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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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判断的考虑 论文摘要 本文援引中国法院针对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判断的案例,探究在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一样相似性判断中涉及心理学的认知规律的问题,提出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审理当中,引入心理学的认知方法,使外观设计的一样相似性判断更为客观、科学和更具有说服力,以此增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摈除外观设计一样相似判断上的主观随意性。同时提出了一个将心理学方法适用于知识产权审理之中的设想和详细方法。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心理学 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判断 认知混淆分值表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在该案件中,申请再审人为日本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申请再审人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 该案件的根本案情是: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双环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无效宣告恳求案合案审查,于2022年3月28日进展了口头审理。2022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恳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0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该决定认为:“将本专利与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简称证据1进展比拟可以看出但是,本专利与证据1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别均属于部分的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那么,上述差异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状和风格来说属于较细微的差异,缺乏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一样之处却使普通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淆。LocalhoSt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决定。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讯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判断的主体应当是对“汽车这一类产品有常识性理解的人,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上的差异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的微小变化。“本专利与证据1所存在的差异属于部分的差异,一般消费者需要施以特别的关注、反复比对才能区别开来,这样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株式会社仍然不服,随后申请了再审。中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异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相近似的根本方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消费者的特点是,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异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据此得出结论:“这些差异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异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相似的外观设计。至此,该案“盖棺论定 。 由于最高法院是中国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审理机关,其对于此案的再审审理结果无可更改,是中国对于这起行政纠纷所涉及的全部问题的最终答复,是被理解为正确的、中肯的和全面的终极裁决,应该说本已没有质疑和考虑的余地。然而,假如我们对此案的审理全过程做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此案仍然遗留了一个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的核心问题,即:确定一个“判断主体的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客观事物进展性状判断,在一个特定的时空域内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介入到判断过程之中: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和判断方法。外表看来,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方面,对于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似已标准得非常细致和周详。比方,?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之4就对“判断主体标准为“一般消费者,而且是根据适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的不同,具有“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一样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理解。以及“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等才能的不同消费者群体。中国最高法院在其发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也对“判断主体相应地标准了:“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近似。然而,在司法理论中,上述标准并非被落实成原所设计或预期的那样周详和严谨,事实上,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的概念和程度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和施行。笔者根据“北大法宝对近两年来中国法院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件做了粗略的检索和核查,发现中国不同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于“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具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比方: 1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昆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两者整体美感相近似的印象。 2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一中知行初字第48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参照2022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规定,该款规定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1】【2】【3】笔者但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角度而言,本专利与附件1的整体形状近似,前述方面的差异仅属于外观设计部分的细微差异,缺乏以对两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在同一案件中,被告专利复审委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本专利电炖盅和附件1电炖盅整体外观效果时,会注意到二者之间在控制装置和控制面板部位存在明显区别而不易混淆。 3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经比照,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各面视图相比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根本一样。 上述案例“1中,法院把?审查指南?以及最高法院标准的对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做判断的“一般消费者认定为“普通消费者,而且把最高法院明确地在司法解释中标准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诠释为“两者整体美感相相似见“被诉侵权设计与受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一样;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本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见该案法院与最高院对于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的概念和程度是有差异的。假如说一般消费者里的“一般与普通消费者里的“普通属于同义词并可互释,那么作为丈量“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尺度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一语与“整体美感相近似那么相去甚远了。