位/100床位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1.0影剧院、体育场馆车位/300座位-1.0(最多30个)交通类建筑车位/300设计旅客容量-1.04.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换算系数按照表4.0.3取值。表4.0.3停车位换算系数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车型摩托车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货大客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换算系数0.30.71.01.72.52.73.23.51.02.51.54.0.4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4.0.4的规定。表4.0.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类 别单 位指 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区域类区域类区域住宅低层住宅注1车位/每套2-144 m2高档商品房车位/每套1.51.31.21.0120-144m2商品房车位/每套1.31.11.01.090-12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1.21.00.61.090 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80.60.61.5经济适用房注3车位/每套0.50.30.22.0廉租房车位/每套0.10.10.12.0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0.80.64.0商务办公注3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0.80.63.0其他办公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80.60.45.0商业大型超市、商业中心注4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20.80.610.0市场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80.60.58.0其他商业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60.40.36.0餐饮、娱乐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61.41.03.0续表4.0.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类 别单 位指 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区域类区域类区域旅馆三星级及以上宾馆泊位/客房0.60.40.31.0其他普通旅馆泊位/客房0.40.30.21.0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注3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0.60.54.0其他医院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60.40.25.0文化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60.40.25.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4.02.51.030.0剧院车位/100座5.03.02.020.0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注4车位/100座3.02.02.030.0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01.01.025.0游览场所市区公园车位/100 m2游览面积0.080.060.040.1城市广场、其他公园车位/100 m2游览面积0.070.020.020.01续表4.0.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类 别单 位指 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区域类区域类区域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100位师生2.540.0中学车位/100位师生0.570.0小学车位/100位师生0.520.0幼儿园 车位/100位师生0.55.0对外交通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旅客(平峰日)3.02.01.03.0机场车位/100旅客(平峰日)5.0-注1: 主要指别墅(一户)独立式住宅,(两户)联立式住宅、(多户)联排式住宅注2: 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注3: 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提高;注4: 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4.0.5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设项目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 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条文说明制 订 说 明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城市规划编制标准规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对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规范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1.适度超量配置原则根据城市机动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的趋势,制定指标时要跟上动态交通的发展,要有较高的起点和标准,即指标的制定要有鲜明的超前性。2.分级配置原则建设项目所处城市的发展水平以及在城市中所处的区位不同,停车需求特征也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不同城市等级、区位灵活采取不同配置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是规范能否在实际中得到实施和推行的关键,因此要保证建设项目分类的完备性和指标的量化合理性,以使规范利于操作。二、编制工作概况1.调研及初稿编制阶段(2008年3月2008年8月)主编单位在2008年3月启动编写准备工作,编制组在2008年3月到6月进行了相关调研,并收集了相关城市停车配建资料和省内8个城市近年编制的有关城市停车的部分规划实例。在2008年7月到8月期间,结合省内城市正在编制的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相关的规划方案,充实及完善了规范的内容,并初步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稿。2008年8月在济南召开了规范编制工作会议,对规范的总体内容及条文进行了广泛及深入的讨论,并就下一步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安排达成一致意见。2.征求意见稿阶段(2008年9月2009年5月)2008年9月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2008年10月到2009年5月,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的组织下,向济南、青岛、烟台、淄博、威海、泰安、临沂等城市的规划设计机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管局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送审阶段(2009年6月2010年6月)编制组对函调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形成了规范送审稿的初稿。2009年11月17日、2010年6月4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管局、山东建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分别召开了专家预审会和审查会,并通过了对规范(送审稿)的审查。根据规范(送审稿)专家审查会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并形成报批稿后上报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归口单位。目次1 总则143 一般规定154 配建停车位指标161 总则1.0.1 目前,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部分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规范,其目的是为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1.0.3 本条文说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必须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应满足城市环境的要求,合理处理好交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1.0.4 本条文说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以采取的形式。地下停车场(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是推荐采用的形式。1.0.5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除满足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有关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原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98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原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9)。3 一般规定3.0.1 考虑到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地理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城市中心区指城市中商业、金融、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居住、娱乐、文化较集中的地区,是指市一级中心地区,是城市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带。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重要地段指城市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旅游度假区等的中心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中划定。3.0.2 为了避免停车位设置过于零散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规范适用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3.0.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范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要求予以补建。3.0.4、3.0.5、3.0.6 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3.0.7 本条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8.0.6.2,对居住区的地面停车位数的比例进行了规定。3.0.8、3.0.9、3.0.10 确保建设项目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3.0.11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规模越大,产生的停车需求越大,出入停车场的车辆越多,为满足车辆进出需求,减少车辆在出入口的延误以及其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本条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3.2.4,对配建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数目进行了规定。3.0.12阐述了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情况下,配建停车位取值的方法。4 配建停车位指标4.0.1 规定机动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执行。并对自行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进行了规定。4.0.2对建设项目配置装卸车位、出租车位和无障碍车位作了相应规定。4.0.3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当量小型客车为计算标准,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并根据各种车辆不同停车方式所需的停车面积的平均数与小型汽车(非机动车则是与自行车的比例)的比例得到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4.0.4 目前,各个城市的发展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也不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以及其他的一些建设项目种类大大增多,而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对这些因素都缺乏考虑,本规范试图建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适应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不同情况以及城市中不同区位差异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分类力求更加全面、详细和具体,便于实际操作。本条对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的下限进行了规定。本规范的编制是在搜集了北京、上海、重庆、南京、长沙、济南、天津等城市的有关停车配建资料,并对全省8个城市现状停车情况作了调研分析,并在全省建设规划管理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青岛等非机动车出行分担率较低的城市的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可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4.0.5 阐述了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设项目类型配建停车位的取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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