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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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系部经济贸易系专业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国贸班学生姓名刘菊学号1113631014指导教师王厚义2014年4月10日目 录一绪论31.1研究意义3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3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3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4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风险52.1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52.2 转让行面临的风险62.2.1、寄单风险62.2.2、资信风险6 2.3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7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83.1 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83.2转让行的风险防范83.3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9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9结束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2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摘 要: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国际贸易中各种间接贸易的发展,可转让信用证应运而生,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结算、履约、融资等各个领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过后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UCP600Abstract: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a special form of 1etters of credi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 variety of indirect international trade,transferable LC credit came into being,providing the basic credit for intermediary tradeThe use of transferable LC has expanded gradually to the scope of the settlement,compliance,finance and other fields,and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w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the parties of transferable LC have to face risk in general as the parties in common LC,but also to deal with special risks of transferable LC,such as the credit risk of transferring bank,the risk of broker document changing faced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ies,the risk of the first beneficiaries,negotiation,etc。These risks have influenced seriously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ferable LC,and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ry trade So the risk research of transferable LC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such a large trading nations,the financial crisis at today,the role of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ich is urgent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UCP600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一绪论1.1研究意义由于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不同于一般信用证的特殊风险,在我国的应用还不够广泛,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还不够,在使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卷入案例纠纷,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前人成果,结合实践的经验,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所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做了深入的研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于银行更好的运用这种支付工具,规避风险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对企业来说:(1)有利于外贸企业深入了解可转让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以及主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加强外贸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从而为企业更好的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提供一个理论基础。(2)有利于企业建立自己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特殊风险的了解,可以为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对可转让信用证各种风险的防范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做到未雨绸缪,进一步建立一个系统的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3)有利于出口商利用中间商广泛的销售网络和信息资源,迅速的打开国际市场, 发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企业避开贸易壁垒,进行跨国经营。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银行更好开展业务,赢得更多客户,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银行规避风险, 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另外,银行还可以维护自己良好的声誉,得到客户的认可。1.2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1.2.1、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事物中,可转让郑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明确其受益的一方是哪方面。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这种转让称作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UCP500第48条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适用的信用证。自2007年7月1 日开始实行的UCP600第38条就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更简洁明了,“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1.2.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其分类(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UCP600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1)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UCP600第38条b款: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也就是说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当然, 我们并不能认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往往还可从信用证部分内容的表述中判断得出来。一般说来,转让的规定可以简单的标明或通过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来表述。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根据UCP600第38条C款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列。可见,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的转让范畴。但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割给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以办理分批装运。3)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转让时均应以“transferable”字样来表示,其他任何表达可分割、可传递等字样的词语均不能表达信用证可转让的涵义,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开出后,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此条款:“This credit is a transferable credit or This credit Transferable。”