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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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畴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职权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对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对重大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令其停止、改进危险(危害)部分的作业;对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参加和监督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分为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两种方式。 (1) 行为监督 行为监督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行为监督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据调查,因违章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 (2) 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督。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督;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督;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督;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督等。技术监督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机构提供数据。技术监督多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督的重要内容。 3. 国家安全监督的种类 从专业监督的角度划分,国家安全监督的种类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和事故监督。 (1) 安全生产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督。近年来,在一般监督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般监督考核标准,编制成监督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时休假、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督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督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执法活动。这种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卫生检查和评定。部分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规定出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评分系数。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依据这些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并分别授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的标牌,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根据举报进行监督活动。监督机构根据职工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事件的投诉和工会组织的检举、揭发,派员调查,依法进行处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保护争议逐渐增多。根据举报进行监督,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安全生产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针对特殊问题进行的监督,包括: 1) 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同时”监督就是一种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是总结了我国几十年全国工业企业建设的安全生产经验教训而确立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加强制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设计规定,明确与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其次,健全监督程序,把好设计、施工、验收三道关。在初步设计阶段,执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送审单和审核通知单制度,认真审查扩充设计资料和文件,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准交付施工;在施工设计和现场施工阶段,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削减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在竣工验收阶段,抓好预验收,发现问题限期改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不准投产。有些地方还积极参加项目可行性论证活动,在建设前期进行调查和监督。再次,加强执法力度。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违反“三同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制裁,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发施工执照。 2) 对特种设备的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导致人身和设备事故的机械设备,比如起重机、电梯、压力容器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监察,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其按照规范、标准生产、创造;使用、运行中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以保障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我国早在1963年就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及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统一全国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起了很大作用。为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在一定条件下,当采取安全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就承担起重要的作用,是劳动保护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辅助性措施。 4)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国家经贸委将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证书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 事故监督 事故监督是对伤亡事故、职业伤害的报告、登记、统计、调查进行处理的监督。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在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事故监督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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