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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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分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分会的名称: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分会。英文译名: Hebei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the use of solid waste disposal.英文缩写:HBEPIASWD第二条:本分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河北省省内从事固废产生、利用处置或省内外从事与固废利用处置相关的科技研发、环保咨询、分析测试等企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宗旨,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促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第三条:分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管理,服务同行企业,强化行业自律,促进循环经济”。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联系,做好行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分会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组织上接受协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分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分会的业务范围(一) 对全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实施行业管理;(二) 制定行业规章和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加强会员单位的沟通,促进会员单位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单位的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三) 及时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和会员单位的愿望及要求;开展行业基本状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建立全行业固体废物流量及经济技术信息网络;提出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分析研究行业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提出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思路;(四) 开展国内外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提供科技信息,组织技术交流、推广和科技攻关,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管理水平;(五) 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专家队伍建设,为政府决策提供专家咨询;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学习和交流,举办现场会、报告会、项目促进会。开展对会员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报送行业内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六)协调、帮助解决会员单位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方面的困难和矛盾,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七)固体废物环境治理项目的技术咨询;固体废物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对批量转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进行分析;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咨询服务;(八)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决定的其他事宜;(九) 承担省环保厅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关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或从事与固废利用处置相关的科研、环保咨询、分析测试等有加入分会意愿的单位和个人。(二) 遵守协会条例,履行协会义务。(三) 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四) 在分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协会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颁发会员证或批准入会通知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分会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分会条例。(二) 执行分会的决议。(三) 维护分会合法权益。(四) 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六) 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先进经验。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条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负责分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八条:秘书处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组织制订本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分会会长为分会法定负责人。第二十条: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一)政府的资助;(二)成员单位、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服务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分会宗旨和工作范围。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收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条例修改程序第二十五条 条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交意见,报会长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分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条例部分条款时,可由秘书处先行提出报会长批准,以通讯形式征得分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动议,报会长确定,经分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民政厅备案生效。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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