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纠纷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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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解决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纠纷的对策 第一,普及法律知识。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学生、家长及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二,加强有效沟通。学校在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应走出校园,和家长、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定期召开家长会。 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频繁发生,未成年人在校园里人身受到伤害,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以及学业情况,家长、学校以及社会都应该一起行动起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为您整理以下对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横向联动:坚持区法院与区教委、学校联动提升各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依托与区教委的法制共建合作,充分发挥区法院自身司法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为学校开设法制安全课普及安全知识、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促使学校认识并改进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规范课上及课间行为,避免其从事一些危险性游戏。提升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督促学校对安全管理与监督的责任。纵向联动:坚持发挥上级法院对我院的司法指导作用,统一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尚未形成体系且不完备的情况下,对疑难复杂问题,以案例研讨、专家论证等形式进行专题座谈,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确保裁判尺度的进一步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强化先行调解与调解优先机制。一是可在立案前对受侵权一方进行法理说明,减少纠纷进入审判程序。把握纠纷化解提前的原则,以学校为主导,先进行内部调解,法院可提前介入使此类纠纷就地解决。二是融情、理、法于审判工作中,努力化解纠纷。法院可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一同参与纠纷的调解。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切入点,多做当事人工作,使其父母充分认识到调解制度对纠纷解决及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意义,忽视友情或是将孩子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均是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第三,完善法律释明机制。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寻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维护学校办学利益的平衡。校园伤害案件裁判的原则在于明确学校承担必要的侵权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裁判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的性质,涉及多方当事人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的分摊比例,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明确补充责任的限度,避免学校过多成为全部责任的实际承担人。对于未成年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其父母没有尽到谨慎的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另外,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当事人,指导被侵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合理为自己的子女维权,不滥诉乱诉。第四,探索询问涉案未成年人与当事人心理疏导机制。在案件审理中,重视未成年人本人的诉求与意愿。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可以考虑将涉案未成年人传唤到庭,询问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基本情况,保障裁判的合理性,减少恶意诉讼或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此外,在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受侵权一方企图通过诉讼要求侵权方支付各种义务教育之外的费用,如上学择校费、特长班费等。虽然多数费用属于不合理或额外支出费用,但当事人认为法院都应当支持其诉求。部分家长在孩子受伤害时,内心并不真正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而是出于报复对方或顾及颜面等原因,全力争取孩子“利益”。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一方面,降低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侵权行为发生后,相关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时,注意司法裁判将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随时评估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效果。努力使受害人走出阴影;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改正。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家长的心理进行疏导,让受害人家长对侵权事实正确客观看待,理智维权;使侵权人家长不回避、不逃避侵权责任。第五,健全舆情预估与宣传长效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舆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动公开审理,审慎裁判,把负面舆情降到最低,以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积极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避免恶意炒作。学校要不怕事,不躲事。学生及家长要不闹事,不生事。媒体要报好事,宣传感人事。这里要把握“两个注重”:第一是注重时机。在六一儿童节、黄金周长假、寒暑假等特殊时期着重进行教育宣传工作,力争取得良好效果;第二是注重内容,将传统文化与新时期倡导的校园文明相结合,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校园伤害的严重后果,并积极规范其自身行为。第六,对接保险理赔机制。2008年,由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据前期调查了解,我区校方责任险已实现全覆盖,但由于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或保险意识欠缺,学生个人投保校园伤害险尚未完全覆盖,造成一定隐患。如果保险制度对学校和学生能够事先实现双覆盖,在纠纷产生时,由保险公司介入其中,既能够减轻学校与侵权学生的经济负担,又可以引导被侵权学生通过双重保险的方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力求突破司法保护与保险救济的事后性,将两者有机衔接,使之双前移,变校园伤害的事后救济为事先预防和事后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发生电梯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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