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带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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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措施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身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 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 (异位)。 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 人体器官移植已成为一项先进医疗技术, 是医学领域所取得的重大科技进步成果。并且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社会关系比 较复杂, 此项技术从一开始出现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实践表明,人体器 官移植是挽救脏器衰竭病人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当一个人生命垂危,而器官移植 是挽救病人的唯一方法时,考虑器官移植是适宜的,也是充分可行的。病人的生 命是第一位的,其他的考虑都在其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生 命健康因人体器官移植的成功应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生命因器官移植而得以 延长,健康因器官移植而得以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因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得以 提高。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新技术革命推动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类传统的生老病 死的自然生命过程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的生命健康会因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 变得更加充满活力与生机。器官移植的现状:据统计,至2003 年底全世界器官移植已突破百万例次。国际上人体器官的 移植涉及到重大人体器官,如肾移植、肝移植、心移植、胰移植、肺移植、骨髓 移植等方面。而中国器官移植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1974 年第一例肾移植成功。 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至2002 年底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登记处统计共施行 各种实质大器官移植 48121 例次,其中肾移植 46002 例次,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总 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中国几乎都能开展。 尽管中国移植数量在稳步增加,但必须看到与世界领先水平的差距,中国器官移 植后存活率仍然还很低。国内肝移植的中长期生存率 3 年为 60%左右,5 年不 超过 40%。美国每年有 10 万人接受肝移植手术,但在中国每年仅有不到 500 个肝病患者能享受到这种服务。器官移植引起的法律问题:1. 器官移植的高费用引起的社会不公正。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的费用很高,据初 步估算,目前中国如果对全身状况较好的普通肝病患者施行肝移植手术,从入院 检查到出院全程需治疗费 20-25 万元,而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要更高,手术还有 可能失败。术后还要持续服用各种抗排斥药物,每年费用高达数万不等,由此可 见,做移植手术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患者只好等待死亡,从而引发社会不公平性等伦理性问题。并且,事实上并非所 有患者都适合做移植手术的,是否做就要视个体的情况而定,处理不当治疗效果 就不明显,甚至加快死亡。这就牵涉到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问题。在世界经济普 遍紧缩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过多,需要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 费用,这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同时,如果在器官移植上所花费 用过多,就会影响到其它医学研究领域,如对癌症和艾滋病的研究,新的疫苗的 研制等等。2. 器官移植有太多的功利主义色彩,违反了传统的道德观念。经济利益的驱动使 部分医院既多做又滥做移植手术。卫生部明文规定要通过三甲医院考核且每年须 完成器官移植 5 例以上才能进行移植手术。但是,一些医院不仅不按照规定执 行,反而为实现目标不择手段地从知名医院请来专家带着病人到本医院做手术, 甚至医院为挽留病人而采取给予减免医疗费用或免费医疗的办法。这种做法其实 使移植手术变成了商品交易,其巨大的医疗费用进而成为医院沉重的经济负担。 更严重的是医疗机构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时,既不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医学伦理原则,也不根据患者病情、 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治疗措施,而是背 离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3. 法律规定不明确,人体器官被滥用。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所谓“身体发 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都认为捐献死者器 官是不孝义之举,很难接受一些新的具有现代性的理念,无法接受活体或尸体器 官捐献,同时移植手术成功率低,移植器官需求远大于供应。由此导致社会上有 一些人企图以此谋利,出售不合格的器官,甚至把急需用钱的人解剖开来拍卖给 有钱的人。经验证明,市场上出售的器官比自愿捐献的质量低,出卖者为了钱常 常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将疾病传染给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时,器官 市场加剧了两极分化,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处,而穷人 则为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亲属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例如从艾滋 病或 HIV 携带者供体获取的器官,均有传播艾滋病的可能。美国疾病控制中心 等报告器官移植可导致艾滋病传播,国内也有肾移植术后发现艾滋病的报告对肾 移植供者进行艾滋病的调查也有发现供者为 HIV 携带者。供体器官的紧缺导致 一系列社会问题,艾滋病等的一些传染病的感染率持续上升,社会犯罪率上升, 使社会出现动荡,加剧了人们心里的恐慌,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措施从器官移植为人类生命健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器官移植的功能与价值应给 予肯定,对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日益发展的 器官移植对保护生命权价值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不能应对因器官 移植技术引起的相关纠纷的处理。因此,必须有法律规则用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 纷的解决:1. 活体器官的采集必须得到捐赠人的明确同意。器官采集涉及供体及其亲属 和医生三方之间的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捐赠人的利益,保证同意是在真实 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知情同意”应成为器官移植中的一项必经程序。医生有 告知捐赠人全部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违反告知义务而导致非真实的自愿捐献行 为且严重损害其健康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为了使自愿易于理解和便于执行, 法律应对自愿同意的表示方法做出具体的规定。凡是活体捐献的、捐献人必须亲 自表达捐献意愿,任何人包括他的最近亲属都不能代其做出决定。对于未成年人 和其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的人同意。由于未成年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根据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即使 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必须是为了挽救捐赠人的一名近亲或挚友免于明 显而现实的危险。2. 在决定死者的某一器官或组织是否可以移植时,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明确 的或可推定的意思表示具有最大的决定性。这就是说,对于尸体的捐献也应首先 采取自愿的方式,例如填写卡片,履行登记,书立临终遗嘱等。对于意外死亡, 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当死者的意愿不能根据足够可靠的声明或其他因素加以确 定时,应尊重其最近亲属的决定。当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亲属关系排序, 上一顺序的亲属具有优先权,同一顺序的意见相左时,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亲属的决定也应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案,送医疗机构保存并谨防公开。3. 人体器官和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应予防止,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防止利用捐 赠人或其亲属的经济困难而取得的器官和组织,必要时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世 界卫生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 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对于为有偿移植 或有偿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制作或发送广告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 法授权而进行器官存储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应作为犯罪论处。器官移植医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必将促进我国相关一系列立法的变革。法律 工作者则需要积极思考现有法律的不足参考已经有的闷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充 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适合的法律建议。推动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 尽快颁布。以期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使医学技术的应用为人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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