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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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生(非法学)专业基本课试题及参照考生要做一定量的练习。通过认真做同步复习练习,考生可以较好地检查自己知识的掌握水平,及时弥补自己在做题过程中没有掌握的知识,达到查缺补漏的目的。凯程法硕高品位辅导班是您抱负的选择。三、简答题51.简述犯罪中断的特性。【参照答案】犯罪中断特性: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断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成果的状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成果的选择。一方面,行为人明确结识到自己可以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成果;另一方面,中断行为的实行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断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临时的。中断犯罪的主观因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她人的劝告而变化了本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过,变化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避免犯罪成果的浮现。犯罪中断的主观因素,不影响犯罪中断的成立。2.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中断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断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断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行,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行。第三,中断行为以不发生犯罪成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成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成果。3.犯罪中断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涉及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成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行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断行为。4.犯罪中断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成果。52.简述运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畴。【参照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她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她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5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性。【参照答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结民事法律关系而实行的行为,正如国内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构成部分。特性: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达作为构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5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参照答案】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成立条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债券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即出自于同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公司之间的留置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个当事人商定的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四、辨析题:55-56小题,每题8分,共16分。规定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55.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进行辨析。【参照答案】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的。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涉及作为和不作为,无行为也也许成为犯罪。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可以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她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承认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规定承当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似。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背。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用有效措施积极避免危害成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4、基于法律行为承当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当一定的义务。国内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56.有人觉得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一切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对此观点加以分析。【参照答案】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商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并非一切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度只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2.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只归该方所有;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她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五、法条分析题:57-58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57.国内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分析:(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2)本条款中,多次盗窃应当如何理解?(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当如何理解?【参照答案】(1)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性是:1)可以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3)可以被移动。4)她人的财物。盗窃犯不也许盗窃自己的财物,她所盗窃的对象是她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她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她人的财物。5)某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有上述四个特性,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解决。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解决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2)根据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合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惩罚。(3)携带凶器盗窃也作为盗窃解决,不作为转化条件或者法定量刑情节。5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1)本条节1款规定的是何种规则原则?其含义及应用范畴是什么?(2)本条第二款应当如何理解?其合用范畴是什么【参照答案】(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状况下,才承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当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如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错才也许承当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限度作为拟定责任形式、责任范畴的根据。(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行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规定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由于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状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合用过错推定的状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物件损害责任。六、案例分析题:59-60小题,每题15分,共30分。59.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的厂房内捆绑在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钞票以及手机,名贵手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务搜掠一空,同步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商定期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赎金,甲通过电话拟定乙获得赎金后,随后将宋某杀害,之后甲将宋某的手机、手表以及3万元钞票分给了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她财务逃跑。甲乙被通缉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人质,感到事态严重,即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并分别阐明理由:(1)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刑法第239条:以讹诈财物为目的绑架她人的,或者绑架她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甲带领乙劫持宋某,并打电话给宋妻索要赎金,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性,且甲杀害了宋某,对甲应以绑架罪处以死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带领乙在停车场劫持宋某后,指使乙搜掠了宋某的财务,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2)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由于乙犯罪时15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国内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乙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3)乙的法定量刑情节涉及: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有有重大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惩罚。60.8月,甲公司通过转让获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步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7月,乙银行觉得甲公司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局限性,于是规定甲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甲公司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1月,乙银行将1500万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归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甲公司对其建造的厂房与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与否应承当保证责任?为什么?(3)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参照答案】(1)甲公司对其建造的厂房享有所有权。由于甲公司已经获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甲公司因合法建造房屋的原始获得方式而获得厂房的所有权。(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当承当保证责任。担保法地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元保证担保的范畴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商定从其商定。(3)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厂房的抵押权实现其债权,局限性部分再由保证人丙公司清偿。根据物权法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按商定实现债权;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考生通过做题,特别是做往年试题,不仅可以达到查缺补漏的目的,还可大体理解重要知识点的考核。对往年试题中浮现的知识点,考生要掌握牢固。凯程法硕培训将为同窗们不断更新重点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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