这意味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已经允许第一受益人将他们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延伸至信用证下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接到转让的信用证后,除原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单价、货物的总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等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与转让前基本相同。这样,开证行除对第一受益人构成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外,还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了承诺。4)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用证内容可以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依赖于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当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会被转让下去,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受益人不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其权益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以满足信用证对货物的要求,此时才出现第二受益人。信用证转让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原因,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转让前并不完全相同。5)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此时,两份票据的差额,即中间商的利润。6)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去寻找供货商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此时,卖方就是第一受益人,而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2)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可转让信用证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2) 依据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3) 依据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和变更条件转让。4)依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5)依据转让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二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2.1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收款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会列明“先收后支”条款,在收妥开证行的款项后才向第二受益人付款,这是不定时不定额的软条款。业务环节增多。从原先的买卖双方中加入了中间方,从单一的受益人增加为两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对开证行、转让行和开证申请人可能缺乏了解。单据不符风险。如果第一受益人出于维护商业秘密或其他目的拒绝通知第二受益人对原证的修改,或者是第一受益人的疏忽,使得替换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或者是转让行在转开信用证时擅自删减原证中规定的条款,都会致使第二受益人提交存在不符点的单据。2.2 转让行面临的风险2.2.1、寄单风险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果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尽管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且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转让行的重要客户,有的甚至对转让行的利润贡献度很高,转让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给开证行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银企关系,甚至有丧失重要客户的风险。所以转让行应谨慎对待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尽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换单或改单的工作。若确信第一受益人不准备替换单据,可以将第二受益人单据直接寄交开证行;若第一受益人对于自己换单造成的不符点不再修改,转让行也应该谨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点单据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单据两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风险。2.2.2、资信风险转让行是按照第一受益人(中间商)的指令,开出转让信用证,中间商在转让行没有保证金,因此,转让行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原始开证行付款后,转让行才会对它的开证受益人付款。因此,转让行所做的一切,纯粹是一个“转递行为。但其意义相当重大,他的每一步操作是否违规,都会对当中不同的受益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一切要看转让行的信用,所以说转让行的资信状况也至关重要。2.3 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实际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家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采用可转让信用证目的在于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中间差价。由于被指定的转让银行习惯上没有转让的义务,可以拒绝办理转让,这会导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受阻。此外根据UCP600规定,允许开证行担任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可能会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同时可能无法获取中间差价。三当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政策3.1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货物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终买主即开证申请人的中间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同时切断开证申请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联系,赚取差价。当指定转让行拒绝办理转让,第一受益人转而申请由开证行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必须将第二受益人、转让后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等信息全部告知开证行,而开证行往往是与开证申请人即最终买主关系密切的往来银行,相关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最终买主,从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当指定行拒绝办理转让时,第一受益人仍应尽量说服该指定行办理转让,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证以指定其它银行作为转让行,尽量避免通过开证行办理转让。3.2转让行的风险防范银行在处理可转让信用证时必须谨慎从事。无论在进口业务还是出口业务中,有关银行要主动配合进出口商,谨慎办理可转让信用证,以防万一。在进口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应该仔细研究开证申请书的每一条款,力劝企业在能避开此种信用证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其它方式办理结算。在出口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则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和转让行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信用证条款逐条进行审核,同时要加强同出口商联系,帮助其分析其中的风险,配合公司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银行规避买方无力给付信用证款项主要从两方面进行。3.2.1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工作开证申请人是货物的买方,是银行对外承兑或付款后第一偿还人,银行能否收回款项,避免对外垫款,先要看开证申请人是否自觉如期的履行了开证申请的承诺。如果申请人资力不足,无力偿还信用证下款项必定造成银行要向担保人追偿的局面,必定增加垫款不能追回的风险。因此,在开证之前,开证行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申请人资信作调查。包括申请人经营状况、收益情况、财务分析、资金周转、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该行业的发展动向、经营者的情况、与银行的往来情况等。核心就是确定申请者现有资产是否充足,以及是否能够保证在开证至偿还完信用证款项这段时间内保持自有资产的品质。3.2.2重视担保机制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形式的付款承诺,银行对外承兑汇票或付款后,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有清偿信用证项下货款的义务。为了保证债权得以实现,开证行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在申请人不能如约偿还银行方,特别是无力偿还时,实现担保成为银行弥补垫款的唯一途径。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应十分注重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审核。充足优质的担保无疑是开证行规避日后风险十分有力的保证。