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业务简介0818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23554910 上传时间:2022-07-2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定减免税业务简介0818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特定减免税业务简介0818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特定减免税业务简介0818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定减免税业务简介一、 概述(一)概念: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品,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等特定公司进出口的货品,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品,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畴和措施,由国务院规定。边境小额贸易或者免征关税的范畴和措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规定。从这一概念表述可以看出,特定减免税的“特定”是指特定地区,特定公司,特定用途。针对这些“特定”,国务院制定不同的关税减免政策。同步,海关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前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公司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交关税,不得移作她用。(二)范畴:目前,特定减免税所波及的政策范畴涉及如下几种:1 免费援助(征免性质代码201,下同)2 科教用品(401)3 国内投资项目(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4 重大项目(406)5 残疾人(413)6 远洋渔业(417)7 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8 内销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1)9 集成电路(422)10 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11 边境小额(506)12 外商投资项目(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13 贷款项目(609)14 贷款中标(611)15 自有资金(799)16 救灾捐赠(801)17 扶贫、慈善捐赠(802)18 其她项目其中审批权限下放至从属海关的业务为2、12、15,其他减免税业务均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审批。可以说,特定减免税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极强的海关业务。二、分类简介我关办理的特定减免税政策内容1.内外资鼓励项目根据署税(1997)1062号文(即国发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但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引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指引目录鼓励类共有十三大类,涵盖了从农林牧副渔到制造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对符合目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自有资金(799)根据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公司(如下简称五类公司)技术改造,对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文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享有本条免税优惠待遇须符合如下条件:(1).资金来源是五类公司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公司储藏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畴内,对本公司原有设备更新(不涉及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涉及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3. 科教用品(401)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第45号令),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行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一)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涉及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根据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善、扩大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多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核心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有关现行政策须知1、 增值税海关总署103号公示为配合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43号公示,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节。自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有关调节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告知(国发199737号,如下简称告知)规定享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公司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公司;(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有关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告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如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六)软件生产公司和集成电路生产公司;(七)都市轨道交通项目;(八)其她比照告知执行的公司和项目。2、 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 告 第35号4月1日此前批准外商投资项目(涉及鼓励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此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有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其项目单位须于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她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合适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3、 重大技术装备财关税55号为提高国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构造调节和升级,增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贯彻国务院有关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节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 自7月1日起,对国内公司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核心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步,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渐减少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予以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核心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见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公司为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2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3)。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有关调节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告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公司进口附3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公司;(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有关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告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三、特定减免税审批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减免税管理措施已于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1.备案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有关货品,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状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步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品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献、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有关政策规定的享有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四)海关觉得需要提供的其她材料。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步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2.审批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品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步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品征免税申请表;(二)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献、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有关货品的产品状况资料;(四)有关政策规定的享有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五)海关觉得需要提供的其她材料。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步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3.税款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品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行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有该政策范畴的;(三)其她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状况。三、后续管理#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减免税管理措施已于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在进口减免税货品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品转让、抵押、质押、移作她用或者进行其她处置。1.结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品转让给进口同一货品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她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品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品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告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品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品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品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品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品的监管年限应当持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品继续实行后续监管。2.抵押贷款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规定以减免税货品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品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一)与货品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二)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称于货品应缴税款的保函;(三)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品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经审核批准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品贷款抵押告知。海关批准以进口减免税货品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算一致”,并予以签章。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经审核批准的,主管海关签发准予延期告知,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品贷款抵押延期告知。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品,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口减免税货品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她货品:5年。监管年限自货品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3.年报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品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品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品使用状况。4.变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品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阐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如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状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品的状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有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品结转手续。5.解除监管减免税货品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品,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品,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