在上述案例“2里,复审委的“会注意到和法院的“缺乏以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的判断上或称拟制程度上以及掌握的尺度上呈现出直白的对立或对抗。在上述案例“3中,三地法院虽然都在判断主体上采用了一般消费者的概念,但在以判断结果作为尺度对于判断主体的判断才能的认定,那么产生出不甚一样的断定:最高法院对于外观设计判断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本质性差异的标准,在三地法院的诠释下成为了“整体视觉效果根本一样、“整体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和“显著的视觉差异。 从上面引述的案例和比照中不难看出,即便有了相对明确的标准,目前施行的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的判断仍呈现为一种客观根据较差、主观意识较强的人类对于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对待“一般消费者是否“根本不存在显著的视觉差异,还是“会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而不易混淆。这一问题,在进展判断的时候仍然存在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造成公众/当事人对于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判断结果难以预判或使判决结果难以到达更趋合理的判决公平和公正度。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国青年旅行总社cyts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cits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等案件上。我们是否可以对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的判断探究出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来? 只有掌握了客观的、人类认识、分析和判断事物的规律,才可以对人们会不会在“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或误认或“相关公众会混淆或误认的问题上得出正确的结论,才可以有可能到达或尽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公众、法制建立所需求的公正和公平乃至正义。 二、心理学和外观设计的判断 所谓心理学,目前获得比拟一致性的观点是:研究人类和动物的心理过程和行为的科学。根据研究目的、对象和方法等等的不同,将心理学大致可分为普通心理学、法律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审美心理学、等数十个心理学分支学科。与知识产权联络相比照拟亲密的,当属法律心理学。然而,正如某心理学家所言,心理学家在法律问题上开展的研究“过分犯罪化了。应当说,法律心理学应当除对与法律具有严密联络的、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的研究外,还应当包括对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讯心理、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侵权人心理、证人心理、法官心理等之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对于两种以上事物的感知心理、联想以及错觉心理等内容。可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心理学应当是随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开展需要而应当确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心理学学科,它当归属于法律心理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它是将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从上述刑事司法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现象扩展到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中相关社会公众和/或消费者对事物的认知心理现象和规律上的学科。 同样道理,外观设计的一样相似性判断,如上所述本质上是一个心理学上的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它服从于客观存在的人类认知心理规律。面对外观设计的各类组成要素,如形状、线条、色彩等,做一样相似性判断,人们就是进展了感觉、知觉、记忆、表象、想象和思维等心理活动。因此,为了使外观设计的一样相似性判断更加科学化和实用化,将人类的对事物感觉和知觉以致思维过程中产生的此类认知和误差规律适用到知识产权法律理论当中去,就成为理解决外观设计一样相似性判断的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知识产权法律心理学适用设想 将心理学研究成果、方法和人的心理规律结合到知识产权法律施行的理论之中去,实际上是研究、掌握和运用人们是否会根据一个外观设计连带想起另一外观设计并进一步将两者混淆起来的心理学中“联想以及“错觉等等这种人类认识事物的心理规律的问题。 事实上,尽管存在有人的知识层次和社会生活理论的不同以及思维才能的差异,但造成人对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产生混淆的心理过程都具有符合上述心理学的联想和错觉的规律:它以被感知事物的各个特征,即由人的感知器官如视觉、嗅觉、听觉和触觉得到的特征信息为根底,在感知一事物过程中,引发出与其在各个特征相接近、相关联的它事物的回忆,进而在知觉的过程中,将此与它事物误认为一样。 就外观设计而言,使人就一外观设计联想起在其知识和经历中的另一外观设计,甚至造成两者相混淆一样或相似的心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外观设计的根底特征信息,即:该外观设计的根本构成要素以及其构成方式。一个外观设计的根本构成要素以及其构成方式可以拆分成各个不同形态的元素。根据?审查指南 【1】【2】【3】?第一部分第三章之7.2款的标准:“构成外观设计的是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同理,两个商标的联想以及混淆的心理构成过程也是取决于商标根底特征信息,即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方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第八条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里可以看到,法律对商标构成要素规定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等项内容。然而,对这些元素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一个商标的根底特征信息事实上应当由以下元素所组成:点、线、颜色、点线组合构成的发声文字发声、点线组合构成的符号含义文字含义、点线面组合而成的三维物体形态方形、长形、圆柱形、菱形、球形、上述要素的组合方式以及排列顺序。 从上述标准和分析中不难看出,构成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根本要素,无非是点、线条,颜色呼叫及其组合。而这些能为人们所感知的视觉和听觉客观要素,是造成人们联想和错觉的根本素材或根底。心理学告诉我们,由于人类生理构造的限制,人们通过视觉或听觉感知这些根本要素的某些时候,必然会产生认知结果与客观实际相符或不相符合的心理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假如把这些自然生理现象或规律加以采集、整理、归纳并抽象出来假设干规律或定律,然后应用到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一样相似性判断的行政和司法理论中,那么可以制订出科学的和客观的一样相似性判断准那么、尺度和标准,这不仅会大大进步判决的公信度、公平公正度和广阔公众的认可,而且在理论中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如何将其适用到实际审理理论中,是一个将心理学上的有关外观设计异同的辨识规律与传统方法相结合的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如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开展和完善,应当制订较为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的断定理论、标准以及详细的实行方法。知识产权的权利施行在理论上和客观上需要与自然科学相结合,使之更趋合理和防止随意和主观化。心理学的科研成果可以也应当成为指导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理论的一项科学的工具和手段。不难看出,这一心理学的法律应用并非可以一蹴而就,也许不能一下子从根本上解决在外观设计和商标一样相似性判断上存在的问题,因为在外观设计认知规律的调查、搜集、归纳以及整理的过程会存在有很大的时、空、地的局限性,要素比照组的组织和表格的设制肯定会受到很大的编制人员的知识程度、教育程度以及信息源等方面的制约,但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开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需求、更好地理顺科研、经济、司法和执法的关系,创造更好的社会法律环境,将心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结合起来的尝试和努力还是有社会实用价值的和现实意义的。好在,鉴于目前人类的计算机检索技术、综合以及运算才能的开展程度,建立相关的数据库/表以及进展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调研和进展数理统计,并不一定是一件可望不可及的事,所以,将心理学规律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是完全可能的。希望这一思路可以得到广阔法律工作者的考虑和评判。【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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