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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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着力构建公开、民主、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具体,公开形式要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切实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和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富民强市主线,围绕基层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基层党务公开。第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是:到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形成比较规范、务实、长效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有效做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和监督更趋于完善和规范,工作成效更加明显。通过实行基层党务公开,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生机活力;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和开放度,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第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解决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情况。(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八)制度建设情况。各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制定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等情况。(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第七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程序:(一)制定目录。县(市)区党委、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市直工委负责制定所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市直单位参照执行;市教育工委负责制定市直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市属高校参照制定本学校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市经信委工委负责制定市属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各类企业按照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部署,参照市属企业党务公开目录执行。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制定本部门直属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公开目录。(二)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三)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四)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党员的意见建议及反馈意见等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第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针对不同内容和范围确定公开方式,做到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应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的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党务公开网站、电子显示(触摸)屏、手机短信平台、为民办事服务窗口及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开栏等方式公开,还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采访服务等形式发布党务工作信息,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第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必须做到经常、动态、及时,公开时限应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适应。(一)长期公开。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并视政策调整、法规修订、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更新。主要包括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联系电话;本级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对象,信访接待日程安排情况;党组织及党员为民服务承诺内容;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系方式等。(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可视情况分别按月、季度、半年、一年定期公开并更新。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及分管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党组织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党员发展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及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并保证公开时限和效果。主要包括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开展的主要活动情况;本级党组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有关情况;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等。第三章保障制度 第十条 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市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第十二条 意见反馈制度。通过设立意见箱和专线电话等形式,畅通信息沟通和意见收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进行再公开。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方式是否得当多样、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时限是否及时有效。(三)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认可和满意。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党的基层组织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并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本级党组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党务公开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党的基层组织反映。(四)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五)学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会议及活动,向党员群众积极宣传党务公开的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 组织领导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要予以保障。第十七条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市、县(市)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分别联系12个基层党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农村和城市社区要把公开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履职情况,与公开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农民直接补贴等情况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水平。党政机关要把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与公开重大决策制定、落实情况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司法机关要把党务公开与司法公开结合起来,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公开之外的警务、检务、审务,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公正廉洁执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把公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与公开厂务管理、生产经营等情况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力。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要把公开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与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结合起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一)纪委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公开工作,对党务公开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查处党务公开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等问题。(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党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公开工作。(三)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公开工作。(四)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的公开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五)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理论、政策及有关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参与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六)党的机关工委、教育工委、经信委工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上级要求,负责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程序、方式等,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开展督查指导等工作。(七)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和总工会党组负责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的协调工作,使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其他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八)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党务公开工作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党组(党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第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基层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明确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拓展思路,不断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注重宣传教育,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紧全面推开;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努力把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把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使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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