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政治学习师德师风学习材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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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看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怀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挖苦、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行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增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1原则。 5、为人师表。坚守崇高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怀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运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构造。潜心钻研业务,敢于摸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行为解决措施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一般中小学、中档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涉及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处分涉及警告、记过、减少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减少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看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行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合法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背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规定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她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予以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也许存在第四条列举办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算有关事实。作出解决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她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对于拟予以减少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以上的处分,教师规定听证的,拟作出解决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予以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限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解决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予以教师处分按照如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减少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根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办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受减少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成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迟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导致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实行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为纠正教师运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二、严禁参与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也许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三、严禁参与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当的费用。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六、严禁运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合法利益的其她行为。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崇高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物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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