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作业1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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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作业1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当义务的债,涉及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建议。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看待给付此前,有回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2、签订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是诚信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3、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4、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的,对方有权回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6、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7、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商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状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8、提供劳务的合同重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9、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义务或责任的,则不管管理人的管理与否违背本人的意思、与否有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1、债的法律特性是什么?答:债的特性重要表目前如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二)债权是一种祈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目前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祈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2、合同的法律特性?答:合同重要具有如下法律特性上:(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到的合同,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因之字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达一致,并不规定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相似。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可以相似或相反,但其意思表达的内容须相似。(三)合同是以发性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确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法行为。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答:(一)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数理和质量数理和质量是拟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一种标的的互相区别的具体特性。数理和质量也常成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应当具体、清晰、明确。(三)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或者酬金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获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必须具有的条款,合同中若无价金或酬金条款,就不能是有偿合同。(四)履行期限和地点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债的时间限度,关系到合同履行的经济和法律意义。(五)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背合同应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2)作业2及答案 1、课堂讨论:你觉得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请将你的观点发展刊登在民法学(2)课程论坛教学活动论坛中)答:(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干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她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目前,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行一定的行为去实际获得,不管个人与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管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导致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固然,某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性。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种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种人获得财产的范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有关联性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导致法人客户减少,还会导致法人与她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公司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因此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2、网上讨论:你对公民隐私权的见解?(电大在线民法学2课程论坛网上发贴)点评:本题不规定有一致的观点。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线,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必要的保护。 民法(2)作业3及答案 案例分析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派?法律根据是什么?点评:本案波及二方面的问题:(1)哪些人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2)转继承的内容;学生只有掌握这两方面的问题,才干精确的分析本案例的问题。答:王某死后,其遗留的三万元应分别由王甲、王丙、女婿各继承一万元,王丙所应得的一万元再由王甲继承。本案未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王甲、王丙及其女婿,虽然其女儿已过世,但女婿与王某共同生活,尽到赡养义务,因而应与王甲、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步王丙所应继承的一万元因其过世,根据转继承的规定,应由其兄弟王甲继承。 民法学(2)作业4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4分)1、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2、后履行抗辩权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回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祈求。3、不当得利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她人损失的法律现象。4、名誉权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5、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她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6、遗赠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所有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分,共15分)1、债权是一种祈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对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招标方式签订合同一般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步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祈求。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8、国内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她人损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10、国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三、单选题(每题1分,共19分)1、根据债的标的与否可选择,债分为(B)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朴之债与选择之债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2、保证人在(C)承当责任。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3、根据合同的成立与否须具有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D)。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无效合同(C)没有法律效力。A、在当事人回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祈求后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5、未经肖像权人批准任何人(B)。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B不得以获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6、著作财产权涉及(D)。A刊登权B签名权C修改权D使用权7、1993年后来批准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C)。ABCD30年8、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划分可分为(A)。A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B制造商标和服务商标C营业商标和防御商标D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9、对于侵犯商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B)。A非法经营额20%如下罚款 B非法经营额50%如下罚款C非法经营额100%如下罚款C非法经营额200%如下罚款10、公民立有数个遗嘱的以(D)。A最后一种口头遗嘱为准B最后一种自书遗嘱为准C最后一种代书遗嘱为准D最后一种公证遗嘱为准 四、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对的答案,请将对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或少选均不给分。)1、债的特点重要表目前(ABD)。A债的主体的特定性B债务具时间性C债务具有特定性D债的客体的多样性2、依国内法律规定抵押以的实现方式有(AB)。A变卖B抵押物折价C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D抵押物留置3、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性(ABD)。A返还财产B补偿损失C履行合同D收缴财产4、赠与合同具有如下特性(ABD)。A赠与合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B赠与合同为单务免费合同C赠与合同为单方合同D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5、根据国内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涉及(AC)。A名誉权B荣誉权C名称权D贞操权6、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涉及(ABCD)。A为个人研究使用她人已经刊登的作品B报纸期刊刊登在公众集会上刊登的发言C为学校课堂教学出版发行已刊登的作品供教学和学生使用D免费表演已刊登的作品7、根据国内专利法不能被授予专利的领域有(ABC)。A智力活动规则B疾病诊断措施C动植物品种D用化学措施获得的物质8、国内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ABC)。A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B直接表达商品的功能的C同红十字的标志或名称相似或者近似的D 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9、国内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涉及(ABD)。A父母B配偶C兄弟姐妹D子女10、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财产、人身损害的,(AC)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A产品制造者B产品检查者C产品销售者D产品使用者五、问答题(每题7分,共21分。)1、债的担保具有哪些特点?答:债的担保具有如下特点:(一)附属性。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二)预定性。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拟定了担保的范畴。(三)可靠性。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的财产范畴,或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的原则,从而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保证债权的可靠手段。(四)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并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2、要约的条件是什么?答:(一)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达。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达如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则不为要约。(二)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达。要约的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与之签订合同。因此,要约人必然是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的相对人一般也是特定的,由于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达。若作出意思表达的表意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是但愿她人向其发出订约的意思表达,则该表意人的意思表达不为要约,而仅能属于要约引诱或称要约邀请。(三)其内容须涉及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要约既是签订合同的建议,就应具有合同的重要条款,这样相对方才可考虑与否接受,而相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可成立。如果当事人建议的内容并不涉及合同的重要条款,而是但愿对方提出重要条款,则该建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性。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有如下四项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二)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承当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当法律责任。(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如果某一现象的浮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二现象之间为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行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六、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觉得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觉得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解决?法律根据是什么?点评:本案波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与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干回答问题。答: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由于曾某所立遗嘱无效。2、本案的解决应一方面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她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由于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解决。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4.5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1.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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