3.2.3、议付与审单环节的审查最后银行在议付环节,议付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约定合理进行审单,避免导致的单证不符使开证行免于偿付的问题出现。在审单环节, 涉及审单义务的银行方:开证行、保兑行、被指定银行等在审单时要能准确判断单据是否相符,并严格遵守审单时间要求,以确保拒付通知有效。同时还要注意提醒受益人及时交单,严格按规定处理发票替换发票,正确掌握寄单索汇的途径与方法等细节问题,在押汇和打包放款上更要慎重处理。3.3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3.3.1争取增加转让行的责任为了确保出口权益,安全收取货款,实际供货商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增加转让行的责任,保证自身的安全。可以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银行保函。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如果中间商坚持采用可转让信用证结算,此时第二受益人可以要求第一受益人在转让行通知转让信用证的同时提交银行保函,以保证第一受益人能够及时准确的换取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加具保兑。转让信用证经转让行保兑后,转让行就有义务在收到与转让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承担付款责任。这样,转让行可以仅凭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表面情况来决定是否拒付,使第二受益人的发货收款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可免除来自第一受益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真正享有银行信用的保障。3.3.2审慎审核信用证,避免陷阱条款第二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条款严格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并要求第一受益人为自己留下足够多的交单时间。不能接受载有诸如“本行只负转让之责,其余概与本行无涉。货款须待开证行支付后再付给第二受益人。”“We hereby Transfer the following letter of credit”等条款的所谓可转让信用证。载有这种条款的信用证,推卸其该承担的指定行的责任,要等开证行付妥货款后,才把款项付给第二受益人。这类做法,事实上是第一受益人对第二受益人的一种违约行为,违背了合同中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基本约定。第二受益人有理由要求签约对方更正所开信用证的性质,否则他就是自愿将信用证支付方式改变为托收支付方式,从而承担了更高的收汇风险。另外,在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条款,一定要注意信用证上是否载有“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3.3.3对第一受益人进行资金、资信的调查当可转让信用证为国外转让信用证,即第一受益人为国外中间商,我实际供货方为第二受益人时,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交易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从第一受益人处受让了履行信用证的权利,取得了提示汇票与单据和要求付款的权利。另一方面,他受让的各种权利受到第一受益人的种种限制,除了取得信用证项下装运单据、保险单据及诸如原产地证等权利,没有受到第一受益人的即时限制外,其实质性的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权利随时可能因第一受益人保留的加入权而随时中止。因此,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资信情况是否良好,经营作风是否正派直接关系到第二受益能否安全收到货款。在是否接受以国外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应该以其资金、信誉和经营作风为基础,在对其充分进行调查的前提下谨慎使用,切不可粗心大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慎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在可转让信用证因不符点成立被拒付情况下,需及时与第一受益人联系,了解不要货的真实原因。如果谈判无效果,建议通知转让行退单,立即将货物转卖或运回国内,减少损失。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存在过错且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或转让行已保兑或存在本案中的例外情形,可与其严正交涉直至诉讼。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仍广泛使用可转让信用证,虽然在适用UCP500时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人说跟D/P托收差不多,随着UCP600实施,第二受益人的利益逐步得到规则的保护。近年来,随着中国进口大量增加,中方的银行对外出具可转让信用证数量也大幅提高。只要可转让信用证各当事人能充分理解规则,利用好这种结算方式,可转让信用证仍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结 论08年的经济危机,生产性的外贸企业出口困难,纷纷倒闭,此时外贸公司的中介作用, 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也进一步增多,但实践证明,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的中国,可转让信用证的应用并不常见,或者说企业不愿接受可转让信用证,禁不住引人深思。究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企业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不够,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对可转让信用证的基础知识普及还不够到位。第二,可转让信用证由于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次转让,有两个受益人存在,但银行的付款是一次性的,所以导致可转让信用证存在这不同一般信用证特殊的风险,特别是第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第三,国际规则、惯例还不够健全。UCP600中对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更改只是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但没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防范的问题,例如应该规定交单具体的由谁来负责, 而不是应该有第二受益人先交单,然后第一受益人再换单;转让行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交给开证行时,开证行审单的标准是什么,以及付款金额等问题。但是可转让信用证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它为企业解决了出口困难的问题,中间商的出现为出口企业解决了市场问题,而进口企业也有了充足的货源;为贸易公司解决了融资问题,利用银行信用实现了对客户的付款承诺;降低了企业出口成本,中间商申请转证不用垫付资金,在多个第二受益人交货的情况下,节省了运输成本。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可转让信用证存在风险就不去使用它,而是应该看到其优点和适应性,积极应对风险,以发挥可转让信用证优势,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度过难关,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我相信随着可转让信用证知识的普及,国际规则的逐步健全,其应用会更加广泛起来。- 11 -参考文献1 赵爱玲.如何避免可转让信用信用证的法律风险J.中国对外贸易,2009(9):742张占山.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面风险分析J.对外经贸实物,2009(1):58.3曾炜.UCP600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1124杨良宜.信用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5雷晓云.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案例J.对外经贸财会,2006年7期:33-346王丽. UCP600中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变化及利弊分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10月致谢很感慨,我在长舒一口气后开始写我的毕业论文的致谢辞了时光匆匆如流水,转眼便是大学毕业时节,春梦秋云,聚散真容易。离校日期已日趋临近,毕业论文的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这也意味着,新的生活又将开始了。最近的半年则并行着找工作和写论文。其间的起起伏伏、悲喜得失,今天想来仍旧唏嘘不已。所幸我没有被失败击垮。自信、坚强、乐观的态度让我坚持到了现在,我会努力争取最好的结局。三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些年来我遇到了许多恩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诸多方面都有所成长。感恩之情难以用语言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王厚义老师,此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王老师的悉心教导,他在文章选材、结构和写作方法及最终成文等方面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王老师学识渊博、思维活跃、视野开阔、为人和蔼可亲,他优秀的品质和宽以待人的学者风范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感谢所有授课国贸专业的老师们,是你们向我展示了一个全新的学习历程,使我拓展了眼界,增长了知识。你们在本该休息的时间为学生授课,你们辛苦了,谢谢你们。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长期以来你们总是默默地支持着我,做着无私的奉献,你们的爱将会是我鞭策自己不断前进的动力。“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是我少年时最喜欢的诗句。就用这话作为这篇论文的一个结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结束。希望自己能够记取少年时的梦想,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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